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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工商注册、资质、资格等基础信用信息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登记或认定的,由市级相对应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录入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

  中介机构可主动将本机构基础信用信息、信用能力信息等相关信息录入中介机构网上服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应在业务处理完毕5个工作日内录入完毕,信用信息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对未按规定及时录入的,一经查实记入信用信息日常管理扣分范围。已录入的信息由该项数据的提供机构负责维护,非经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中介机构激励、惩戒机制,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打分评级,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在网络服务平台上公布。

  信用等级评定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联合奖惩制度。实行诚信状况与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挂钩,对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机构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信用评价差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高频率、高强度监管,限制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予以公示,并依法实施惩戒。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要采购中介服务,在招标时优先选择信用记录好、等级高的中介机构。

  第六章 行业监管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行业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权限采取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行政处罚和行业禁入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中介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督促指导中介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合同管理、依规收费、执业记录等中介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 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服务规范管理工作由淮安市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各县(区)都要建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市软建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推进中介机构规范管理、有序竞争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网上服务管理系统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物价部门负责监督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监管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节能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住建部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地震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财政部门负责对提供验资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五)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测量(包括宗地测量、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土地登记代理、土地评估、地质灾害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工程地质勘察、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房屋测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交通部门负责交通道路设计、交通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安监部门负责安全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编制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三)质监部门负责产品检验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四)卫生部门负责卫生检测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五)民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审、监理、造价咨询、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六)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和配合,依法做好本行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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