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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安全与事故的决定因素

 在生产过程中决定安全或事故的基本因素是什么?中外学者根据不同的经验,站在不同的角度作出了不同的回答。有的认为,主要是人员和机器,谓之“两因素论”;有的认为是人员、机器和环境,谓之“三因素说”;有的认为是人员、机器、物料和环境,有的主张还应加上“法”,谓之“五因素”;最多提出“七因素”即人员、机器、能量、物料与成品、环境(空间与时间)、科学技术和管理;也有的则认为归纳起来就是一条:能量逸散;另外有的把人、机、环、管称之要素;也有的把人、物(自然物、人造物)及人与物的关系,称之为安全三要素理论等。总之是百家争鸣,各有千秋。
  那么,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事故到底是怎样产生的,是由什么决定的,又是怎样决定的呢?笔者在探索生产同安全与事故的内在联系及其运动规律中,首先认识到劳动者、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在一定时间(劳动时间)和一定空间(劳动空间)内所构成的生产实践活动,是安全、隐患、事故产生物质基础,即有生产实践活动应有与生产相联系的安全、隐患、事故的存在,安全、隐患、事故是生产实践的三种不同表现形式。但是,生产中的安全、隐患、事故并不是由劳动者、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劳动时间和劳动空间各自的因素决定的,而是由这五种因素各自内在与相互之间联系所形成的生产实践活动,是遵循生产规律还是违背生产规律决定的:安全是生产实践遵循生产规律的一种规律运动的表现;隐患是生产实践违背生产规律的一种异常运动的表现;事故是生产实践违背生产规律的异常运动失去了控制,经过量变积累发生的一种灾变表现。这是因为生产规律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所以生产实践合于生产规律的规律运动具有安全必然性,即生产实践的规律运动是安全的本质,或者说,安全是由生产实践“规律运动”这个安全自身的本质决定的;反之,生产实践违背生产规律的异常运动具有导致事故的必然性,即生产实践的异常运动是隐患的本质,或者说,隐患是由生产实践的“异常运动”这个隐患自身的本质决定的;事故是由隐患转化而来的,即生产实践的异常灾变是事故的本质,或者说,事故是由生产实践的“异常灾变”这个事故自身的本质决定的。因此,从中得知:能构成生产实践活动的劳动者、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劳动时间和劳动空间,这五种因素虽然即是能产生与构成安全的因素,又是能导致与构成事故的因素,但是,这五种因素在构成安全或事故的过程中,主要取决于其各自内在与相互之间的联系,是规律运动还是异常运动;规律运动是安全的决定因素;异常运动是事故的决定因素。并且得知:这五种因素在导致与构成事故过程中,至少有三种因素异常结合,最多达到五种因素异常结合才能导致与构成事故。
  例如:1991年4月21日,山西省洪洞县三交河煤矿,当天早班因超负荷用电,连续跳闸8次,其中停电最长一次时间达1个多小时,井下风扇停转,大量瓦斯积聚,井下巷道积尘严重,使用的煤电钻接线因缺螺丝用雷管脚线捆着,操作时产生了火花,到16时零5分,发生了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直接死亡147人。
  这起事故的导致与构成因素,是由于工人使用有缺陷电钻产生的火花,与因长时间停电致使大量积聚的瓦斯,在作业环境中异常结合,导致了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其中,如果没有工人(劳动者)的素质低下使用有缺陷的电钻;没有损坏的电钻(劳动手段)产生火花;没有开采原煤(劳动对象)中产生的瓦斯、煤尘存在;没有长时间(劳动时间)停电致使瓦斯积聚超限;没有瓦斯、煤尘在作业环境(劳动空间)中形成了爆炸条件,即缺少哪一个因素都不会发生这起事故。因此,把这五种具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能致使生产实践异常运动而导致与构成事故的综合因素,简称人、机、物、时、空、确定为安全管理对象。
  另外,在探索预防、控制事故的规律中认识到,能促使生产实践规律运动和改变生产实践异常运动,而具有预防、控制事故功能的综合管理因素有五种:安全组织、安全法规、安全技术、安全检查、安全信息,简称人、法、技、查、信。这五种因素在用于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中,每种均有各自预防、控制事故的功能,综合运用还具有整体预防、控制事故的功能。
  例如:在综合运用中,“人”运用“法和技”促使生产实践规律运动预防事故发生;同时运用“查”对“法和技”的实施进行制约,发现并改变生产实践异常运动控制事故发生;并借用“信”把预防、控制事故的效果反馈给“人”,形成一个周而复始的管理机制,从而以其具有的整体预防、控制事故功能,强化企业的安全科学管理。因此,把这五种具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能促使生产实践规律运动和改变生产实践异常运动,而具有预防、控制事故功能的综合管理因素,确定为安全管理因素。
  综上所述,通过研究安全与事故的运动规律和预防、控制事故的规律,联系相关的客观实际,从中得出如下四点结论意见。
  1)能导致与构成事故的因素不只七种,可能还多,但是,这些因素又无不包括在劳动者、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劳动时间和劳动空间这五种因素之中。例如,劳动手段中包括各种能源;劳动对象中包括开发利用自然界中的各种物质、天然材料和成品;特别是劳动空间中包括其他能导致与构成事故的因素更多,如劳动空间中的地质和各种物态因素、气象因素、生物因素,以及人类社会给予劳动空间的各种异常因素等。所以,要想有效预防、控制事故发生,必须强化安全管理对象的安全管理,特别不能忽视动态空间的安全管理。
  2)能导致构成事故的综合因素,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一定互变性。如就“电力”这个生产的基本能源来讲,是属于劳动手段范畴,但作为电力单位它又是劳动对象,有时一条线路置于在建筑施工的环境之中,又成为了劳动空间中具有导致事故的物质因素。总之,不管怎样变化均属于安全管理对象,必须管好,只有把其具有导致事故的因素消灭在转化事故的量变过程之中,才能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
  3)要把能从外延现象决定安全与事故的因素同能从内涵本质决定安全与事故的因素区别开来。这是因为,两者有感性与理性之分,属于不同范畴:现象只能产生感性知识;而本质才能确认理性知识。例如,在安全管理对象中的劳动者、劳动手段、劳动对象这三种因素,虽然从现象上看,每种因素即是能产生与构成安全的基本因素,又是能导致与构成事故的基本因素,劳动时间、劳动空间是两种相关因素,但是,每种单一因素是不能决定安全与事故的。而能从本质上决定安全的因素,则是这五种因素有机结合的生产实践符合生产规律的规律运动,所具有实现安全的客观必然性,称之为安全的根本规律;能从本质上决定事故的因素,则是这五种因素异常结合的生产实践违背生产规律的异常灾变,所具有导致事故的客观必然性,称之为事故的根本规律。因而从中得知:促使生产实践规律运动具有安全必然性,也是从本质上对事故的超前预防;改变生产实践异常运动具有控制事故必然性,也是从本质上对事故的超前控制。
  4)要把决定安全与事故的自然因素同强化安全管理的人为因素区别开来。这是因为,两者有客观与主观之分,属于不同范畴;自然因素,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人为因素,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的主观(意志)因素。例如,有些人把安全法规、安全管理也视为能决定事故的因素,这是不确切的。因为事故是物质的,是由能导致事故的物质(自然)因素,如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导致与构成的。至于人们违章作业导致了事故发生,是由人们违章作业的异常行为决定的。违章只是导致事故的原因,或者说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但安全法规本身既不能导致事故,更不能构成事故,而是一种具有预防、控制事故功能的管理因素,称之为安全管理要素。因此要把能致使生产实践异常运动而导致与构成事故的综合因素(安全管理对象),同能促使生产实践规律运动和改变生产实践异常运动而具有预防、控制事故功能的综合管理因素(安全管理因素)区别开来。但是,人有两重性:人即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是导致与构成事故的物质因素;人又是有思维的社会人,是预防、控制事故的主导决定因素。因此,人即是安全管理对象,又是安全管理要素。
  同时,在提示了生产过程中决定安全与事故的因素之后,不仅在认识上产生了一次理性飞跃,确认了安全、隐患、事故的本质和规律,而且对如何征服事故也是一次重大突破。这是因为:由于生产实践的规律运动具有安全的必然性,生产实践异常运动具有导致事故的必然性。所以,促使生产实践的规律运动具有预防事故的必然性,改变生产实践异常运动具有控制事故的必然性;因而促使生产实践规律运动是从本质上对事故的超前控制;这样用于强化生产实践的安全管理,必能有效预防、控制事故发生,从而达到征服事故促进生产力持续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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