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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末下达制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导则第1部分:总则》国家标准的计划。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参加起草。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消防设施中功能最为复杂的系统之一,在建筑防火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计依据是国家标准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此规范不仅为广大工程设计人员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但是,随着建筑功能及应用材料日趋复杂化所带来的火灾多样性,以及火灾自动报警产品的多样化所带来的系统设计灵活性和非传统性,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用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由于系统规模日趋庞大,新技术与产品日趋多样化,消防系统集成极为普遍,导致系统设计方案具有多样性。这些方案的设计性能不一,缺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优化设计后的性能评价依据;

  其次,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使得特殊应用场所不断涌现,在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方面都可能有所突破,这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设计及设备选型提出了新的挑战,规范不可能完全解决此类特殊性问题。

  因此,有必要制定国家标准,为消防监督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和设计单位在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性能评价时提供技术方法和依据,以促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本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将在消防监督管理部门、中介机构以及设计单位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进行综合评价时,提高审核效率,完善设计整体性能,提高经济合理性;同时,在消防性能化设计与安全评估工作中,有助于选择安全适用的技术与设备,达到相应的性能判据要求,确保消防安全目标实现。

  三、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编制,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及可操作性的原则,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性能评价提供技术依据。具体的编制原则如下:

  (1) 目标定位具体、准确

  标准编制定位于复杂建筑和特殊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性能评价,目的是使系统设计在满足规范要求基础上性能更加优化及解决规范未涉及的应用场所设计指导依据问题;

  (2) 与其他标准避免交叉重复

  在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同时,标准编制还要在内容与结构上进行简化和凝练,突出“评价”重点,不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等相关技术标准重复交叉;

  (3) 建立多因素、多指标和多层次结构的评价体系

  将被评价系统按照工程规模和性质分为三类,按照评价指标在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对系统设计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属性)分为两类。按照工程性质分类选择相应的评价目标,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每个评价目标中的全部或部分的评价指标;

  (4) 审核检查法、客观评价法与主观评价法相结合

  审核检查法与客观评价法的优点是重复性好、可操作性强,主观评价法的优点是评价过程简单、灵活性好。本标准针对具体评价项目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以保证评价的科学性;

  (5) 总则部分与其它部分相结合

  总则是其他部分的概括和基础,其他部分是在相应行业或场所应用时的细化。

  四、主要内容

  1. 范围

  规定了本标准的主要目的和适用范围。

  2. 引用文件

  主要引用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相关的国家标准与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对主观评价法、客观评价法、审核检查法、符合性、协同性、适用性、先进性和经济性进行了定义。

  4. 分类

  将被评价系统按照工程规模和性质分为三类,按照评价指标在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对系统设计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分为两类。

  5. 一般要求

  首先做了总体的要求,并规定了申请评价时应提供的资料、评价主体应具备的条件、评价流程,同时对评价报告做出了一般规定。

  6. 符合性评价

  符合性评价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法规等设计要求的程度,是所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性能评价时必须选择的评价目标,分为设计深度、设计任务书、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共四个评价指标,要求所有的评价指标都应进行评价。

  7. 协同性评价

  协同性评价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协调多个设备或组件,协调一致地完成某一消防功能的效果程度,是所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性能评价时必须选择的评价目标,分为组合探测、火灾报警、关键设施监视、综合联动逻辑关系共四个评价指标,只要系统存在相应的功能或设备配置,就应选择对应的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不应缺项。

  8. 适用性评价

  适用性评价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使用条件下,使用功能满足保护对象客观需求的有用程度。根据不同的工程建设规模有选择的对适用性进行评价。适用性评价分为气候环境、机械环境、电磁环境、防爆环境、光声环境、信息传输距离共5个评价指标,在使用条件可能超出产品标准要求时,应选择与之相对应的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不应缺项。

  9. 先进性评价

  先进性评价是指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时,根据工程要求或用户需求,系统的某项功能指标相比较同类主流产品所表现出的超前性、先导性的优势程度,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时的可选评价目标。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与用户需求,对符合性中的设计要求和适用性的先进性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10. 经济性评价

  经济性评价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设备、施工和维护方面以较少投入获得更大效益的合理程度,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时的可选评价目标,分为设计成本、施工成本和维护成本共三个评价指标,应根据系统产品制造商、工程建设单位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系统应用特点,合理选择全部或部分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11. 系统整体评价

  系统整体评价是综合考虑了系统所选择的全部评价目标中的各个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所得出的综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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