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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拆的安全监理

  摘 要:塔式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的影响十分严重。本文结合国家现行的的规程规范及安全管理文件,对于监理单位如何进行塔吊管理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塔吊安拆 监理 规定

  引言

  塔吊,作为目前在建筑工地上应用最为广泛的垂直运输工具,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在塔吊安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对塔吊进行管理,才能做到履责到位?才能使监理单位承担的风险最小?本人结合近几年的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对于塔吊安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与同行共同探讨。

  一、塔吊安拆之前的材料审查

  (一)、安拆单位资质及人员审查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为“塔吊技术规程”)第2.0.1条规定: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业务;第2.0.3条规定: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2、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结合以上规定,监理单位在塔吊安拆前应主要审查以下资料:1、安拆单位的营业执照能否提供,年审是否有效;2、安拆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3、安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是否满足该项目要求;4、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机械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是否符合要求。5起重司机、起重机械安拆工、信号司索工、建筑电工的上岗证是否有效。

  (二)、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安装方案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塔吊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拆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结合以上规定,监理单位在塔吊安拆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1、施工单位是否编制专项安拆方案及安装(拆卸)工程应急救援预案;2、安拆方案是否经安拆单位的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是否经总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3、预案及安拆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塔吊自身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

  结合以上规定,监理单位应收集以下塔吊技术资料:1、塔吊租赁协议;2、出厂合格证;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备案登记证明;6、超过使用年限时需出示安全评估报告。

  (四)群塔作业方案及架空线路保护方案

  《塔吊技术规程》第2.0.14条规定: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4.1.4条规定: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结合以上规定,当施工现场布置的塔吊超过2台时,监理单位应督促总包单位负责编报群塔作业方案;当塔吊与周边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要求时,监理单位应督促总包单位负责编报架空线路保护方案。否则,严禁施工单位进行塔吊运转作业。

  二、塔吊安装过程的跟踪检查

  (一)安装告知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结合以上规定,在进行塔吊安拆前,监理单位应督促塔吊安拆单位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否则,严禁安拆单位进行塔吊安拆作业。

  (二)辅助设备的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结合以上规定,对于安装塔吊所使用的汽车吊,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中的要求进行验收。

  (三)方案执行情况:

  在塔吊安拆及顶升的过程中,监理单位一定要检查塔吊安拆人员或顶升人员是否与经过审核的人员一致,塔吊安装过程是否与方案一致,一经发现不相符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发文要求停止作业。

  三、塔吊安装完成的验收备案

  (一)安装单位自检及第三方检测:

  《塔吊技术规程》第3.4.15条规定: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自检报告书;第3.4.16条规定: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

  结合以上规定,塔吊安装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督促安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塔吊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否则,严禁施工单位进行塔吊运转作业。

  (二)验收及备案登记

  《塔吊技术规程》第3.4.18条规定: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结合以上规定,塔吊经过第三方检测合格后,监理单位应督促总包单位组织塔吊的租赁、安装、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塔吊经各方验收后,总包单位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至此,塔吊方可以正常使用。

  结束语

  塔吊作为施工现场重要的大型机械设备,对于高效快速施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因塔吊造成的事故也屡屡发生,塔吊的安全管理成了安全监理的一个管理重点。这就要求在塔吊安拆、使用过程中,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规程的程序进行验收、检查,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塔吊使用安全进行控制,充分发挥塔吊的优势,避免塔吊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2008]76号文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2008[166] 令

  [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建质[2009] 8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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