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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及评价单元的划分--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2)

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安全评价时便于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与识别。危险、有害因素分类的方法多种多样,安全评价中常“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和“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2.1 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1992)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以下6大类。

  1)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操纵器缺陷、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等);

  (2)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等);

  (3)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等);

  (4)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陛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等);

  (5)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危害等);

  (6)辐射(电离辐射,包括X射线、γ射线、α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包括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等);

  (7)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坠落物、反弹物、土/岩滑动、料堆(垛)滑动、飞流卷动、冲击地区、其他运动物危害等);

  (8)明火;

  (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液体、高温固体、其他高温物质等);

  (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液体、低温固体、其他低温物质等);

  (11)粉尘与气溶胶(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

  (12)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缺氧、通风不良、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等);

  (13)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缺陷等);

  (14)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晰、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等);

  (15)其他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遇湿易燃物质和自燃性物质、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质等);

  (2)反应活性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强还原剂);

  (3)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质等);

  (4)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等);

  (5)其他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他致病性微生物等);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5)其他生物危险和有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识别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识别错误、其他识别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5)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操作错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错误);

  (3)监护错误;

  (4)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6)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1)搬举重物;

  (2)作业空间;

  (3)工具不合适;

  (4)标识不清。

2.2 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此种分类方法所列的危险、有害因素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调查、分析、统计)和职工安全教育的口径基本一致,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企业广大职工、安全管理人员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实际应用;但缺少全国统一规定,尚待在应用中进一步提高其系统性和科学性。

  1)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进行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危害因素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引发的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包括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爆破伤害:指爆破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2)源自国家“九五”科技攻关成果——事故分类标准研究

  (1)坠落、滚落:指人从树木、建筑物、脚手架、机器、乘坐物、梯子、阶梯、斜面等处落下。其包括与车辆式机械(如铲车)等一起滚落的情况,包括因坐立的场所动摇而坠落,以及因坐立的场所倒塌而坠落、不被掩埋而是碰到了其他物体(包括地面)的情况;不包括交通事故。触电坠落算“触电”分类。

  (2)摔倒、翻倒:指人因摔倒、绊倒、滑倒而碰撞了物体致伤。所以会摔倒,是因为人失去平衡、失去保持竖直状态的能力造成的人体运动。如倒在通道或工作面上,倒在、撞到物体上。碰撞点与人在大致同一平面上。这类危险、危害包括与车辆式机械等一起翻倒的情况,不包括交通事故。因触电摔倒则归入“触电”分类。

  (3)碰撞:指除上述两类之外,以人为主动方面碰撞到静止物体或运动物体的情况,包括被推、被摔后与物体碰撞。例如人碰了起吊货物、机械部分。这包括与车辆式机械的碰撞,不包括交通事故。

  (4)飞溅、落下:指飞溅的物体、落下的物体为主动方面碰撞到人,人被碰撞。这包括砂轮的破裂,切断片、切屑等物飞溅,包括自己拿的物体掉到脚上。但容器破裂后的飞溅物伤人,则归入“破裂”类。

  (5)坍塌、倒塌:指堆积物、物料、脚手架、建筑物等散落或倒塌碰到人,人被碰被压。这包括直立的物体倒下、塌方、雪崩、滑坡等。

  (6)被碰撞:指上两类以外,物为主动方面碰人的情况。这包括起吊的货物,机械的活动部分等碰到人;不包括交通事故。

  (7)轧入:指被物体夹住、卷进而挤压、拧绞。例如:被卷入转动的或啮合的物体,被夹、被卷、被压在一运动物体与一静止物体之间或两个运动物体之间。因冲床的金属模、锻压机的锤而致的创伤属于本分类。它包括被压,不包括交通事故。

  (8)切伤、擦伤:指被摩擦,在摩擦状态下被切伤。如由于靠在、跪在或坐在物体上,由于拿着或搬运的物体,由于振动的物体等致伤。这包括被刀具切割,使用工具时被物体切割、摩擦等。

  (9)踩伤:指踩着钉子、金属片等。包括踩穿地板、石棉瓦等致伤。踩穿而坠落归入“坠落”分类。

  (10)淹溺。

  (11)接触高温、低温物:指与热的物体或物质、冷的物体或物质接触致伤,包括由于暴露于高温或低温环境下受伤害。例如:与火焰、弧光、熔融状金属、烫水、水蒸气接触而致伤,由于炉前高温作业而中暑。低温,包括暴露在冷库内环境下等情况。

  (12)接触有害物:指通过呼吸、吸收(皮肤接触)或摄入有害物、有毒物致伤的情况。包括被放射线辐射、被腐蚀剂致伤。缺氧症及因暴露于高气压、低气压环境下导致的伤害也属此类。

  (13)触电:包括触及带电体和人受放电冲击,包括雷击。

  (14)爆炸:指压力急剧发生或释放,引起伴随爆声的膨胀等情况。这包括水蒸气爆炸,不包括破裂。容器、装置的内部爆炸等容器、装置发生破裂,也归于此列。

  (15)破裂:指容器或装置因物理性压力而破裂。如:熔铁炉的水冷套破裂,人被碎片打中;开水炉破裂,人被开水烫伤。这包括压碎,不包括因机械力而破裂的情况,如砂轮破裂。

  (16)火灾。

  (17)道路交通事故:指企业内道路交通及运输中的事故,受伤害人是乘客或驾驶员。这包括与其他车辆的碰撞、擦碰,与停放车或静止物体的碰撞、擦碰,翻车,冲出公路(失控),急停或急起动等;不包括发生在运输工具上个人性质的事故,例如:在车内走动时跌倒或在车内正常活动时碰到货物或车的某部分上,不是因车的事故或运动引起的从车上摔下,在车辆加油、修理、装卸货时发生的事故但非由车的事故或运动引起不包括在此分类。

  (18)其他交通事故:指由船舶、飞机及用于公共运输的列车、电车等造成的事故。限于工作活动范围的情况,工作外交通事故不在此列。

  (19)动作不当:指造成伤害的原因仅仅在于人本身的情况。包括因身体的一个随意动作如行走、奔跑、展身、搬重物时猛直腰等一类身体的动作以及因不自然的姿势、动作反常引起扭伤、挫伤、闪腰、肌肉损伤等情况。这包括因拾、拉、推、挥动或投掷物体时用力过猛而受伤。失去平衡坠落、搬物过重摔倒等,即使也有动作不当的原因,也在“坠落”、“摔倒”等中分类。能在“碰撞”、“被碰撞”及上述其他分类中分类者,不在此分类。

  (20)其他:指在上述任何一类中都不能包括的情况。例如被动物或昆虫叮咬而致伤等。

  以上分类可归为3种情况:(1)~(13)属于人与物体或物质接触(包括人暴露于有害环境下这种接触)造成伤害的情况;(14)~(18)属于因事故而造成伤害的情况;(19)是单纯因人的因素而造成伤害的情况。“其他”中的情况一般属前两类。

  上述与国际接轨的分类从物理力学的角度阐明了各类的含义,并在说明中明确了各类的范围。上述分类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各种行业和作业活动,且各类之间具有互斥性,即属于此类便不属于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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