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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情况能定为工伤吗?
作者:易安网   文章来源:易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20 16:18:44
 

 

  易安网网友提问:

  1.我单位有一职工,1997年11月在执行原料押运任务途中遭大雨淋后患感冒并发高烧,在本单位职工医院治疗半个月,高烧不退,进而引发急性肾衰竭,经转省级医院抢救治疗痊愈。现提出申请工伤,理由是1997年患病造成了身体免疫能力下降,每年都要生病几次,我们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案例,无依据和类似案例对照,此种情况能否按工伤处理,依据是什么?请予以解答。

  2.我单位有一职工,在1966~1980年工作期间,使用少量的苯、二甲苯、无水乙醇等有机化学试剂擦洗设备,现已退休。看病期间发现白血球降低,检查不出降低的原因,故怀疑是工作期间接触有机化学试剂造成,且本人到医院看病期间开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与她同期工作的几位职工无类似症状,因我单位20年前对工作环境监测无档案可查,且该岗位职工未建立职工健康档案,请问此种情况能否按工伤处理,依据是什么?请予以解答。

  易安网专家回答:

  1. 1997年执行任务时患重病,现在提出申请工伤,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规定,已超过申请时限,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可能受理。另外按照工伤认定条件,患重病也不属于工伤。

  2.在工作期间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患职业病,如退休后感到不适,单位可以出面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门机构为退休职工办理职业病诊断手续进行检查,如果被诊断为职业病,单位持诊断证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门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是不能按照工伤处理的。

文章录入:摆渡船夫    责任编辑:摆渡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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