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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对策措施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安全评价的对策措施是要求设计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生产经营、管理中采取的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是保障整个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卫生的对策措施,在生产全过程中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

  在安全评价的对策措施部分,除了要列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已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外,还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评价结果,提出具体、合理、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强的安全卫生对策措施。

  一、安全对策措施基本要求

  1在考虑、提出安全对策措施时,有如下基本要求

  1)能消除或减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危害;

  2)处置危险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3)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

  4)能有效地预防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5)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互救条件。

  2 制定安全对策措施应遵循的原则

  在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时,应遵守如下原则:

  1) 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

  当劳动安全技术措施(简称安全技术措施)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要求,并应按下列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选择安全技术措施:

  (1)直接安全技术措施

  (2)间接安全技术措施

  (3)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

  (4)若间接、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危害发生,则应采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体防护用品等措施来预防、减弱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

  2)根据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的要求应遵循的具体原则

  (1)消除。(2)预防。(3)减弱。(4)隔离。(5)连锁。(6)警告。

  3)安全对策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1)针对性是指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和评价中提出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后果,提出对策措施。

  (2)提出的对策措施是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设计、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因而对策措施应在经济、技术、时间上是可行的,能够落实和实施的。

  (3)经济合理性是指不应超越国家及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技术水平,按过高的安全指标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4)对策措施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安全设计规定的要求

  在评价中,应严格按有关设计规定的要求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3 安全对策措施概要

  1.安全对策措施概要的内容包括:

  1)厂址及厂区平面布置的对策措施;

  2)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3)电气安全对策措施;

  4)机械伤害对策措施;

  5)其他安全对策措施(包括: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安全色、安全标志等方面)。

  6)有害因素控制对策措施(包括:尘、毒、窒息、噪声和振动等有害因素的控制对策措施)

  7)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

  二、安全技术对策措施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的原则是优先应用无危险或危险性较小的工艺和物料,广泛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装置(生产线)和自动化监测、报警、排除故障和安全联锁保护等装置,实现自动化控制、遥控或隔离操作。尽可能防止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接触可能产生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和物料,使系统在人员误操作或生产装置(系统)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的综合措施是应优先采取的对策措施。

  1 厂址及厂区平面布局的对策措施

  1.1 项目选址

  选址时,除考虑建设项目经济性和技术合理性并满足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要求外,在安全方面应重点考虑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影响和企业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

  1)自然条件的影响

  (1)不得在各类(风景、自然、历史文物古迹、水源等)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各种(滑坡、泥石泥、溶洞、流砂等)直接危害地段、高放射本底区、采矿陷落(错动)区、淹没区、发震断层区、地震烈度高于九度地震区、Ⅳ级湿陷性黄土区、Ⅲ级膨胀土区、地方病高发区和化学废弃物层上面建设。

  (2)依据地震、台风、洪水、雷击、地形和地质构造等自然条件资料,结合建设项目生产过程和特点采取易地建设或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的对策措施。

  (3)对产生和使用危险危害性大的工业产品、原料、气体、烟雾、粉尘、噪声、振动和电离、非电离辐射的建设项目,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专门(专业)法规、标准的要求,提出对策措施。

  2)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

  除环保、消防行政部门管理的范畴外,主要考虑风向和建设项目与周边区域(特别是周边生活区、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航空港和重要通讯、输变电设施和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核电厂、剧毒化学品生产厂等)在危险、危害性方面相互影响的程度,采取位置调整、按国家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等对策措施。

  1.2 厂区平面布置

  在满足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要求、使用功能需要和消防、环保要求的同时,主要从风向、安全(防火)距离、交通运输安全和各类作业、物料的危险、危害性出发,在平面布置方面采取对策措施。

  1)功能分区

  将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含动力区、贮运区等)、管理区和生活区按功能相对集中分别布置。

  2)厂内运输和装卸

  厂内运输和装卸包括厂内铁路、道路、输送机通廊和码头等运输和装卸(含危险品的运输、装卸)。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和消防的需要,选用适当运输和运输衔接方式,合理组织车流、物流、人流(保持运输畅通、物流顺畅且运距最短、经济合理,避免迂回和平面交叉运输、道路与铁路平交和人车混流等),为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应从设计上对厂内的路和道路(包括人行道)的布局、宽度、坡度、转弯(曲线)半径、净空高度、安全界线及安全视线、建筑物与道路间距和装卸(特别是危险品装卸)场所、堆扬(仓库)布局等方面采取对策措施。

  依据行业、专业标准(如化工企业、炼油厂、工业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等)规定的要求,应采取其他运输、装卸对策措施。

  根据满足工艺流程的需要和避免危险、有害因素交叉相互影响的原则,布置厂房内的生产装置、物料存放区和必要的运输、操作、安全、检修通道。

  3)危险设施/处理有害物质设施的布置

  可能泄漏或散发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有害介质(气体、液体、粉尘等)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包括锅炉房、污水处理设施等)、有害废弃物堆场等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远离管理区、生活区、中央实(化)验室、仪表修理间,尽可能露天、半封闭布置。

  (2)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关设施应布置在地势平坦、自然通风良好地段,不得布置在窝风低洼地段。

  (3)剧毒物品的有关设施还应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场所的单独地段内,宜以围墙与其他设施隔开。

  (4)腐蚀性物质的有关设施应按地下水位和流向,布置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的下游。

  (5)易燃易爆区应与厂内外居住区、人员集中场所、主要人流出入口、铁路、道路干线和产生明火地点保持安全距离;易燃易爆物质仓储、装卸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可能泄漏、散发液化石油气及相对密度大于0.7(空气=1)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装置不宜毗邻生产控制室、变配电所布置;油、气贮罐宜低位布置。

  (6)辐射源(装置)应设在僻静的区域,与居住区、人员集中场所,人流密集区和交通主干道、主要人行道保持安全距离。

  4)强噪声源、振动源的布置

  (1)主要噪声源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等的要求。

  (2)强振动源(包括锻锤、空压机、压缩机、振动落沙机、重型冲压设备等生产装置、发动机实验台和火车、重型汽车道路等)应与管理、生活区和对其敏感的作业区(如实验室、超精加工、精密仪器等)之间,按功能需要和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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