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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辛集郭西烟花爆竹厂“7.28”特大爆炸事故案例回放

  2003年7月28日18时08分,河北省辛集市郭西烟花爆竹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5人死亡、2人失踪、10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6.49万元。

  一、辛集市郭西烟花爆竹厂基本情况

  (一) 企业经济类型

  辛集市郭西烟花爆竹厂始建于1984年,1985年3月11日,申领营业执照,当时为乡办集体企业。该厂由杨X X、贾X X、梁XX合伙购买,经辛集市工商局重新注册登记为合伙企业,出资人杨XX、贾XX、梁XX,出资比例分别为33.4%、33.3%、33.3%治伙执行人为杨x x。

  经调查,发现该厂合伙人以股份的形式私自出售、出租工房,出资人实为41人。

  (二) 企业概况

  辛集市郭西烟花爆竹厂位于辛集市王口镇郭西村东北约2.5公里处,占地112亩,生产工房108间,从业人数315人,主要生产礼花弹、双响、长杆、圆盘类组合烟花等产品。主要原料中镁铝合金粉、高氯酸钾在潮湿高温环境中易发生化学反应,自燃爆炸。

  该厂生产区分为A类工区和C类工区。A类工区是高危区,有动药工房月间,如配药室、装药室、造粒室等,2个专门的晾晒场和1个成品中转库;C类工区是无药生产车间,如糊盒、制筒、粘条、杂品库等,有工房88间。

  (三)证照情况

  1984年辛集市郭西烟花爆竹厂申请设立,经原束鹿县工业管理局、石家庄地区乡镇企业局同意并报原省乡镇企业局批准,该厂取得了原来鹿县公安局、工商一局颁发的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于1985年投入生产。

  该厂于2003年2月20日,取得了河北省公安厅换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换发一次)。2002年10月10日,取得了石家庄市公安局责成辛集市公安局换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2003年3月25日,

  因该厂销售证丢失,辛集市公安局为其补办了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2001年7月4日,取得了辛集市工商局颁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2001年10月,该厂20名工人取得了原河北省经贸委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002年8月,杨XX

  取得了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切北省烟花爆竹企业厂长(经理)任职资格证书》。

  至事故发生时,该厂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二、事故经过及抢救、善后情况

  2003年7月27日,辛集地区降了暴雨,郭西烟花爆竹厂生产的礼花弹及其它产品和药物未能正常晾晒。28日,天气晴朗(气温最高35.7t,地表最高温度41.9℃,空气最大湿度96%,这种环境极易引起含镁铝合金粉的烟火药自燃爆炸),该厂晾晒了当天生产的及因对日雨天未能正常晾晒的礼花弹及其它产品和药物。18时08分,该厂C类工区截纸车间南侧和包装车间北侧违规晾晒的礼花弹及药物首先发生自燃,引起爆炸,致使厂区内其它违规晾晒和存放的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及药物连锁爆炸燃烧,持续时间达10余小时。当时,厂内在岗职工188人。

  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石家庄、辛集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白克明、省长季允石等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了以副省长付双建为组长的现场指挥部。经过10多个小时的奋力抢救,于7月29日凌晨,将爆炸引起的大火扑灭。同时,将抢救出来的受伤人员分送8家医院紧急救治。大火扑灭后,组织对厂区及周围300米范围内进行了清理。

  7月30日至8月1日,在清理现场时发现约18吨可燃爆物,随即由有关专家与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订了处置方案,于8月1日分3次予以成功引爆销毁。

  事故发生后,善后工作小组对死难者家属做了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认真研究制订并落实了具体救助和赔偿方案,确保了当地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发当天,该厂在高温高湿的天气条件下,违规在截纸车间南侧和包装车间北侧之间的空地上晾晒礼花弹及药物,致其自燃、爆炸,随之引发厂区内尤其是禁止动药生产的C类工区违规晾晒和存放的大量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连锁爆炸,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间接原因

  1.郭西烟花爆竹厂内部管理混乱。该厂实际参与经营的出资人是41人,但上报工商登记及年检换照一直瞒报为3人。没有统一有序的生产经营,而是层层转售.各自为战,除黑火药统一由杨XX联系购买外,各个出资人独自招工,独自组织生产,独自销售,相互之间随意租、借工房,实为由41个体经营户共用一套合法证照的松散联合体。而且厂内安全机构。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十分混乱。

  2.郭西烟花爆竹厂严重违规生产。该厂违反《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厂内原有工房用途,将杂品库改为成品中转库,在杂品库。纸库、制筒、截纸、糊金等车间存放了大量礼花弹等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料药物。同时,在按规范设计的晾晒场以外违规大量晾晒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药物;违规在C类工区进行动药生产;违反2003年7月8日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暑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冀企科[2003]9号,以下简称< 通知> )要求,进行高温动药生产。

  3.郭西烟花爆竹厂躲避监督检查。2003年7月18日,该厂为躲避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公安厅委托石家庄市乡镇企业局、公安局开展的年度考核验收(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不仅在检查期间暂停生产,而且杨XX等主要合伙人还出钱雇车将违规存放在厂内的大量成品、半成品转移他处,事后再运回原处堆放,因而通过了考核验收。

  4.王口镇人民政府、辛集市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厂日常安全检查不严格,监管不到位;对违规生产、超量存放成品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暑期动药生产失察;对考核验收把关不严;对该厂管理混乱问题治理不力。

  5.辛集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对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严,工作落实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河北省辛集市郭西烟花爆竹厂“7·28”特大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杨XX,郭西烟花爆竹厂厂长、党支部书记。弄虚作假,瞒报企业出资人数,不按规定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改变厂内原有工房、场地用途;2003年7月17日,为躲避检查,亲自布置出资人将厂内违规存放的成品转移,暂停C类工区动药生产,制造假象;7月23日接到《通过》后,继续违规组织全厂进行动药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刘XX,中共党员,郭西烟花爆竹厂副厂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对违规生产、晾晒。存放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和原料药物以及在C类工区动药生产不予纠正。年7月18日,为躲避检查,安排他人将自家生产存放在厂内存放,埋下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司法机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耿XX,郭西烟花爆竹厂副厂长,负责生产、销售工作。不履行职责,对违规生产和生产经营管理混乱的状况不予改变;为躲避检查,雇用货车将自家生产的400余箱成品拉走,待检查过后,又拉回厂内存放,埋下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司法机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3.贾XX,郭西烟花爆竹厂副厂长,郭西村党支部书记(辛集市第六届人大代会),负责该厂安全、财务、后勤工作。对违规生产和管理混乱的状况疏于治理,对自家及名下各股的安全生产状况不掌握,也不采取措施解决事故隐患,没有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司法机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梁XX,郭西烟花爆竹厂专职安全检查员。对违规存放和晾晒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及原料药物且在C类工区动药生产等事故隐患熟视无睹,不予制止,对自家及名下各股的安全生产状况不掌握,也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司法机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5.杨XX,中共党员,郭西烟花爆竹厂专职安全检查员。对违规存放和晾晒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及原料药物且在C类工区动药生产等事故隐患熟无睹,不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司法机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胡XX,王口镇人民政府派驻郭西烟花爆竹厂安全检查员。工作玩忽职守,明知该厂违反《通知》要求继续动药生产,而不予制止;对该厂违规存放和晾晒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及原料药物且在C类工区动药生产不予制止,也未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对该厂转移厂内库存成品,制造假象,躲避检查等违法、违规现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被司法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7.该事故中另有2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六、防范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石家庄市各级政府要对“7·28”事故进行认真反思,各级干部要充分认识这起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深刻汲取教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应引起足够重视。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负起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二)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深入细致地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规范合法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坚决做到整治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出现反弹,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明确部门职责,搞好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监管。石家庄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研究并理顺安全生产特别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强化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做到政府统一部署,有关部门协调行动,联合执法,避免在监管工作中出现互不沟通、相互推诿的现象。

  (四)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彻底解决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名不副实的问题。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及其他高危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狠抓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尤其要深入细致地排查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方式和事故隐患,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整改。

  (五)辛集市人民政府、辛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立即废止并停止执行《关于印发辛集市烟花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辛安[2002]4号)的有关规定,对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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