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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龙港纺织二街“11.4”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2011年4月11日晚23时04分许,位于苍南县龙港镇纺织二街230号的注塑加工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70平方米,造成7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8.87万元。

  一、事故经过

  该民居作坊位于龙港镇纺织二街230号,2003年1月15日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注塑加工,负责人傅某,共有6名员工。民居作坊生产场所系一间七层“通天房”式房屋,傅某于2001年购买,进深约14米,宽度约为3.5米,建筑面积约350平方米,每层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隔成前后两间,中间是楼梯通道,一至二层楼梯为水泥材质,三至七层为木质楼梯。平时该房屋一层用作注塑加工,二层局部用作烫金作业,后间设置厨房。三层给傅某一家五口居住,四层出租给三名王某、杨某、杨某居住,五层前间给员工颜某居住,五层后间给员工兰某,谢某居住,六层前间给员工杨某及其家属居住,后间员工黄某、周某居住,七层前间空闲,后间给颜某设置厨房。

  事故发生当晚共有十五人在该房屋内,其中一层谢某、黄某在进行注塑加工作业,三层傅某一家五口在睡觉,四层王某、杨某,五层前间颜某、后间兰某,六层杨某、谢某、谢某,后间周某。

  当晚22时16分许,烫金机操作工颜某在二层烫金作业结束后,关闭照明灯,未关闭1号烫金机电源上楼。此后该烫金机传送带一直在运转。22时46分左右,在一层进行注塑作业的注塑工黄某到二层操作烫金机,而后下楼。约23时,烫金机电热棒过热引燃烫金机及周围可燃物品。

  当晚23时25分,龙港消防中队接到苍南县指挥中心报警,龙港中队出动2辆水罐消防车、1辆A类泡沫车,共22名官兵,于23时30分到达火灾现场进行扑救。12日0时10分许,火势得到控制。经过搜索,分别在三层东面房间发现2名,五层东面房间发现1名,六层西面房间发现3名,共6名遇难者。1人在火灾初期因跳楼经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伤。1时15分,现场余火被彻底扑灭。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据温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成因为:该民居作坊建筑二层,楼梯下方进行烫金机操作的操作工未关闭烫金机,未切断电源,离开工作岗位,以及注塑工擅自操作该烫金机,致使烫金机电热棒长时间通电、过热,最终引燃烫金机及周围可燃物品,引发火灾。火灾产生的烟气通过设在建筑中部的开敞式楼梯间迅速向上层蔓延,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该民居作坊违反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作业场所内设置居住场所,且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并未按照相关监管单位的整改要求落实整改,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火灾事故隐患查处不力,导致该民居作坊存在的严重火灾隐患未能得到有效整改,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这是一起火灾责任事故。

  (一)该民居作坊负责人傅某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将民居作坊生产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也未按照龙港公安分局、龙港镇沿江办事处等有关监管部门、单位的整改通知要求落实整改。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黄某上岗作业,涉嫌非法使用童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傅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傅某刑事责任。

  (二)民居作坊员工黄某,擅自操作该烫金机,致使烫金机电热棒长时间通电,过热,最终引燃烫金机及周围可燃物品,引发火灾,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黄某不满十六周岁,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龙港镇沿江办事处综治办主任林某,于2010年10月21日,检查发现该民居作坊存在多处消防安全隐患,并发放了整改指令书,但对该企业进行复查后,发现该企业仍未整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致该民居作坊长期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林某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龙港公安分局片区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该民居作坊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但未按消防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导致该民居作坊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长时间存在,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龙港公安分局社区民警李某,社区队副队长郑某,分管消防副局长陈某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苍南县公安局就龙港公安分局在消防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

  (五)龙港镇沿江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民居作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不力,对已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治,导致辖区内民居作坊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龙港镇沿江办事处主任肖某、副主任薛某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肖某、薛某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龙港镇人民政府虽然近几年组织开展了各项安全专项整治,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但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仍存在疏漏,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够,督促龙港公安分局等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不力,龙港镇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副镇长吕某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吕某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龙港镇人民政府就该起事故中存在的问题向苍南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上述责任人员的行为,如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

  (一)苍南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一是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二是要根据辖区消防监管工作的需要,为法定监管主体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三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民居作坊生产经营单位向标准厂房转移,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四是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五是要强化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辖区内民居作坊、“三合一”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现状,督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负有消防安全监管检查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加大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频率和整治力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龙港镇人民政府及沿江办事处要认真吸取该起事故的教训,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一是要积极组织、督促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工作,消除消防事故隐患。二是要进一步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三是要组织开展民居作坊“三合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四是要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苍南县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等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苍南县公安局要切实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一是要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本辖区消防安全严峻形势,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提升派出所民警对民居作坊、“三合一”企业等领域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频率和整治力度,并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二是要立即开展民居作坊“三合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分析区域内民居作坊火灾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民居作坊类似事故的发生。并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安全监督工作,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和火灾易发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民居作坊、通天房、“三合一”等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管。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温州市公安局贯彻实施〈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意见》(温公通〔2009〕32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大辖区民居作坊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消除,防止和减少各类消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点评:我市大量的家庭生产作坊存在着类似的“事故隐患硬伤”,同时员工安全生产知识缺乏、素质低下,因而相似的事故在我市时有发生。有关部门必须要对类似的制鞋、打火机、皮革、服装等存在易燃品的家庭作坊、微小企业严加督查,整改到位;这些家庭作坊、微小企业一定要引以为鉴,加强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自觉排除各类事故隐患。

更多资料请点击: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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