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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办公事出车祸应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易安网   文章来源:易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20 16:23:30
 

 

  易安网网友提问:

  我于2002年11月1日受单位领导的安排和其他3 位同事一块到新疆的南疆地区去催收单位的欠款。出去时开着本单位的桑塔纳轿车。由于单位没有专职驾驶员,路途又比较远,最远要到南疆的喀什市,来回路程约6000公里。在途中我和另外一名同事换着开车,在催收欠款返回途中,当时由我开车(有驾照),在距单位还有约360公里的地方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和对方大货车相撞,我方的车和人员损伤比较大,对方的车辆和人员没什么损伤。当地交警对事故进行了处理,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节书》。当时是晚上21点10分出的车,天已黑,我方车辆在拐弯处占道出事,故交警处理结果是责任全部由我来承担。当时我受伤的情况是:右胸五根肋骨骨折,右肺受损产生大量淤血,当时确诊为血气胸,左胸二根肋骨骨折,左大腿根的髋关节骨裂(疼痛不能走路)。出来以后在当地部队医院进行了救治,后又住到了新疆交通医院。我于2002年12月5日出院,继续在家休养,一直到2003年过完春节,我感觉能走动了,就去单位上班。我想在单位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边干工作,边恢复身体。单位给我安排了一个下属单位主管的工作,要整天往外跑。我当时说我身体未痊愈,不能胜任你们安排的工作。单位领导就以我不服从安排为由,于3月19日停发了我的工资。我多次找厂长申诉,一直到现在也没补发我的工资。

  今年6月18日,厂里召开了对这起事故的专题会,并做了相关决定。根据是交警部门的两个处理决定和我单位制定的《关于职工医疗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和《车辆管理制度》中的有关条款,处理结果是:由于交警认定是责任事故,但单位没有专职驾驶员,决定对我个人的医疗费由我承担50%,并处一次性罚款350元,其它损失全部由厂里承担。我本人对此事有几点疑问:

  1.我受伤是否是工伤?依据是什么?

  2.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在我,我是因公外出,不是因私事开私车,个人承担50%的医疗费是否合理?单位这样做是否有违国家的有关法规?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由我承担是否合理?依据是什么?

  3.单位没有专职驾驶员,出了事故谁开车谁负责,请问这合理吗?有什么依据?

  4.企业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是否和我这次事故如何处理医疗费用有关系?

  5.此次事故单位的处理决定都是我一个人的责任,其他领导及人员均没有责任,这是否正确?

  6.在工伤处理中,是否要区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易安网专家回答:

  按照所叙述的情景应当属于工伤,但不知在当时是否已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因您所需要解决的医疗费用问题依据的东西就是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这也是打官司是需要出具的证据,工伤人员治疗受伤部位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应当100%报销,按照50%报销是不对的。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参加的由单位支付,个人是不需要承担的,即便在这次事故中您是付主要责任也不要自己承担医疗费用,这就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如果在当时您没有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现在才提出就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不再受理了。

文章录入:摆渡船夫    责任编辑:摆渡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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