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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工作,保证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是保证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质量合格和改进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评审可以全面掌握被评价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帮助企业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为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许可提供参考依据,吸取更多专家的知识和智慧,不但可以及时发现评价和设计过程中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而且可以补充、优化评价和设计成果,提高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质量,以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的目的。

  一、适用范围

  1.由省安监局负责审批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其它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评价报告;

  2.由省安监局负责审批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由省安监局负责安全许可(包括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

  4.由省安监局负责备案的其它安全评价报告;

  5.由设区市安监局委托审查的安全评价报告。

  二、评审程序

  (一)非煤矿山类

  (1)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

  1.申请:建设单位向省安监局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科中心,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

  (2)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一式五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文件复印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知,由省安科中心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流转:省安科中心受理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抄报单,转省局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省安科中心提出承办意见,业务处室与省安科中心协商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后,一并报省局分管领导审定。

  4.评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评审工作,由省安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业务处室监督检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专家组根据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情况出具报告合格、修改后合格和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⑴评审合格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的相关内容和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

  ⑵评审不合格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

  ⑶对原则通过,需要修改的报告,省安科中心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修改;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复审,如评价机构修改报告的时间超过时限(7个工作日),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评价机构负责;

  ⑷省安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审专家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审,如修改合格则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的相关内容和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督促评价机构继续修改评价报告。

  ⑸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再次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的相关内容和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判定该评价报告为不合格,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省安科中心重新组织专家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5.转交:报告评审合格后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和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等材料,连同企业申报的其它材料一并转交到省局业务处室。

  6.公示公告:省安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名单。

  (2)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科中心,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一式四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安全预评价报告;

  (5)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材料复印件;

  (6)安全设施设计即《安全专篇》(含主要附图和有关技术篇资料,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附施工图,一式五份);

  (7)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并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

  3.流转:省安科中心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抄报单,抄报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省安科中心提出承办意见,并由业务处室与安科中心协商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后,一并报省局分管领导审定。

  4.评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的评审工作,由业务处室负责组织。自安科中心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省安科中心具体负责承办,并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派员参加评审。专家组根据《设计》的质量情况出具设计合格、修改后合格和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⑴审查合格的《设计》,省安科中心2个工作日内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⑵审查不合格的《设计》,业务处室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告知书”,由安科中心将《设计》退回设计单位重新编制;

  ⑶对原则通过,需要修改的《设计》,业务处室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告知书》,由安科中心将《设计》退回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设计》交省安科中心复审,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的时间超过时限(10个工作日),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设计单位负责;

  ⑷省安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审专家对修改后的《设计》进行复审,如修改合格则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设计》由省安科中心填写《审查告知书》,督促设计单位继续修改《设计》。

  ⑸设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再次修改后的《设计》交省安科中心再审,如修改合格则出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设计》由省安科中心出具《审查告知书》,判定该《设计》为不合格,退回设计单位重新编制,省安科中心重新组织专家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5.转交:《设计》审查合格后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专家审签的审查情况单等材料,连同企业申报的其它材料一并转交到省局业务处室。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的评审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科中心,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一式四份);

  (2)经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变更修改设计批复以及备案文件复印件;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以及施工、监理工作总结材料(包括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材料);

  (5)建设单位总结材料(建设期间及试运行期间工作总结);

  (6)试生产(运行)方案措施(包括试生产、运行期间安全风险评估、危险源辨识以及对策)和应急预案等;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8)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一式五份);

  (9)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

  (10)安全生产责任险;

  (1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图纸(现场实测图纸);

  (13)有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并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

  3.流转:省安科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抄报单,转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省安科中心提出承办意见,并由业务处室与省安科中心协商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后,一并报省局分管领导审定。

  4.评审;安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业务处室组织省安科中心、项目建设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县安监局及专家现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竣工验收(报告评审原则上和现场验收同时进行),专家组根据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情况出具报告合格、修改后合格和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⑴评审合格的报告,省安科中心2个工作日内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表的相关内容和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

  ⑵评审不合格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

  ⑶对原则通过,需要修改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修改;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督促企业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在整改隐患结束后完成对验收评价报告的修改,并出具现场安全隐患整改确认函(需加盖当地安监部门公章),交由省安科中心复审

  ⑷省安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审专家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表的相关内容和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督促评价机构继续修改评价报告。

  ⑸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再次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判定该评价报告为不合格,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省安科中心重新组织专家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5.转交: 报告评审合格后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表和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等材料,连同企业申报的其它材料一并转交到省局业务处室。

  6.公示公告:省安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名单。

  (4)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评审

  1.申请:评价机构向省安科中心提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申请,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科中心,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价机构提出建设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书(一式四份);

  (2)建设项目现场实测图纸;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知,由省安科中心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评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评审工作,由省安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报告》的合格性负责。专家组根据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情况出具报告合格、修改后合格和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⑴评审合格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

  ⑵评审不合格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

  ⑶对原则通过,需要修改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修改;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复审,如评价机构修改报告的时间超过时限(7个工作日),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评价机构负责;

  ⑷省安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审专家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督促评价机构继续修改评价报告。

  ⑸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再次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判定该评价报告为不合格,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省安科中心重新组织专家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5.转交:省安科中心对已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报告》,出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转交到评价机构。

  6.公示公告:省安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名单。

  (二)危险化学品类

  (1)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

  1.申请:建设单位提出项目设立申请,并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向省安科中心递交设立安全评价报告(4—7份)和其它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3份);(需填写安全生产投入资金)

  ⑵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征求意见书(市、县安监局);

  ⑶建设项目立项或备案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批文(复印件);(城乡规划局)

  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提供区域规划图);

  ⑸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4-7份)(含总平面布置图);

  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流转:省安科中心每周一根据受理情况,填写抄报单报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作安排,与省安科中心协商,确定本周评审计划安排;省安科中心根据计划安排,选择熟悉项目生产技术、安全的评审专家,并通知专家和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派员参加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会。

  4.评审:省安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申请资料进行评审,业务处室和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的人员参加报告评审会,专家组根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情况出具报告合格、修改后合格和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⑴审查合格的报告,省安科中心2个工作日内出具《设立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

  ⑵审查不合格,省安科中心2个工作日内出具《设立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

  ⑶对需要修改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设立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修改;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复审,如评价机构修改报告的时间超过时限(7个工作日),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评价机构负责;

  ⑷省安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原审专家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设立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设立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督促评价机构继续修改评价报告。

  ⑸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再次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设立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设立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判定该评价报告为不合格,返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省安科中心重新组织专家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5.转交:报告评审合格后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评价报告及《设立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包括专家组意见)等移交省安监局业务处室。

  6.公示公告:省安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名单。

  (2)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

  1.申请: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向省安科中心递交安全设施设计专篇(4—7份)和其它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3份)

  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⑶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4—7份)及相关图纸(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爆炸区域划分图、防雷防静电布置图、消防设施设计图);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流转:省安科中心每周一根据受理情况,填写抄报单报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作安排,与省安科中心协商,确定本周评审计划安排;省安科中心根据计划安排,选择熟悉项目设计的评审专家,并通知专家和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派员参加专篇评审会。

  4.评审:省安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业务处室和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的人员参加专篇评审会,专家组根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质量情况出具专篇合格、修改后合格和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⑴审查合格的专篇,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专篇审查意见书》;

  ⑵审查不合格,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专篇审查告知书》,并将专篇退回设计单位重新编制;

  ⑶对需要修改的专篇,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专篇审查告知书》,并将专篇退回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专篇进行修改完善,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篇交省安科中心复审,如设计单位修改专篇的时间超过时限(15个工作日),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设计单位负责;

  ⑷省安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审专家对修改后的专篇进行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专篇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专篇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专篇审查告知书》,督促设计单位继续修改专篇。

  ⑸设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再次修改后的专篇交省安科中心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专篇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专篇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专篇审查告知书》,判定该专篇为不合格,返回设计单位重新编制,省安科中心重新组织专家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5.转交: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合格后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2份)、其它申办材料及《专篇审查意见书》(包括专家组意见)等移交省安监局业务处室。

  6.公示公告:省安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名单。

  (3)安全设施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1.申请:建设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向省安科中心递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4—7份)和其它项目申报材料,评价机构和申请企业对各自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表(3份)

  ⑵项目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和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

  ⑶项目立项申请书(发改委或工信委)

  ⑷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或租赁协议书

  ⑸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部门)

  ⑹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

  ⑺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

  ⑻危险化学品设立批准书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意见书(安监部门)

  ⑼危险化学品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批复(安监部门)

  ⑽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安装监检书和使用登记(合格)证(锅检所和质检部门)

  ⑾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总结报告

  ⑿消防验收意见书(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器材清单

  ⒀环保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和防雷设施验收意见书(气象防雷部门)

  ⒁特种作业人员合格证书上(电工、焊工、起重工、锅炉工等)

  ⒂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总结报告(企业提供)

  ⒃企业安全管理网络图和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批文(企业提供)

  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和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⒅按AQ/T9002要求编制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事故救援演练记录

  ⒆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培训证书和企业负责人、安管人员安全培训证书(安监部门)

  ⒇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流转:省安科中心每周一根据受理情况,填写抄报单报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作安排,与省安科中心协商,确定本周评审计划安排;省安科中心根据计划安排,选择熟悉项目生产技术、安全的评审专家,并通知专家和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派员参加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会。

  4.评审:省安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验收评价报告和有关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协助业务处室做好现场安全设施的验收、检查,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的人员参加报告评审会和现场验收,专家组根据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情况出具报告合格、修改后合格和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⑴审查合格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

  ⑵审查不合格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并将验收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

  ⑶对需要修改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并将验收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修改;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督促企业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在整改隐患结束后完成对验收评价报告的修改,并出具现场安全隐患整改确认函(需加盖当地安监部门公章),交由省安科中心复审。

  ⑷省安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审专家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审查告知书》,督促评价机构继续修改评价报告。

  ⑸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再次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再审,如修改合格则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审查告知书》,判定该验收评价报告为不合格,发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省安科中心重新组织专家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5.转交:验收报告评审合格后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评价报告及《验收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包括专家组意见)等移交省安监局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按相关规定办理验收审批。

  6.公示公告:省安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名单。

  (4)现状安全评价报告(许可证延期)的评审

  1.申请:评价机构向省安科中心递交安全评价报告(2份)和其它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2)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3) 消防验收意见书;

  (4) 防雷防静电检验报告;

  (5) 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整改回复,并经评价机构确认;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企业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评审:省安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请熟悉项目生产技术、安全的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专家根据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情况出具报告合格、修改后合格和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⑴审查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

  ⑵审查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

  ⑶对需要修改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修改;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督促企业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在整改隐患结束后完成对评价报告的修改,并出具现场安全隐患整改确认函(需加盖当地安监部门公章),交由省安科中心复审。

  ⑷省安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审专家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审,如修改合格则出具《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出具《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督促评价机构继续修改评价报告。

  ⑸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再次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再审,如修改合格则由省安科中心出具《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出具《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判定该评价报告为不合格,发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省安科中心重新组织专家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4.转交:评价报告评审合格后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评价报告及《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包括专家意见)交回评价机构。

  5.公示公告:省安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名单。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评价报告的评审:

  1.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评价报告的评审

  评审程序参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设立/设计专篇/验收的审查程序。

  2.无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申证和延期)评价报告的评审

  (1)申请:经营企业提出危险化学品项目经营(或延期)申请,并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向省安监局办证大厅递交安全评价报告(2份)和其它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2份);

  ③经营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⑥与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危险物品货物运输协议(复印件);

  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营场所全景照片;

  ⑧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整改回复,并经评价机构确认;

  ⑨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意见书;

  ⑩剧毒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甲类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受理:省安监局办证大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出具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流转:省安监局办证大厅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移交省安科中心审查;

  (4)评审:省安科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请熟悉项目技术、安全的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专家根据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情况出具报告合格、修改后合格和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①审查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

  ②审查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

  ③对需要修改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修改;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复审,如评价机构修改报告的时间超过时限(5个工作日),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评价机构负责;

  ④省安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审专家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督促评价机构继续修改评价报告;

  ⑤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再次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再审,如修改合格则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判定该评价报告为不合格,发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省安科中心重新组织专家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⑸转交:报告评审合格后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评价报告及《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包括专家意见)等移交省安监局业务处室。

  ⑹公示公告:省安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名单。

  3.加油站项目设立评价报告的评审

  (1)申请:加油站建设单位提出加油站项目设立申请,并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向省安科中心递交加油站设立安全评价报告(2份)和其它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①《加油站设立安全评价报告》(2份);

  ②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3份);???????????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省能源局、市经贸委建站批复;

  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⑥环保批复;

  ⑦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布置图;

  ⑧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2) 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企业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⑶评审:省安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加油站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申请资料进行评审,专家根据加油站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情况出具报告合格、修改后合格和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①审查合格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设立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

  ②审查不合格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设立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

  ③对需要修改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设立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修改;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复审,如评价机构修改报告的时间超过时限(5个工作日),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评价机构负责;

  ④省安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审专家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设立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设立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督促评价机构继续修改评价报告。

  ⑤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再次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设立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设立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判定该评价报告为不合格,发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省安科中心重新组织专家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⑷转交:加油站设立评价报告评审合格后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评价报告及《加油站设立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包括专家意见)等移交省安监局业务处室。

  ⑸公示公告:省安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加油站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加油站项目名单。

  4.加油站项目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

  (1)申请:加油站建设单位提出加油站项目验收申请,并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向省安科中心递交加油站验收安全评价报告(2份)和其它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各3份);

  ②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2份);

  ③加油站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和防雷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④土地使用证或租赁证明文件和加油站全景照片和总平面布置图;

  ⑤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⑥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

  ⑦油罐制造、监督检查证明文件和制造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⑧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⑨经评价机构确认隐患整改回复和加油站所在地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意见书;

  ⑩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⑵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企业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⑶评审:省安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请专家对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配合业务处室赴现场对加油站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派员参加,专家根据加油站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情况出具报告合格、修改后合格和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①审查合格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验收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

  ②审查不合格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

  ③对需要修改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并将验收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修改;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的意见督促加油站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在整改隐患结束后完成对验收评价报告的修改,并出具现场安全隐患整改确认函(需加盖当地安监部门公章),交由省安科中心复审。;

  ④省安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审专家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验收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督促评价机构继续修改评价报告。

  ⑤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再次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验收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判定该评价报告为不合格,发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省安科中心重新组织专家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⑷转交:加油站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合格后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评价报告及《加油站验收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包括专家组意见)等移交省安监局业务处室。

  ⑸公示公告:省安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加油站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加油站名单。

  5.加油站经营许可安全评价报告(延期)的评审

  (1)申请:加油站经营企业提出危险化学品项目延期申请,并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向省安监局办证大厅递交安全评价报告(2份)和其它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3份);

  ②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③加油站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和防雷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④土地使用证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⑥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

  ⑦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⑧ 加油站全景照片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⑨加油站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意见书;

  ⑩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整改回复,并经评价机构确认。

  (2)受理:省安监局办证大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流转:省安监局办证大厅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移交省安科中心审查;

  ⑷评审:省安科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请熟悉加油站技术、安全的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专家根据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情况出具报告合格、修改后合格和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①审查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

  ②审查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

  ③对需要修改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修改;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复审,如评价机构修改报告的时间超过时限(5个工作日),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评价机构负责;

  ④省安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审专家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督促评价机构继续修改评价报告。

  ⑤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再次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再审,如修改合格则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油站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判定该评价报告为不合格,发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省安科中心重新组织专家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⑸转交:报告评审合格后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评价报告及《初步审查意见书》(包括专家组意见)等移交省安监局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营延期许可。

  ⑹公示公告:省安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加油站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加油站名单。

  (三)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

  1.申请:评价机构向省安科中心递交安全评价报告(2份)和其它项目申报材料,评价机构和申请单位分别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⑴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二份);

  ⑵与评价机构名称相一致的花炮企业调整图或省局指定设计部门的平面规划图(一份),并附“烟花爆竹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图纸终审意见”;

  ⑶;评价报告中看出的隐患整改回复,并经评价机构确认;

  ⑷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⑸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⑹建(构)筑物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⑺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2.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评审:省安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请熟悉烟花爆竹生产技术、安全的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专家根据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情况出具报告合格、修改后合格和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①审查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烟花爆竹企业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

  ②审查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烟花爆竹企业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

  ③对需要修改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烟花爆竹企业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修改;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复审,如评价机构修改报告的时间超过时限(5个工作日),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评价机构负责;

  ④省安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审专家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烟花爆竹企业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烟花爆竹企业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督促评价机构继续修改评价报告。

  ⑤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再次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再审,如修改合格则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烟花爆竹企业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烟花爆竹企业评价报告审查告知书》,判定该评价报告为不合格,发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省安科中心重新组织专家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4.转交:评价报告评审合格后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评价报告及《烟花爆竹企业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包括专家组意见)交回评价机构。企业执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定稿)、《烟花爆竹企业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书》(包括专家意见)和其它申报材料向省安监局办证大厅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5.公示公告:省安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企业名单。

  (四)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

  (1)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

  1.申请:建设单位向省安监局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科中心,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

  (2)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一式五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知,由省安科中心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流转:省安科中心受理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抄报单,转省局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省安科中心提出承办意见,业务处室与省安科中心协商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后,一并报省局分管领导审定。

  4.评审: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评审工作,由省安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业务处室监督检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专家组根据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情况出具报告合格、修改后合格和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⑴评审合格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的相关内容和冶金/焦化/有色/机械等行业评审意见书;

  ⑵评审不合格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

  ⑶对原则通过,需要修改的报告,省安科中心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修改;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复审,如评价机构修改报告的时间超过时限(7个工作日),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评价机构负责;

  ⑷省安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审专家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审,如修改合格则填写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的相关内容和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督促评价机构继续修改评价报告。

  ⑸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再次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的相关内容和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判定该评价报告为不合格,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省安科中心重新组织专家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5.转交:省安科中心对修改完善的《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报告》已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填写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和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等相关材料,连同企业申报的其它材料一并转交到省局业务处室。

  6.公示公告:省安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名单。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的评审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科中心,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一式四份);

  (2) 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3)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总结材料(包括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材料);

  (4) 建设单位总结材料(建设期间及试运行期间工作总结);

  (5) 试生产(运行)方案措施(包括试生产、运行期间安全风险评估、危险源辨识以及对策)和应急预案等;

  (6)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一式五份);

  (8)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

  (9)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图纸(现场实测图纸);

  (11)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知,由省安科中心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流转:省安科中心受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抄报单,转省局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省安科中心提出承办意见,业务处室与省安科中心协商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后,一并报省局分管领导审定。

  4.评审: 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评审工作,由省安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业务处室监督检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配合业务处室对现场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专家组根据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情况出具报告合格、修改后合格和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⑴评审合格的报告,省安科中心2个工作日内填写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表的相关内容和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

  ⑵评审不合格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

  ⑶对原则通过,需要修改的报告,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并将评价报告退回评价机构修改;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督促企业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在整改隐患结束后完成对验收评价报告的修改,并出具现场安全隐患整改确认函(需加盖当地安监部门公章),交由省安科中心复审

  ⑷省安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审专家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表的相关内容和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督促评价机构继续修改评价报告。

  ⑸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再次修改后的报告交省安科中心再审,如修改合格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修改不合格的报告由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告知书》,判定该评价报告为不合格,退回评价机构重新编制,省安科中心重新组织专家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5.转交:省安科中心对修改完善的《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报告》已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填写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和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等相关材料,连同企业申报的其它材料一并转交到省局业务处室。

  6.公示公告:省安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建设项目名单。

  三、评审专家的管理

  1.专家库。省安科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广泛征集各相关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临聘专家,临聘专家应品行端正,不唯利是图,在所从事的行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原则上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经个人填报专家申报表,中心进行审核,获批准后方可进入省安科中心专家库。

  2.专家确定。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要,安科中心与业务处室协商后,每次从安科中心专家库中选择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审,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3.专家权利和义务。在安全评价报告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作为安科中心委托的报告审核人,担负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同时,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有:对评价报告的知情权、评审权,评审过程中的表决权;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其承担的义务有:为安科中心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评审、复审的收费

  对于首次送审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评审费用的收费标准依照《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试行)》执行。对于首次未通过评审的,复审时按首次评审费的50%收取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复审费用。对于复审未通过评审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评审,评审费用参照首次评审执行。

  对于首次评审原则通过,但中介机构未按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连续两次修改不到位,该《报告》按未通过评审重新进行送审,并按首次送审收取相应的评审费。

  五、定期通报制度

  省安科中心每月一次将建设项目评价报告的评审情况在省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对质量较好的报告进行表扬,对质量较差的报告进行通报批评。省安科中心还每月对中介机构评价报告的质量进行一次统计,将统计结果反馈给省局规划科技处。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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