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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报销与医保报销之间的关系

  问:你好,关于工伤医疗报销与医保报销之间的关系,很像听听指教。

  我单位一名外派人员在外地工作行走时,不慎跌倒造成骨折。由于在外地治疗未能及时申报认定,前期医疗费工伤不予报销。医保中,由于病例中写到“工作中”字样,被医保报销人员说是“工伤”不予报销。工伤未申报(或申报不上工伤),医疗费怎么解决?医保人说,是工作时间,应在工伤保险中报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未认定为工伤。请问员工的利益(医疗费谁支付),自己吗?作为一名员工上交了医疗费,单位上交上工伤保险费,两个“法”碰车,难道让员工牺牲吗?

  同样的问题很多,在医院治疗,听说在上班中发生的,大夫就让走工伤。有权力作工伤认定的部门在未做出决定,医生有权说是工伤吗?

  对不起老师,不知我想法对吗?

  我未了解医保报销政策,但觉得除了有第三方责任外,如工作中未能在工伤保险中报销的,医保就有权报销。

  最佳答案:1.工伤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均可申请认定。除非你们已经超过1年,否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2.在法定范围内,工伤是全额报销,医保是部分报销。

  3.1,由于工伤认定后才能走工伤报销,而工伤认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正常的程序应当是,先走医保,在工伤认定后再走工伤;工伤认定前由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划拨给医保基金,并由工伤 保险基金报销由个人自付的符合工伤报销范围的费用。

  3.2如果地方尚不能先走医保报销,那只能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如之后认定工伤,则由工伤保险手工报销;如之后未认定工伤,则由医保基金手工报销。

  4.在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前提下,无论大夫还是医保工作人员让走工伤,都是错误的、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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