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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以及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固定资产认定,年审或资质审查时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上年底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关系明晰的资产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与安全评价师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有效缴存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专职安全评价师是指在安全评价机构工作的全职评价师。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评价项目组人员组成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要求,配全专业人员。

  第七条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按照《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登录“江苏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线监管系统”,如实录入安全评价机构的所有信息,客观真实地填报评价项目过程控制内容,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按“江苏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线监管系统”过程控制要求完成的评价报告,系统将自动生成项目过程控制编号,评价报告封面右上角有该过程控制编号的,视为有效报告,否则为无效报告。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与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相关内容必须存档。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设分公司必须纳入总公司统一管理,项目合同由总公司与被评价单位签订。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注册登录“江苏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线监管系统”,应当通过系统查看比对安全评价机构在本区域开展评价活动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全员在企业现场明显标志物处的影像资料,以及三审记录、隐患排查记录、评价报告等内容,并对机构的工作做出客观评价。省内异地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不再备案和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资质延续、资质变更、行政处罚等,应当按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结合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每年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将在相关媒体上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印发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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