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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淮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4-06-13淮政发〔2014〕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9日

  淮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技术性审查、评估、鉴定、咨询报告或意见书等专业性资料的机构。

  第三条 在淮安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指导,规范中介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推进中介机构开展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五条 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允许所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淮安市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

  第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有相关证照,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限定行政审批

  申请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行政审批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九条 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和收费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愿委托、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时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严格按照业务规范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实行中介机构服务时限承诺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中介机构,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分简易、一般、复杂三类,要求中介机构分别作出服务时限承诺,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按类分别承诺时限为3个、5个、10个工作日以内;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按类分别承诺时限为5个、10个、20个工作日以内;情况特殊的中介服务项目,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约定,并形成书面约定材料或在相关委托材料中予以明确。

  以上承诺时限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证、整改等时间。由于委托方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依据等,造成时限延长的除外。

  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中介机构加强监管,督促其执行服务承诺时限制度。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相关服务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协议中应当包括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服务时限、服务要求、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收费计算复杂的,还应当附费用测算单。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收取费用的,由物价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四章 网络服务平台和行业协会建设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审批中介网络服务平台,依托互联网打造中介机构网上服务管理系统,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和网上申请等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成立淮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坚持入会自愿的原则,鼓励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进行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协会章程、执业规则、职业道德规范、服务标准、自律公约和惩戒制度;

  (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服务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和服务记录制;

  (三)受理一般投诉,调解本行业纠纷,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公约、行业操守的,或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的,或损害委托人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单位,进行惩戒自律,直至开除会员资格;

  (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教育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促进行业之间的协作;

  (六)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会员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征集内容主要包括与中介机构信用相关的基础信用信息、信用积累信息和信用能力信息等。

  (一)基础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注册登记、执业资质、资格认定等相关信息。

  (二)信用积累信息,是指中介机构遵章守法、所获荣誉,被投诉、举报,服务质量和委托人评价,执法监管部门检查、监管、处罚等相关信息。

  (三)信用能力信息,是指中介机构的经营状况、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谁登记(认定)、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征集、谁录入”、“谁更正、谁录入”的原则,由各责任部门采集、整理、录入,并维护,逐步建立完整、准确、动态的中介机构信息数据库。对进入数据库的中介机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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