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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受江西省安监局委托,江西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工作。

  一、适用范围

  1.由省安监局负责审批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其它行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2.由省安监局负责审批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其它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由设区市安监局委托审查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其它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二、评审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科中心综合部,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所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1。

  2.受理:省安科中心综合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当场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对申请材料不齐的建设项目予以一次性告知,当场向建设单位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当场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3.流转:省安科中心综合部受理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转交到省安科中心评审部,并办理交接手续(见附件5);评审部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流转抄报单(见附件6),报评审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同意,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版的形式转报省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审核后的抄报单应以书面形式打印,由省安科中心技术负责人、业务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省重点工程项目业务处室还应报省局分管领导审定。

  4.评审

  (1)评审的组织

  根据确认后的抄报单,综合部根据时间要求做好评审会准备工作;评审部根据安排告知局相关业务处室、市县安监部门、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或设计单位)派员参加评审会(见附件7),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同时,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在评审会前3~5天送达评审专家,给专家充分的时间熟悉评审材料。

  (2)参会人员的要求

  评审会由安科中心主持,参加评审会的人员应包括业务处室相关人员(原则上1~2人)、市县安监部门相关人员、省安科中心相关人员、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项目负责人或报告编制人以及建设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的评审会议还应有设计单位(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加。省重点项目或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请省局分管领导出席。

  (3)评审结果的处理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会由省安科中心主持,并做好评审会议记录。

  评审会专家组根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写质量和提供的评审材料,并结合生产现场情况(适用于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见附件8),并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予通过的评审结论:

  ①评审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书(见附件9),并将相关材料转送业务处室(特殊情况除外);

  ②评审不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告知书(见附件10),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退回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重新编制;

  ③对评审原则通过,需要修改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省安科中心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告知书,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退回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修改;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改后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交省安科中心综合部,综合部应做好登记记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评审部,评审部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原评审专家组组长(或省安科中心技术负责人)对修改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核,如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修改合格,省安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书,并将相关材料转送业务处室(特殊情况除外);对于修改不合格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部则应做好记录,退回督促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继续修改完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再次修改仍不能通过省安科中心的审查,评审部则应做好记录,退回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重新编制。

  ④对评价报告中项目组成员、技术负责人、技术专家存在非亲笔签名、评价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安全评价结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认定为“符合”、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行为的,必须书面抄报规划科技处。

  三、修改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时间要求

  安全预评价报告(设立评价报告)的修改期限为7个工作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修改期限为15个工作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可根据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确定修改期限,但最晚不应超过180天。

  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修改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时间超过上述时限,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全部负责,如因被评价单位整改不到位,导致评价报告超过时限的,由被评价单位负责。

  四、专家的确定

  按评审要求,将专家库专家按专业分组;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由省安科中心、局监察室和规划科技处共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专家组一般由单数专家组成,人数为3-7人,专家人数的多少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或风险程度的大小而定。

  注:在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制度实施前,仍由省安科中心评审部根据项目的情况挑选专家,报评审部负责人或省安科中心总工批准,省重点项目报省安科中心负责人批准。

  五、公示公告

  省安科中心根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每月评审情况,定期在省安监局网站(http://www.jxsafety.gov.cn/)上公布当月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结果。

  六、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安监局委托安科中心进行评审的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时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⑴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

  ⑵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一式五份);

  ⑶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⑷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文件复印件;

  ⑸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含安全生产可行性分析论证);

  ⑹建设项目立项或备案批准文件;

  ⑺尾矿库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勘或祥勘);

  ⑻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时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⑴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一式四份);

  ⑵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⑶安全预评价报告;

  ⑷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材料复印件;

  ⑸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含主要附图和有关技术篇资料,一式五份;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在安全专篇审批前提交施工图);

  ⑹尾矿库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祥勘);

  ⑺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时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⑴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一式四份);

  ⑵经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变更修改设计批复以及备案文件复印件;

  ⑶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以及施工、监理工作总结材料(包括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材料);

  ⑸建设单位总结材料(建设期间及试运行期间工作总结);

  ⑹试生产(运行)方案措施(包括试生产、运行期间安全风险评估、危险源辨识以及对策)和应急预案等;

  ⑺试生产(运行)方案措施备案文件;

  ⑻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⑼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一式五份);

  ⑽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

  ⑾安全生产责任险;

  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图纸(现场实测图纸);

  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一)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时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3份);(需填写安全生产投入资金)

  ⑵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征求意见书(市、县安监局);

  ⑶建设项目立项或备案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批文(复印件);(城乡规划局)

  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提供区域规划图);

  ⑸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五份)(含总平面布置图);

  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时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3份)

  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⑶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4—8份)及相关图纸(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爆炸区域划分图、防雷防静电布置图、消防设施设计图等)。

  (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时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表(3份)

  ⑵项目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和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

  ⑶项目立项申请书(发改委或工信委)

  ⑷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或租赁协议书

  ⑸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部门)

  ⑹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

  ⑺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

  ⑻危险化学品设立批准书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安监部门)

  ⑼危险化学品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批复(安监部门)

  ⑽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安装监检书和使用登记(合格)证(锅检所和质检部门)

  ⑾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总结报告

  ⑿消防验收意见书(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器材清单

  ⒀电气安全检测报告、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⒁环保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

  ⒂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总结报告(企业提供)

  ⒃企业安全管理网络图和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批文(企业提供)

  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和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⒅按AQ/T9002要求编制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事故救援演练记录

  ⒆特种作业人员合格证书(电工、焊工、起重工、锅炉工等)

  ⒇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培训证书和企业负责人、安管人员安全培训证书(安监部门)

  三、冶金/焦化/有色/机械等其它行业建设项目评审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时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⑴冶金/焦化/有色/机械等其它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

  ⑵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一式八份);

  ⑶可行性研究报告;

  ⑷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⑸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时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⑴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一式四份);

  ⑵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总结材料(包括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材料);

  ⑷建设单位总结材料(建设期间及试运行期间工作总结);

  ⑸试生产(运行)方案措施(包括试生产、运行期间安全风险评估、危险源辨识以及对策)和应急预案等;

  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⑺消防验收意见书(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器材清单;

  ⑻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⑼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一式八份);

  ⑽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汇总;

  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⑿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图纸(现场实测图纸);

  ⒀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方案;

  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申请材料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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