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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业绩突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得中国地震局颁发的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 70 周岁 (含) 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 (1)、(2)、(3)项条件中的各一项条件 :

  (1) 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

  a.1989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 9 年;

  b.1986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 12 年;

  c.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满 15 年;

  d.1981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 20 年;

  e.按上述条件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2) 技术业绩 :

  a.担任总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国家级重大建设工程 ( 如 : 核电站、大型水库 ) 或 5 项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 作。

  b.获得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业省 ( 部 ) 级科技进步 ( 科技成果 ) 一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 前 5 名 );

  c.获得 2 项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业省 ( 部 ) 级科技进步 ( 科技成果 ) 二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 3 名〉;

  d.获得 3 项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业省 ( 部 ) 级科技进步 ( 科技成果 ) 三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 前 3 名)。

  (3 )学术水平 :

  a.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 (ISSN) 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相 关论文 3 篇及以上 ( 每篇不少于 2000 字 );

  b.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 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 5 万字以上;

  c.受聘担任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参加编写考试大纲或试题设计的专家。

  ( 二 )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和具体 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地震局制定并组 织实施,考核认定办法和考核认定结果报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备案。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共同成立“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 1),负责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 二 )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 样表见附件 2 )。

  ( 三 )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其他 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总技术负责人聘书、获奖证书、相关论文或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

  ( 四 )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 一 ) 符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统一向中国地震局推荐。

  ( 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 央管理企业负责地震工作的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地震安全性 评价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部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 三 )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 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复核。

  (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审核结果和申报人员的材料进 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人事部、中国地震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 一 ) 各地、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地震工作的机构和人事部门,应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并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 二 ) 凡因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问题,受到中国地震局 处罚的单位,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 三 ) 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实施考试后 不再进行认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四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查、复审申报 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 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 五 )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 ( 执业 )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 六 ) 军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审查、复审、推荐工作,由总政干部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按照有关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

  ( 七 ) 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 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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