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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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