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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说理式执法中安全标准的作用
作者:王定军   文章来源:易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3-15 10:40:07
 

 【案例】某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油库实施安全监察。当执法人员准备进入油库时发现库区四周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即询问油库负责人,而负责人却笑着说:“在门上呢!”原来是油库大门打开后旋转到墙后,从外面看不到门上挂着“严禁烟火”的标志牌。执法人员问:“油库就在门上挂个标志,开了不是看不见了?”负责人说:“有就行了,谁讲究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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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认为公司油库设置的警示标志不明显,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据此,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但是,油库负责人对此不以为然:不就是开了门看不见嘛,关上你不就是看见了,又不是没有。

  执法人员找出相关标准要求给负责人看,其中《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9.2条规定要求:“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负责人这才表示接受《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解析】本案例的异议点很简单,就是执法人员和油库负责人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的“明显”理解不相同。

  执法人员认为,油库作为该公司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理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的标志设置不明显,应在显著位置重新设置。

  油库负责人认为,我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能你张口一说我这个不明显我就要重新设置,我认为自己挂的位置还是蛮明显的。

  执法人员解释,并不是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就是尽到职责,还要按相关标准的要求来设置标志,标志处于醒目位置才不会违反法律。

  【思考】在安全监察执法中,执法人员常遇到一些类似的案例。日常执法中如何较好地推进执法过程,得到较好的执法效果,让企业更好地整改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这就向我们执法人员提出在执法中要将法理说透、事理说明、情理说通,也就是实行说理式执法。目前各地都在推进说理式执法,其意义就是改变在行政执法中只注重说明法律条文的现象。笔者认为在安全监察执法中运用安全标准的重要作用就是能将事理说明、情理说通,为顺利执法透奠定基础。

  1、积极使用安全标准能起到良好的执法效果。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条款无法对某些法律事实作出细致的、人性化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如果执法者只是对行政相对人反复解释法律条文,执法效果上和不解释差距不大,是很难得到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的,会造成“执法难、处罚难、执行难”的尴尬局面。可以设想一下,上文案例中如果执法人员没拿出安全标准进行解释,只是机械搬法律条文,即是对方被动接受了,心理上也会存在抵触情绪,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改,执法效果必然大打折扣。而通过“说理式执法”,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事理,即拿出适用的安全标准印证其事实的违法,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分析问题,执法效果不言而喻。这种“说理式执法”不但能帮助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达到法律 “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还能化解执法关系主体双方的矛盾,和谐双方关系,达到较好的执法效果。

  2、正确使用安全标准能确保说理式执法的顺利实施。我国现行的安全标准近万部,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安全标准在内容上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与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是强制性标准。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根据执法现场的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谨科学的使用相关标准。

  上文案例关键是在“明显”上发生了异议,执法者拿出安全标准来衡量油库挂警示标志的实际情况,两项对比,得到的结果是油库存在不足,油库一方也容易接受处理结果。但是如果执法者选择的安全标准出现问题,如果选用《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1996),其中第7.2条也规定: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内容上没有区别,如果行政相对方仔细研究标准内容,就会发现《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已被替代废止,就是说作为执法依据的标准是不存在的,这样的执法结果是有严重缺陷的,如果在行政诉讼中被指出,就更损执法形象。

  上一个例子是标准发生变更的,再举一个使用标准超出管辖范围的例子。在执法过程中,常遇到企业存在“一闸多机”现象,就是说一路闸刀控制多路电力设施,通常我们都认为这是不安全的。有两个标准提到这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1993)5.4.4 规定: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1台开关接2台及2台以上电动设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3规定: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1台及1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这两个标准就要注意适用范围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1.0.2规定: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1.0.2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两个标准都是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当现场存在“一闸多机”才可以选用上述标准,而已建成的正常生产的企业是不在这两个标准管辖范围内的。

  说理式执法要的就是事实清楚、判罚准确,执法中只有根据具体情形,正确使用安全标准,才能达到较好的执法效果。执法中所选安全标准能否适用不仅关乎说理式执法的成功与否,也直接影响执法形象。

  3、宣传安全标准即是服务也是说理式执法。目前,企业大小不一,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能为企业提供服务,提升企业安全水平,多宣传安全标准也是种服务。让企业明白原来有这样的要求,这就为企业隐患的治理提供了技术援助,使企业隐患的整改有了方向、有了目标、有了依据。

  因此,今后的安全监察中,我们执法人员不仅要擅于正确运用安全标准,还要在执法中多加宣传普及,只有这样企业才会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能力,事故隐患才会越来越少,安全生产形势才会越来越好。

文章录入:瑞明    责任编辑: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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