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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开展状况概述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曾于1987年发布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简称“87”条例),但该条例已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局限性,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简称新《条例》)的发布与实施为当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它集中体现了国际社会有关化学品安全管理的170号公约。新《条例》共七章、七十四条,它确立了1项公告制度、2项备案制度和10项审查、审批制度,这些管理制度的确定将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提到了议事日程。

  安全评价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核心和基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三个条款规定了安全评价。其中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审批前安全评价的规定。

  2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重视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和控制, “重大危险源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 列入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该课题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思想和评价方法,为我国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依托。

  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提出了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GB18218—2o00《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出发点仍旧采用了物质的危险性及其数量。该标准提供了爆炸性化学物质名称及其临界量、依然化学物质名称及其临界量、活性化学物质名称及其临界量和毒性化学物质名称及其临界量4个表格。

  重大危险源评价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的关键措施之“八。五” 国家科技攻关专题《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评价技术研究》中提出了“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评价方法”。它是在大量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中毒事故资料的统计分析基础上,从物质危险性、工艺危险性人手,分析重大事故发生的原因、条件,评价事故的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和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该方法能较准确地评价出系统内危险物质、工艺过程的危险程度、危险性等级,计算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危险区域范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出了工艺设备、人员素质以及安全管理缺陷三方面的107个指标组成的评价指标集。

  3.结束语

  联合国“21世纪议程”大会已提出在2006年前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球协调系统”(GHS)。期待通过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能顺利纳入国际危险化学品“全球协调系统”。

  下述几个方面:

  (1)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与机制;

  (2)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3)评价危险事件的后果;

  (4)进行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

  (5)风险控制,即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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