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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石化“10.22“重大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1988年10月22日,高桥石化总公司炼油厂小凉山球罐区,由于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又未及时改正,造成液化气爆燃事故,26人死亡,15人烧伤,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

  事故经过

  10月21日23时40分,操作工陆某某在班长张某某的监护下,在三区14号球罐开阀放水,由于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致使液化气与水一起排出。23时50分,门岗保安人员发现车间有异常气味,当即找当班班长询问,班长回答说没有问题。至22日0时05分陆某某关闭脱水阀时,液化气已外溢约9.7t。22日0时45分,门岗保安人员觉得有问题,又再次找到这位班长,班长答应尽快处理。门岗仍不放心,又立即向保安队书记反映。书记亦觉得有问题,让其向保卫科反映;保卫科又让其找值班室,值班室主任立即给当班班长打电话询问。但是,这样转来转去贻误了时机,22时1时07分,通过污水池扩散到罐区西墙外民工棚的液化气与明火相遇,发生爆炸。在连续沉闷的爆炸声中,南北约350m,东西250m的地带腾起熊熊大火。消防队接到警报后虽然及时出动30多辆消防车奋力扑救,但是仍造成几十人伤亡。

  事故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这是一起由违章操作、纪律松弛、管理混乱、领导官僚主义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事故的原因,一是按规定,放水时进口阀和出口阀应切换开关,可是操作时阀门却全都打开。二是班长在接到门岗保安人员报告后麻痹大意,既不认真查找原因,又不向领导汇报。三是事故当天班上有7人,其中3人脱离岗位去菜地拔葱准备做饭;到23时,又有2人关门睡觉。四是小凉山球罐区民工棚安有炉灶,严重违反了有关的安全规定,但各级领导及安全人员却熟视无睹,无人制止。

  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从这起事故发生发展的过程来看,不发生事故属于偶然,发生事故属于必然。对这起事故的发生,炼油厂的领导和油罐区主要负责人责无旁贷,要负主要责任,不仅要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而且要对造成事故的原因也要负主要责任。炼油厂领导的责任主要是任人不当,监督检查不严;油罐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则是严重的失职渎职,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特别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增强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领导干部如果本身就不重视安全,那么必然会影响到安全管理工作,影响到下面的工作人员。如果说什么是最严重的事故隐患,领导干部不重视安全工作应该是最大最严重的事故隐患。在企业安全检查工作中,如果发现这样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该撤职的就撤职,该调离的就调离,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不能留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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