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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尽其责 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作者:韩颖   文章来源:《劳动保护》杂志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8 13:24:48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7部门联合召开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现场

    2010年,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总体稳定态势。1-10月,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事故60起、死亡151人,同比减少21起、13人,分别下降25.9%和7.9%。其中,较大事故13起、死亡63人,同比减少3起、1人,分别下降18.8%和1.6%。但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2010年以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起、死亡37人,同比增加1起、37人。全国有18个省(区、市)发生烟花爆竹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总体仍处在工厂化和规范化的初期,发展不平衡,机械化程度低、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问题仍然广泛存在。还有个别地区为了引导家庭作坊走向工厂化,擅自放宽审批条件,导致部分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生产企业得以存续,形成事故隐患。二是“三超一改”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据统计分析,烟花爆竹企业所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中,均存在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问题。三是烟花爆竹经营环节违规行为较为普遍。近年来烟花爆竹市场需求旺盛,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规销售A级产品、库房超量储存和产品混存、库区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现象比较突出。四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依然非常严重。2010年1至9月,全国已查处无证或者证照不全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案件1万多起,查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案件667起。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11月17日,7部门联合召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传达贯彻了《国办通知》精神,部署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突出重点 加强春节期间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专项整治。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联动,形成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打非”工作格局。二是持续深化“三超一改”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律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三是加强礼花弹专项治理和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突出加强礼花弹生产环节监管,提高企业安全准入门槛,积极做好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化学品监管范围,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的安全监管。四是继续做好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工作。全面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是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科技进步。加大烟花爆竹机械化工作力度,加速安全适用科技向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转化。

    针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2010年底至2011年春节期间,国家安监总局将重点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监管。一是结合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监督、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强自律,坚决杜绝生产企业将A级产品标称为B级及以下产品出售的现象。二是健全产品购销和流向登记等相关管理制度。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产品购买、销售登记制度,认真登记相关内容。严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向批发企业和零售点销售A级产品,严禁批发企业购买非法违规、假冒伪劣产品。三是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的审查,并符合消防要求,严格控制储存数量,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现象。四是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公安部—— 落实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及燃放安全监管措施

    公安部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遏制烟花爆竹非法运输行为。对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认真受理并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严格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凡道路运输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以及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一律不予开具运输许可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法严格处罚,坚决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活动控制在当地。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紧密结合春运安保工作,加强路面执勤执法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未悬挂或未安装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格处罚。

    公安部还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措施,预防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发生。将进一步规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加强对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切实维护正常的燃放秩序。

    各级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注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线索,及时通报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迅速组织核查,该立案的及时立案。对重大案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案情,必要时主动提请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做好案件办理过程的衔接,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对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国家质检总局——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委将会同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大烟花爆竹重要标准特别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制修订力度。对烟花爆竹产品类别进行科学分类、分级,从严规定产品种类、规格、药量等重要安全技术指标。进一步完善分类使用标准,明确产品包装上完整标注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要求,最大程度保障烟花爆竹产品安全与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加强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力度,促进企业严格执行标准,帮助广大消费者了解烟花爆竹分类使用的重要性和方法,提高安全燃放意识,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地全面加强对内销和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特别是主产省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烟花爆竹产品作为监督抽查重点,在生产、销售旺季,扩大抽查覆盖面,加大工作力度。重视抽查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后续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帮助企业分析原因,要求企业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并加大曝光力度。必要时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按照有关规定监督企业收回、销毁不合格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和《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出口烟花爆竹质量检验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出口烟花爆竹企业的登记管理,对出口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产技术条件等方面从严要求,严格出口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

    此外,各级质检部门还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本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运输部——加强运输源头管理和动态监管

    交通运输部要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格对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人员的准入把关,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鼓励和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车船、场站、码头的设备设施。加大对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车船的维修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强化队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重点提高船员、驾驶员、押运员、港口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操技能。强化烟花爆竹运输各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扩大安全监管覆盖面,充分借助技术手段,加强对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车船、场站、码头的动态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贮存、堆场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做到烟花爆竹运输全过程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以节假日、重大活动等为重点时段,水路以渤海湾、舟山群岛、琼州海峡、长江等为重点水域,道路运输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消费等集中地区为重点,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车辆和人员从事道路烟花爆竹运输,严格查处滚装运输非法夹带和集装箱谎报、瞒报烟花爆竹等行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烟花爆竹运输生产秩序。

    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各司其职严把关口

    《国办通知》也对工商、商务、海关等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落实提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市场检查,依法查处涉及烟花爆竹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的相关执法工作,对被安全监管部门吊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及时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的工作重点是做好烟花爆竹出口环节的相关监管工作,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海关会同质检部门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

    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部门协调配合长效机制

    《国办通知》还要求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今后,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将常态化运行,各地区也将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各环节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文章录入:瑞明    责任编辑: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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