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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危险作业票(证)审批“授权”现象

  一、 关于危险作业票(证)审批“授权”的由来

  1、 先介绍危险作业的审批签字制度。

  以动火作业为代表的危险作业票(证)审批签字制度由来已久。当前按照2011年推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要求,各企业危险作业要执行作业许可制度,更加规范了危险作业票(证)审批签字制度。

  通常来说,一个企业的作业许可制度都是通过权责对等的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作业,指派不同层级的人员进行审批。例如,《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中推荐动火作业分三级,相应明确了每级审批的人员或岗位。对这个不同层级的审批人员,一般都解读为:能调动管理该作业相应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

  审批人员经过审核,签字批准,该作业票(证)生效,从而相关危险作业可以按要求展开。

  2、 再介绍危险作业票(证)审批的“授权”。

  危险作业票(证)审批期间,有的企业有时由于某种原因相关审批人员不能进行审批,为保证生产任务不被耽搁,就对危险作业审批采取了“授权”方式,由应履行审批人员授权另一人代替其履行危险作业的审批,并由被授权人在相关票(证)上签字,危险作业票(证)生效,从而及时展开相关工作。

  3、 关于危险作业票(证)审批授权“符合性”的说明。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提及危险作业审批“授权”,企业的“授权”理论上不违规。

  有的企业,包括大型央企的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危险作业审批可以“授权”。

  二、 危险作业审批“授权”的原因分析

  前面提到的相关审批人员不能审批危险作业情况,究其原因,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本人在企业内部开会或者组织其他工作,由于太忙而授权。这种现象本身就没有践行“安全第一”的理念。当下什么工作的重要性能够高于该履职人员履职职责内的,当前现场危险作业的相关安全职责?这样的授权理由,应受到严厉的批判。

  另一种是审批人员可能出差、生病等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履职,则另当别论。应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建议提供参考:我们在制定作业许可、危险作业票(证)审批签字相关制度的时候,明确相关审批人员的岗位,并给出签署人员序列,第一位的人员如果缺席,就履行组织程序(比如在岗位职责或者请销假制度中体现),依次由第二位接替履行审批权限。组织管理上保证错开该序列人员同时缺席的情况发生。

  该序列人员,可以是平级人员,或者向上级行政级别人员传递。不可向下排列。审批序列的人员向下排列很可能造成下一级风险的危险作业的审批人审批上一级危险作业,制度执行上的不严肃,并且产生和下文“授权”一样的效果和风险。

  三、 接下来,重点探讨在危险作业审批中关于“授权人”和“被授权人”,“授权”和“承责”的关系

  通常,企业中“被授权人”行政级别低于“授权人”,以便于该“授权”能够顺利执行,也无需征求被授权人意见。“授权人”也只有对下属才能“授予权力”。

  1、先看看在“授权”和“承责”的关系中的两种承担责任的方法,一是“授权不授责”,二是“授权责任共担”。下面逐一试论之。

  第一,“授权不授责”。对于被授权人不承担责任的“授权”,没有责任的履职行为,是不可想象的。用“道德”制约安全生产责任,明显不是我国本世纪能达到的水平,这种做法是无法推行的。最关键的是,在法律上也无法认可,这是一个伪命题。

  第二,“授权责任共担”。授权人授权后,承担的责任只应该是“授权”用人责任,而无法承担该危险作业相关直接管理责任。一旦该危险作业出现责任事故,授权人不管授权与否,都一样是承担间接管理责任;被授权人由于承担具体审批工作,因此额外承担该危险作业的直接管理责任。

  从这个角度讲,授权,其实是把审批危险作业的管理风险从授权人凭空转嫁到了被授权人;授权人却逃脱了该危险作业的直接管理责任。

  因此,“授权责任共担”,这也是一个伪命题。

  2、再看看“授权”中“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工作职责范围。

  由于行政级别较低,被授权人承担了职责范围外的审批责任。在这个条件下,“授权”是“授权人”违章指挥,“被授权”是“被授权人”违章作业,这里的“章”,就是其工作职责范围。这本身就属于典型的“三违”现象。

  我们“授权人”授权的仅仅是该作业的审批权限,而确定其为审批人的依据却是其“调动该作业相应资源”的岗位职责及其相应的能力;“被授权人”由于行政级别较低,除了各人审查作业票(证)签字外,根本不具备“授权人”的“调动该作业相应资源”的其它权利(比如组织相关人员初审、开会,安排相关人员核查、监护,调动相关应急队伍等),同时无法保证具备审批人相应的审批能力,因此也就无法有效的履行该审批权限。另外,由于是向下一层级“授权”,这本身就降低了工作标准,降低了相关人员对该工作的重视程度,更容易造成麻痹大意,加大了该危险作业的风险。这样看来,这种“授权”其实给安全生产埋下了很大的管理隐患。

  四、 结束语

  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所谓的“授权”,从其“由来”到“权责”分担,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再加上具体的“授权”方式(口头、书面等),该“授权”行为还要承担在法律层面上是否有效的风险。

  更重要的是,从“权责对等”的角度,被授权人处于极端不对等状态。该“授权”行为,基本都属于单方面行政命令,也都不需要征求被授权人的意见。作为下属的被授权人,通常也不能够合理保护自己,拒绝该“授权”行为,而是抱着侥幸心理甚至担心打击报复等其它复杂心态默然接受。这也给了很多不重视安全工作的领导干部冠冕堂皇的不履职机会,保护了他们,却损害了其他职工利益。

  按照今年12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要求: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所以我们企业的工会,也应该介入抵制企业在危险作业审批签字中的这种损害职工利益的“授权”行为。

  总之,我们企业要坚决杜绝危险作业审批的 “授权”,从根本上消除这个安全生产隐患。保障职工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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