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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七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部分内容展示:

  第一节 事故报告

  第二节 事故调查组织

  第三节 事故原因分析

  第四节 事故责任分析

  大纲要求:

  第十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一节 事故报告

  一、了解事故报告的规定

  二、熟悉事故报告的范围、时限、内容、方式

  第二节 事故调查组织

  一、了解事故调查的目的

  二、熟悉国家和部门有关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三、熟悉国家对事故调查组组成的有关规定

  四、熟悉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构成要求、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力

  五、掌握事故调查的常用技术和方法

  六、熟悉事故调查取证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事故原因分析

  一、掌握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方法

  二、熟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伤亡事故分类等有关标准

  三、掌握伤亡事故的分类

  第四节 事故责任分析

  一、了解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和程序

  二、熟悉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三、掌握事故性质的认定方法

  第五节 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

  熟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管理、教育培训措施的制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国政府历来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建国以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规和标准,如国务院1956年颁布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89年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 990年颁布了《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1年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00 1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7年4月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月颁布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此外,在《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也对有关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国家还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 1,。,1 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 6442——1 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 1——1 9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 5499——1 995)等标准。

  国务院2007年4月9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在总结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全面、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本章根据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知识作一介绍。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这种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便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分级管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事故分成若干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事故规定不同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要求。但不同时期和不同行业对事故等级的划分有不同的分级办法,如1986年颁布的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2--1986)将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定为特大事故,将一次死亡I~2人事故定为重大伤亡事故。而后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将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称之为重大事故,把一次死亡1 0~29人的事故称之为特大事故,把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称之为特别重大事故。由此可见,过去对事故等级划分有些混乱。为统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这是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是目前我国最权威的事故分级标准。此外,有关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也有一些特殊的事故等级划分办法。

  (一)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I)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的同时,也规定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

  (二)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等级划分

  公安、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都制定有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分级标准,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铁路交通事故的分级作出了规定。这些分级标准有的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应进行调整修订。但事实上,这些分级标准仍在行业或领域内使用。现将这些分级标准介绍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

  1991年12月2日,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4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 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 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火灾事故

  1 996年1 2月3日,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 996]82号),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3类:

  (1)特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1 O人以上(含1 0人,下同)事故;重伤20人以上事故;死亡、重伤20人以上事故;受灾50户以上事故;直接财产损失1 00万元以上事故。

  (2)重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事故;重伤1 O人以上事故;死亡、重伤1 O人以上事故;受灾30户以上事故;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事故。

  (3)一般火灾,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

  3.水上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将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小事故,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注:①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②本规则及本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含本数或本级。

  4、民航飞行事故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 14648--1993)的规定,航空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重大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质量2 250 kg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上者。

  (3)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最大起飞质量2 250 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质量2 250~50 000 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飞质量50 000 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5.铁路交通事故

  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二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 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O 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3)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 O人以下死亡,或者1 O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

  (3)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4)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5)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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