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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与安全评价的差异剖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以下简称“危化标准化”)与安全评价这两项工作已在化工行业深入开展起来。为正确理解认识这二者之间关系,笔者根据在标准化考评工作和安全评价工作中的实际经验,针对从事化工的企业,对危化标准化与安全评价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剖析。

  一、两者的理念不同

  危化标准化,是在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理念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危化品企业的特点,采用体系化的思想, 遵循PDCA动态循环的运行模式,以风险管理为安全标准化核心理念,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实现企业自主管理、政府部门监督的安全标准化管理模式,达到持续发展的目的,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全评价是以实现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的意义在于可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和伤害。

  危化标准化工作侧重于企业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其动态循环的运行模式有利于企业持续改进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安全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中由富有安全生产经验的专家组来对企业实施评价,突显了第三方评价过程与结论的客观性。

  二、实施对象有区别

  危化标准化实施对象为依法设立、生产、经营、使用和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其所属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独立核算成本的单位。

  安全评价实施对象为实施安全许可准入制度的化工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可针对整个企业,也可针对该企业一定的区域范围(评价单元)。

  从对比中可发现:危化标准化实施主体为整个企业,而安全评价既可针对整个企业,又可针对企业的局部单元。

  危化标准化工作刚刚起步,目前主要在化工生产企业开展,通过生产企业的标准化推行经验,逐步在经营、使用和存储企业推广开来;安全评价工作现在已在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全面铺开,危化使用单位尚未开展安全评价。

  三、法律地位不同

  现阶段,国家大力推行危化标准化,但属推荐性的,各省执行时各有特色,为在我国全面深入推广安全标准化工作,各省、市安监部门陆续出台了深入开展本省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政策,如: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20087 68号)等。

  鉴于危化标准化工作的推荐性质,各省在推行危化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各级政府应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可采取以下措施: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达标的企业降低风险抵押金的金额;开展安全标准化的企业,建议中介机构降低其安全评价的费用;政府层面应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使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在竞标、税收、市场拓展等方面得到优惠政策;

  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未在规定时限内达标的,实行警示制度,取消参加安全生产评优、奖励等活动的资格;

  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按期达标并持续保持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不再进行安全评价,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安全评价具有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确立了安全评价的法律地位。现阶段安全评价是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属于强制性的,无论是化工生产企业还是经营单位都已充分认识到安全评价的重要性并能积极在本企业开展这项工作。

  四、考核机构及方法不同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危化标准化的考核机构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对企业危化标准化达标考核时由考评机构选派考评员和技术专家对企业进行考评,安监部门选派观察员。从现阶段危化标准化的开展情况来看,考评机构如果仅局限事业单位,面对数量众多亟须开展危化标准化的化工企业,考评机构的数量略显不足,这已经影响了各地区推行危化标准化的进度,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考虑让数量众多、技术力量雄厚的中介机构参与到危化标准化的考评工作中来,以利于标准化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安全评价的考评工作一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来完成,安全评价机构不仅仅局限于事业单位。对危化品单位考核时,安全评价机构选派安全评价项目组对企业进行评价并作出评价结论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最后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评价结论和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在实际工作中,安全评价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其评价结论较为客观,但同时评价机构又是盈利性的中介机构,如何使评价工作不受经济利益的影响,保证其评价结论客观性、严肃性值得安全监管部门探讨。

  五、评价结论的有效期不同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中规定“企业应每年至少1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如果被评价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了新、改、扩的项日建设,应按“三同时”的要求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六、企业员工参与程度有差异

  危化标准化是一项要求企业全员参与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都必须对全体员工进行专门的、有针对性培训教育,通过培训教育使标准化活动变成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通过危化标准化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广泛学习,员工可以加深对危化标准化、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理解,及时发现自身工作岗位上存在的问题,明确进一步做好岗位安全工作的目标和努力的方向。企业也能通过危化标准化的自评查找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发现自身管理水平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加强安全投入、整改安全隐患来提高企业自身本质安全水平。在开展危化标准化的地区,企业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引导下,对照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安全投入、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使企业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状况明显好转,本质安全度有了较大提高。企业通过建立有效的危化标准化体系,建立各岗位、各环节的安全标准,规范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程序,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持续改进,有的企业还能将危化标准化与原来已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机结合起来,二者互相促进,实现了资源整合。

  安全评价工作在化工企业实施过程中,由中介机构评价项目组对各个评价单元做出专业、细致的评价,并提出安全隐患整改项目,企业主要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参与安全评价工作,使得安全评价工作进行得较为被动,同时企业员工也并非全员参与。从现阶段我国安全评价实施的情况来看,多数企业都是以本企业安全部门为主参与安全评价,一线生产员工很少能亲身参与,个别企业的安全部门甚至包办安全评价所有工作,此种现状显然不利于企业全面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以上为笔者对危化标准化与安全评价不同之处的粗浅认识, 希望对危化从业者开展这两项工作能有所帮助。

  现阶段,安全评价作为发放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依然会在化工行业开展下去。危化标准化虽刚刚开展,随着国家相关文件的出台、企业观念的转变,危化标准化工作经过不断完善,最终会成为危化监管和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效工具,其势必会在化工行业全面展开。

  危化标准化工作是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根本途径, 企业通过开展危化标准化自评,发挥主观能动性,持续改进其安全管理状况,会使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通过第三方的评价与监督,能更客观的发现并改进企业在安全管理上的不足;在危化标准化和安全评价的评审环节,均有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有效监管,保证了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总之,危化标准化与安全评价各有特色,同时开展这两项工作,对企业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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