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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湘东裕升联营采石场物体打击事故案例分析

  2006年9月16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湘东区湘东裕升联营采石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湘东区湘东裕升联营采石场为露天开采矿山,采场断面高约60余米。由于接连下了两天雨,直到9月15日下午天气才转阴(9月15日上午下小雨),矿长肖增盛、生产矿长邓光友决定断面排完险后,在地面打底板,9月15日下午便开始生产。

  2006年9月16日(阴天)上午8点左右,生产矿长邓光友在矿办公室召开进班会,并进行当天上午作业分工安排。根据分工:邓光友负责矿山安全监管;冯万明、刘春生、彭秋明3名石工在采场外侧打底板(准备中午放炮);周景洪、周敬芳2名石工在采场内侧打解眼(靠高山一侧有两块较大的石头,铲车无法搬动,需要放解炮);同时,铲车在采场内侧装车。约10分钟左右,进班会完毕,职工们按各自分工开始生产作业。上午10点30分左右,在采场内侧打解眼的石工周景洪突然听到断面上部有响动,忙仰头向上察看,只见一块重约0.5kg的石头从断面顶部(顶部未排表土,有泥石)掉下,滚落到断面中部(离地约30余米高)分成3?4小块向地面飞落下来。在周景洪抬头仰视的时候,他头上戴的安全帽随即朝后掉落到地,也就在这一瞬间,一块重约0.1kg的石头刚好击中他的头部,周景洪当即倒地。其他工友见状,急忙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约上午10点45分左右,区中医院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经医师检查,发现周景洪已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

  1、湘东区湘东裕升联营采石场严重违反《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和《开采设计方案》要求,采场断面高约60余米,未形成台阶;断面上部未清表土,头两天又下了雨,泥石比较松动,石工在高山未排险的情况下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生产矿长兼安全员邓光友,劳动组织不合理,安排未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石工:周景洪、冯万明、彭秋明;铲车司机:向时军等均无上岗证);在没有清除断面浮石,彻底排除险情的情况下指挥生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湘东区湘东裕升联营采石场未举办过一次安全技术培训班,进班会流于形式,无任务记录。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制度执行不严,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

  1、生产矿长兼安全员邓光友是采石场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者和指挥者,没有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和《开采设计方案》要求管理矿山,一是采场未及时排表土、按阶梯式开采;二是在没有排险、彻底清除浮石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三是安排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石工等工作。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2、湘东区湘东裕升采石场全面管理负责者肖增盛和企业法人段建军,对矿山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没有进行严格的检查与监督,对职工安全教育缺乏强有力的措施,造成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干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领导责任。

  五、处理建议

  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邓光友,责成向湘东镇政府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镇,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对其本人处以罚款2000元。同时建议湘东区湘东裕升联营采石场撤销其生产矿长和安全员职务。

  2、对事故的领导责任者肖增盛、段建军各处以罚款10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对湘东区湘东裕升联营采石场处以罚款2万元。

  六、整改措施

  1、对湘东区湘东裕升联营采石场进行停产整顿,待事故结案,并经区、镇两级检查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2、湘东区湘东裕升联营采石场内部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3、企业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加强检查与监督,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责成湘东镇安全办对全镇非煤矿山进行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检查整顿结果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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