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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龟山石矿岩壁险石塌落造成民工伤亡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陈某违章开发岩面,导致岩壁险石塌落,造成7人死亡、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陈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陈某系某村乌龟山山岩负责人,于1985年1月同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为期一年的乌龟山石矿承包合同。在生产中,陈某为贪图省工省料,竟违反《××省社队企业石矿安全生产规程》(试行)中关于不准采用“簸箕形”的办法开采的规定,过多地打腰炮和脚炮,致使该岩岩面在1985年6月以后,逐步形成了“簸箕形”(岩面向前倾出),存在着塌方的隐患。1985年12月24日上午,陈某及两名助手在某村乌龟山朝北岩口*西脚下的一个炮眼里装上9.8公斤炸药,同日8时许引爆。爆炸后,陈某不按照“放炮完毕后,须及时从上向下撬掉险石,浮石,未清除前其下方人员不准生产”的规定,即由助手金某鸣哨解除警戒,放任躲避在离爆炸点仅80米处的轧石机旁的20余名运石民工涌入岩内捡石运石。离炮响仅2分钟左右,陈某和另外几名运石民工发觉从岩壁顶部有泥沙、小石块掉落,即一起呼喊,危险,快跑!喊声未落,从16.5米的高层、宽23.5米的岩面上,塌下7.755立方米的泥石。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章开发岩面。陈某承包乌龟山石矿后,为贪图省工省料,不顾有关开采规定,过多打腰炮和脚炮,使岩面形成“簸箕形”,埋下了事故隐患。

2.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装药引爆后,陈某既不执行放炮完毕后,须及时从上向下撬掉险石、浮石,未清除前其下方人员不准生产的规定,也不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而是马上解除警戒,放任运石民工涌入岩内拣石运石,没有及时发现和排除险情,致使岩壁险石塌落,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严格监督,加强安全管理。陈某只是承包责任人,但其开采技术和能力有限,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对类似这种承包人员,有关领导和部门必须经常检查监督,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现问题和漏洞,及时采取措施整顿改进,谨防无人问津、任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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