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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发布2010《年报》 今年最早的正部级单位(附全文)
作者:新华网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2-28 14:29:17
 

 距离3月31日还有一段时间,但国家安监总局就已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0《年报》)。这是总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继2008、2009《年报》后的第三份《年报》。全文包括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情况和2011年工作思路共三部分。

  记者获悉,在国务院系统中,安监总局成为首个发布2010《年报》的正部级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年报》。

  三年《年报》:时间提前,篇幅增加

  据中国政府网披露,3年来,安监总局《年报》发布日期逐年提前:2008《年报》发布于次年5月6日,未能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如期发布;2009《年报》发布于次年3月9日,今年则更加提前到2月21日。

  “提交《年报》时间的不断提前,说明安监总局逐步意识到,作为现代政府日常和危机管理中的技术工具,信息公开这项工作的日益重要性。”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长期关注政府信息公开,他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能提前公布《年报》,说明“这项工作的落实要靠平时努力”。

  王锡锌说,发布《年报》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有时间和质量的要求;希望安监总局能为今年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级政府《年报》发布起到正面作用。

  与发布日期的提前同步,安监总局每年《年报》的篇幅也在增加。据记者统计,2008《年报》约1800字,2009《年报》约2100字,今年则增加到2900多字。

  “字数的增加,至少在形式上使得《年报》信息的提供更加充分。”对此,王锡锌认为。

  首提掌握舆论主动权 贵在客观真实全面

  引起记者关注的是,“掌握舆论报道主动权”在《年报》中首次被提及。

  《年报》称,“每次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及事故调查结束前,都向全国通报事故情况、初步原因和救援情况、伤亡及损失情况”,“在事故救援和调查过程中,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杜绝因安全生产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完整造成的影响”:“事故调查结束后,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开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掌握舆论报道主动权本身无可非议。”王锡锌说,“如果官方信息不公开或者保持沉默,但媒体和民众已经了解了真实情况并走在官方前面,这时候官方再来澄清的话,就很被动了;所以变被动为主动,本身值得肯定。”

  但王锡锌同时强调,信息最核心的是客观真实全面,“所以这种主动应该建立在发布客观真实全面的信息基础上,否则就是谣言;如果政府能做到发布信息的客观真实全面,我们应该欢迎所有的机关掌握舆论的主动权。”

  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公告

  2010《年报》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今年安监总局将“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领域和程度,强化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的公告”。

  “在社会管理中,信息释放是社会有效管理非常重要的基础和技术。”王锡锌对此评价称:“有效、及时、充分的信息供应,可以让公众有序参与到公共事件中来,了解安全生产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并化解危机。”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3个《年报》呈现出信息公开逐步深入的特点:由前两年的设岗定人、建章立制、搭建安监系统内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基础性工作,逐渐向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网上办公和引导社会舆论等方面转变。

  结构变化反映缺乏规范体例结构

  与2008、2009《年报》相比,2010《年报》的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取代了以前的“概述”,“2011年工作思路”取代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和“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唯一和2009《年报》相同的是“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情况”。

  “从目前来看,《年报》缺乏规范、标准的体例结构。”王锡锌说,《年报》不是只给上级领导看的,最核心的而是向社会公众报告;因此《年报》结构、话语要跳出官样文章的思维和老套路,要讲事实、讲数据,面对真问题;在对《年报》缺少规范的情况下,应该有较为规范的、基本的体例结构。

  在王锡锌看来,这一体例结构“至少要涵盖上一年度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情况的处理,民众关注哪些信息,相关部门怎么处理不予受理申请公开的原因、依申请公开信息集中在哪些方面、怎么处理民众监督等有效信息”。

  收到并办理的信息公开申请逐年增加

  《年报》披露,2010年安监总局共收到并办理社会公众申请公开安全生产信息15人18次;其中经审核后不予受理申请6人次,当场答复4人次,办理申请答复8人次。而据记者统计,上述数字均比前两年有较大幅度增加。

  根据3年以来的《年报》,安监总局已经连续3年没有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和办理依申请公开、更正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诉讼事件;连续3年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没有发生相关收费和减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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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瑞明    责任编辑: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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