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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50年回顾

  职业卫生工作是政府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的重视和领导下,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在过去的50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保障了亿万职工的健康,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

  1 职业卫生法制和标准体系基本形成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地宣布:“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8~10小时的工作制”,“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更庄严地规定了劳动者有受到国家保护的权利,如“逐步改善劳动条件”,“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这些对于改善劳动卫生条件,给予了有利的法律保证。

  1952年,针对搬运工人发生的集体中毒事件周恩来总理亲自签发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防止沥青中毒事故的指示》,批准了《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简称“三大规程”)。1958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了防止矽尘危害的四个“办法”,即《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措施暂行办法》、《工厂防止矽尘的厂矿企业防痨工作暂行办法》。同一时期,卫生部、劳动部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快了法制化进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痊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草案)》正在国务院法制办审议之中。

  我国职业卫生标准化事业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以引用前苏联标准为主,颁布的一些标准(如《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等),在我国的国 民经济恢复和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80年代初,卫生部组建了全国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中国预防 医学科学院设立标准处,使我国卫生标准的研制和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持续发展的新阶段。产生了一批依据充分,可行性较好,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高的标准,如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粉尘(系列)卫生标准等,使《尘肺病防治条例》、《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都适时有了一批相应的标准及其检测方法,为企业执行法律规定和政府监督管理、有效保护工人健康提供了技术依据。

  截至1996年,继80年代前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的120项卫生标准后,又制定或修订了120项新的职业卫生标准,其中包括化学毒物78项、粉尘33项和物理因素9项。通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基本形成了初步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2 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机构和队伍

  1957年11月由卫生部、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防止矽肺危害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和颁发了几个防止矽尘害的方案。1962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和冶金、煤炭等产业部门联合召开了第二届全国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会议期间周恩来总理指示,要力争在3年内解决矽尘危害问题。1963年国务院批转了此次会议的报告,并拨出专款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矽尘危害。此后,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在矽尘危害的决定》(1956年)、《中共中央关于认真作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197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4年)等文件,形成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卫生部等有关部门也发布了一系列通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具体内容提出了要求。通过多年来的工作,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职业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并总结出了“革、水、密、风、护、管、教、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八字方针”,有力地加强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大工业系统如冶金、煤炭、石油石化、铁路、电力等,多年来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较为有效的内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大中型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有害作业安全卫生操作规范、作业场所监测制度、职工健康监护制度等。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网络,近3万人从事职业卫生工作。

  多年来,各工业部门对职业卫生工作也十分重视,分别建立了各自的职业卫生行政管理系统和科研业务系统。如铁道、冶金、化工、煤炭等,均设有劳动卫生(防护)与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各大公司、矿务局、大型厂矿,有的设有劳动卫生研究所或职业病防治所,有的在职工医院内设的劳动卫生科或职业病科。一般大厂矿均设有专职或兼职专业职业卫生人员。

  卫生部为了加强对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在中国预防医学院成立了全国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去年又在该院成立了中毒控制中心,并逐步形成了全国中毒控制网络。

  3 广泛开展职业危害普查工作

  为了了解我国职业危害的现状,卫生部50年来做了大量的大规模普查工作。1974~1976年全年共普查了290万接触矽尘作业人,摸清了冶金、煤炭、建材、铁道和化工等产业系统矽肺患病情况。1981年前后对近百万接触工业毒物工人进行了普查,掌握了铅、苯、汞、有机磷农药和三硝基甲苯等职业中毒的发病和分布情况。1983年对接触8种致癌物质的10余万职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清了致癌物的危害情况。1989年对15个省(市)30个县(市、乡)的乡镇工业职业卫生需求进行了调查研究,调查表明我国乡镇工业职业卫生服务需求量大面广,现有职业卫生资源有限,所提供的职业卫生服务也很不充分。1986~1990年开展了全国尘肺病流行病的回顾调查,建立了系统的尘肺病档案。1996年在7省市对1421家“三资”企业进行了职业卫生状况调查,调查显示在我国的“三资” 企业中,职业危害的现状也是十分严重的。上述大规模普查,积累了大量数据资料,对指导全国职业病防护工作有重要意义。对已查出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

  4 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科研工作

  50年来,卫生部组织开展了大量的科研工作,已对50多种硅酸盐粉尘、金属粉尘、有机粉尘等的致病作用进行了流行病学和实验研究。在筛选矽肺治疗药物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制定出了尘肺X线诊断和尘肺病理诊断的标准。许多单位对工业化学物质和农药进行了实验毒理学方面的研究,对噪声、振动、高频电磁场、微波、红外线、激光、高山病、减压病以及高、低温等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实验研究。在劳动生理方面,对劳动负荷、能量代谢和体力劳动分级等也进行了研究,并制定出了有关的卫生标准。

  5 齐抓共管,加强部门协作

  多年来,冶金、有色、煤炭、化工、石油、机械、铁路、电力、纺织等工业部门,把职业卫生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相继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充实了职业卫生人员,在改善劳动卫生条件、加强职业病防治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比如冶金行业从建国以来一直狠抓降温防暑、防尘、防毒等工作,使广大职工的工作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各类职业病发病率逐年下降。煤炭企业早在解放初期就重视防尘工作,50年代各地煤矿都积极推行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冲洗岩邦、净化通风口等综合防尘措施,使煤尘浓度下降68%~89.5%。自70年代以来,化工系统多次召开全国性会议,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原化工部颁布了有关化工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规定、安全卫生工作条例和职业中毒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等,推动了化工系统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

  6 职业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50年来,由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采用综合治理措施,职业危害得到了有力的控制。目前,工厂的高温车间已基本消灭了重症中暑的发 生。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不少企业坚持综合防尘措施,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达到或接近国家卫生标准。有些耐火材料厂和钨矿已20余年未发现新折矽肺病人。防治职业中毒工作也取得了巨大成绩,许多工厂采取了以无毒代有毒、改革工艺、加强密闭和通风等综合性措施,基本杜绝了跑、冒、滴、漏的发生,常见慢性职业中毒的发病率也明显下降。1999的上全国生产作业场所有害作业点报告检测合格率达到73%,1999年较1990年报告职业病发病数下降了57%。

  7 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成就

  50年代末,我国在大国发展原子能工业和放射同位素应用的同时,逐步在全国建立了各级放射卫生防护科研、教学、行政管理机构。1960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 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卫生部、国家科委相继制定了有关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使放射卫生防护工作有章可循。1964年10月我国第一次核试验成功后,组织参加了核现场进行了监测,积累了大量资料,对放射性损伤及其防治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文革”以后,国务院在1989年发布了《放射性同们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同时卫航天部单独或与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放射防护规定》、《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文件和标准,建立了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制度,开展了多项大规模的调查和放射损伤的防治研究,开展了医用X线机的防护工作。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当前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职业卫生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目前我国仍有尘肺病患者41万余人,是全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自90年代以来,每年尘肺新发病人平均1.5万~2万例左右,死亡5000例以上。每年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数千起,罹患人数逾万人,而这还是通过正常渠道有统计的结果,各类隐性事件更是不可胜数。劳动环境卫生监测合格率很低,工人在恶劣的环境中操作。另外,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的职业危害也愈来愈严重,随着新兴经济产业的发展,各种新的职业危害形式也不断出现。职业卫生保护工作已经远远落后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越来越难以满足国家和人民的切实需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腾飞、社会进步的掣肘。另外,随着职工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已经成为劳动者的需要和要求。同时,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步伐的加快,职业卫生条件越来越成为衡量企业竞争力的指标,职业卫生标准也越来越表现为国家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之一。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保护我国宝贵的劳动力资源,职业卫生工作急需得到有力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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