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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无证上岗领导允许 爆炸伤人服刑罪有应得

  焊工无证上岗,劳动监督管理部门多次要求其参加培训,厂领导熟视无睹,拒不执行,并多次违规签发“动火作业证”,允许其焊割作业,结果引发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3人受伤,700余平方米厂房及部分机器设备被炸毁,直接经济损失达40.48余万元的特大事故。经专家鉴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经检察院起诉,法院根据刑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服刑判定。

  (1)事故经过情况

  1992年6月27日上午lo时42分,湖北省鄂西自治州化工厂发生一起火药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3人受伤,700余平方米厂房及部分机器设备被炸毁,直接经济损失达40.48余万元的特大事故。

  1992年6月27日9时30分,鄂西自治州化工厂“84”#车间条装工序一个螺旋输动器空心螺杆在工作中断裂,被输送器上撮药的临时工黄某发现,即向安全员李某和车间副主任熊某某(当天代班、事故中死亡)报告,熊某了解情况后,为了不影响生产,在生产继续进行、人员未撤出生产区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无证焊工范某(已死)负责焊接输送器。李某即到厂部办理“动火证”。因厂安全科的两名干部及4名正副厂长因工外出,李某便自己写了一张内容为“84#车间需要动火,条装车间一螺旋动火焊接”的便条动火证,去找厂办主任吴某审批。吴某说自己无权审批,便和李某一起找到厂工会主席王某。王某不按有关动火管理审批规程询问安全动火准备情况,明知未经厂安全科现场检查分析,擅自越权批准动火,在便条“动火证”上签署“同意动火、注意安全”。随后,李某回到车间,将王某签发的便条动火证交给范某,然后对需要焊接处周围的0.7cm范围的炸药进行清扫、冲洗。10时10分许,在不具备安全动火的条件下,由李某同意并监护无证焊工范某冒险作业,动火焊接螺旋输送器焊杆。10时30分,李某发现输送器空心螺杆内有残存的炸药,并有大量烟雾从断裂处喷出,当即将此情况告诉范某并问是否有危险,范说“清洗不出来,没办法,可能问题不大。”李便用水冲洗螺杆降温,范继续违章施焊,此后李某为找包装袋离开车间。10时42分,该车间发生爆炸。

  (2)事故原因分析

  经有关专家鉴定,这次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电焊焊接螺旋输送器空心螺杆的断裂处,引起管内炸药爆炸,并引爆“V”形槽内炸药,进而诱爆车间内存留的全部炸药。参与爆炸的炸药总药量在4吨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为专职安全员李某和工会主席王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查明厂长鲍某、副厂长陈某应负次要直接责任。

  鲍某自1991年担任厂长职务以来,未认真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指示和规定,鄂西州劳动局自1991年5月3次下发文件,要求该厂派送未取得合格证书而从事焊接工作的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鲍某拒不执行,并且先后5次签发“动火证”,同意和默许未经安全技术培训的焊接人员上岗作业,陈某主管该厂生产、安全工作,虽然对不派送焊接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做法提出过意见,但并未在自己的工作职权范围内对焊接作业人员进行调整,而且多次签发“动火证”,同意无证焊工长期违章上岗作业。致使该厂无证上岗焊接现象严重,最终酿成特大爆炸事故。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身为专职安全员,负有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法定义务,但却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王某某,身为工会主席,滥用职权,在明知动火证未经厂安全部门检查的情况下,越权批准动火;鲍某、陈某作为企业领导人,忽视安全生产,违反有关规定,对本厂长期使用无证焊工上岗作业违章行为熟视无睹。以上4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3)事故责任追究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12月16日,依法决定对李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鉴于鲍某某、陈某对事故负有次要直接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加现场救护,配合调查和处理善后工作,并积极参与领导筹备恢复生产的工作,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二人免予起诉。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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