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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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