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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是社会文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无论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还是我们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之后,均是如此。但安全生产的管理体制却因经济体制的不同而大不相同,这是由经济体制自身的适应性要求所决定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已经展开,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的国家安全生产综合和监察机构与职能已经并正在发生重大变草与调整。因此,原来与之相匹配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如何随之调整,就摆上了我们研究的日程。

  目前,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正在向省(区、直辖市)和地市两级延伸,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调整既要跟进又要慎重,同时也需要假以一定的时日来认识和思考。笔者认为必须抓紧研究,探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可否从“企业负责,法律规范,国家监察,行业指导,社会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这样的构想来研究,确立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其依据是:(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市场的主本,也是生产经营的主体,当然也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因此必须对安全生产负首要的全面责任,首要责任者的主体地位必须确立起来;(2)依法治国是新时期党和国家重要的治国方针,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必须依法进行,必须依靠法律来加以规范,从而建立起安全生产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企业真正体会到安全生产这一社会行为必须对法律负责;(3)法律能否得到强有力的实施,既要靠全社会法律素养的提高,也要依靠执法监察主体依法综合管理和严格监察,舍此则不能形成法律规范下的社会行为和社会秩序,作为社会行为的安全生产当然也在其中。因此,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与监察职能只能强化不能削弱,应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稳定安全生产形势,有效的承担起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所负的职责:(4)这次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后原有的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行业管理”,除个别行业机关外,均已不再先例直接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能。但这并不意味行业机构已与安全生产无关,机构改革最终目标是使行业行政管理机关转变为对行业起宏观指导作用的机构,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协调行业发展的有关问题。所以行业部门在安全生产中应发挥安全标准的制定及宣传贯彻作用,同时组织和促进行业的中介组织按市场经济规律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满意的有偿服务;(5)安全生产是企业法人的社会活动,是社会文明、进步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基础,因此必须建立起社会的监督机制,促进安全生产的发展,监督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社会监督应包括工会组织、社区代表、舆论界和职工群众。这里要强调的是舆论监督,我们过去没有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负面的舆论效应要尽可能避免,但不应因此而过大地限制舆论的反映。

  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之后,安全生产的行政职能分别划由几个部门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基本取消了。这对承担安全生产行政职能的部门,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尤其是经贸部门不能将安全生产看成是简单的职能划转。经贸部门是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核心部门,因此必须从这一地位和作用的角度来研究并确定自身的管理和调控范围,以及相应的监察手段。以往劳动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侧重在以人身安全为主的方向上,现在经贸部门做为管理部门,应继续重视人身安全的同时,抓住设备安全和环境安全两个方向来拓展工作;还应承担起综合管理职能,将建筑、技术监督、工业卫生及道路、道口、消防等先例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综合协调起来,实现对全社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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