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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称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3、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4、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5、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6、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7、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米。

  8、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渣面起1.6米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米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米;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米(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米)。

  9、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米,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米,矿车摘挂钩点不得小于1米。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3)米。

  10、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竖煤仓,用木垛盘支护时,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米。

  11、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米)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12、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13、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14、采用锚杆、锚喷支护形式时,锚杆、锚喷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泥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15、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16、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17、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

  18、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9、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20、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21、使用耙装机时,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2、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23、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许风速最低为0.25m/s,最高为(4 m/s)。

  24、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25、矿井需要的风量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26、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27、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8、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29、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30、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31、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32、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33、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34、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3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36、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37、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38、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39、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40、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4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

  4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44、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6、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7、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安全规程(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48、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49、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50、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5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52、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53、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和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54、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55、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56、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57、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58、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59、水平是指沿煤层走向某一标高布置(运输大巷)或(总回风巷)的水平面。

  60、上行通风是指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下向上流动)的通风方式。

  61、最小抵抗线是指从装药重心到自由面的(最短)距离。

  62、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⑴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⑵(井上、下对照图);⑶巷道布置图;⑷(采掘工程平面图);⑸(通风系统图);⑹井下运输系统图;⑺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⑻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⑼井下通信系统图;⑽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⑾(井下避灾路线图)。

  63、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64、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65、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二、选择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由下向上掘进( )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 B )

  A、24° B、25° C、26° D、27°

  2、采区进、回风巷允许风速最低为( ),最高为( )。( A )

  A、0.25m/s,6m/s B、0.15m/s,6m/s C、0.25m/s,4m/s D、0.15m/s,4m/s

  3、主要进、回风巷允许最高风速为( )。( C )

  A、4m/s B、6m/s C、8m/s D、10m/s

  4、掘进中的岩巷允许风速最低为( ),最高为( )。( D )

  A、0.25m/s,4 m/s B、0.15m/s,2 m/s C、0.25m/s,2 m/s D、0.15m/s,4 m/s

  5、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时,必须停止作业。( A )

  A、30℃,34℃ B、26℃,30℃ C、30℃,32℃ D、26℃,32℃

  6、生产矿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 )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A )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7、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 )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 )。( D )

  A、8m3/t,20m3/min B、10m3/t,30m3/min C、15m3/t,40m3/min A、10m3/t,40m3/min

  8、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时,严禁爆破。( A )

  A、20m,1.0% B、10m,1.0% C、20m,1.5% D、15m,1.5%

  9、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以下( )时,方可通电开动。( B )

  A、0.5% B、1.0% C、1.5% D、0.75%

  10、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 )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A )

  A、50m B、100m C、150m D、200m

  11、人力推车时,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

  ,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 )。( A )

  A、30m B、20m C、10m D、15m

  12、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 )以上时,严禁装药、爆破。( A )

  A、1/3 B、1/2 C、1/4 D、2/3

  1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 )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A )

  A、2.0% B、1.0% C、1.5% D、3.0%

  1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 )、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并且无瓦斯涌出。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A )

  A、6m,1.5m B、4m,1.5m C、4m,2.0m D、6m,2.0m

  1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 D )

  A、15%,0.5% B、18%,0.5% C、18%,0.75% D、20%,0.5%

  16、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 )次。( A )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规程考试回采题

  1、 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 个)回采工作面和(2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 个)回采工作面和(4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4、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5、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6、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7、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 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8、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9、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10、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 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 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 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11、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2、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13、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14、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 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15、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

  16、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17、 工作面煤壁、 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 支架间的煤、 矸必须清理干净。 倾角大于 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 25°时,必须有防止煤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18、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9、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20、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21、当采高超过 3m 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22、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23、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24、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25、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26、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27、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28、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29、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 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30、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2 台采煤机由 1 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31、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32、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33、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 3)m 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34、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35、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36、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37、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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