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一起重大烟花爆竹药料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00年8月4日14时45分,江西省萍乡市某县发生重大烟花爆竹药料爆炸事故,死亡27人、失踪1人、伤26人(其中重伤2人),3幢五层楼房1幢全部垮塌、2幢严重受损;炸毁、损坏2辆汽车。这是一起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及药料的重大责任事故,损失惨重,影响很坏。

  “8.4”事故发生后,江西省委、省政府极为重视,省长舒圣佑、副省长王君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连夜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及处理善后工作,并立即成立了以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彭焕恭为组长,5名烟花爆竹和火工技术专家参加的爆炸原因调查组,先行开展了调查工作。萍乡市委、市政府及某县委、县政府立即组织公安、消防和医务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员,清理现场,进行善后工作。根据朱镕基总理的批示,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也迅速赶赴现场,于8月5日成立了以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局长闪淳昌为组长,江西省副省长王君、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副局长杨富、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崔子秋为副组长的江西省萍乡市某县“8.4”重大爆炸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该事故发生在烟花爆竹药料运输及装卸环节,发生地点在江西,但事故药料装车地点在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指示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与调查组密切配合,彻底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党委、行政公署在调查组到达内蒙古前,在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的直接指导下,由盟委书记负责,盟公安局组织70多名干警,做了大量取证等工作。

  一、 事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有关情况

  事主黄乐响曾任某县茶果公司的推销员,从八十年代开始即在内蒙古集宁等地进行烟花爆竹推销业务。1995年,黄乐响经人介绍与阴向葵(当时任察右前旗公安局治安股股长,现为集宁市公安局缉私禁毒大队负责人)、郑治祥(察右前旗人、阴向葵同母异父的弟弟)结识后,即向阴、郑推销烟花爆竹。阴、郑当时承包察右前旗烟花爆竹厂(乡镇企业),该厂名义上由郑承包,实际是阴承包,承包期为1993年5月至1998年5月。1998年初承包期将满时,阴、郑擅自将厂迁移至208国道西侧,距集宁市7公里,属察右前旗辖区的阴向葵自建院落内,后被公安机关检查吊销了有关许可证件。

  1999年2月,黄乐响租用了阴向葵的自建院落为厂址,与前旗代销社协商合作开办烟花爆竹生产厂,主要合作联系人是察右前旗供销社副主任刘振英。1999年6月,刘振英以旗供销社的名义正式向旗政府上报了申请建厂报告,虽然此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但旗政府未认真审核论证,即于1999年6月29日以前政发[1999]35号文批复同意办厂。黄乐响、刘振英等人随后向前旗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提出了办理证照申请,但由于厂址与208国道和附近高压输电线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前旗公安局未同意。为此,黄乐响、刘振英又联系租用察右前旗呼和包素乡原驻军炮团闲置营房,向旗公安局、劳动局提出申请办厂,旗劳动局以前劳人字[2000]22号文批复同意建厂,旗公安局向盟公安局上报了建厂申请报告,但盟公安局未予批准。

  1999年6月至10月,黄乐响在申请建厂期间(1998年上半年就在阴向葵的院落内非法试生产烟花爆竹),自恃旗政府已批准建厂,加之有关领导的关照,即大量购进原材料组织非法生产。黄乐响分别从河北辛集、江西某3次购进原材料,还购进阴停产后剩余的原材料进行非法生产、主要生产擦炮(禁产品种)、烟花、礼花弹等品种,与从江西、河北非法贩进的烟花爆竹成品搭配,一起向外销售。

  二、 事故发生经过

  广东江门“6.30”爆炸事故后,内蒙古包兰察布盟公安局根据自治区政府、公安厅部署,再次组织开展了危爆物品的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并会同察右前旗公安局于今年7月19日查封了黄乐响开办的非法生产厂点。

  黄乐响在江西接到内蒙古阴向葵、穆春智(内蒙古人,黄、阴雇用的会计)电话通知后,于7月28日赶回内蒙古。7月31日上午,黄乐响通过内蒙古集宁市货运信息中心雇用集宁市水利局的平头解放牌货车(车号为蒙J08128),以2500元的价格将货物运到江西某县城(该车主要是为过送宝马牌轿车去广州修理,替黄乐响运货是顺道搭货)。7月31日15时装货,所装货物中有烟花爆竹药料硝酸钾、氯酸钾约300公斤,硫磺1袋约50公斤,亮珠和混合药等约300公斤。另外还有2袋已装药的10~13厘米的高空礼花弹,以及装擦炮的纸盒、烟花空纸筒、包装纸、8令油腊纸等物,共约1.5吨。宝马牌轿车装在货车车厢后部,烟花爆竹药料装在车厢前部;为防雨防震和伪装,在车厢前部垫了两层纸箱板后,摆放了袋装的烟花爆竹药料和成品,然后放烟花空纸筒、包装纸等并盖了蓬布。对于黄乐响在7月31日将查封的烟花爆竹药料装车,以及在8月1日起运时,阴向葵曾将两次到现场,对此既没有制止,事后也没有报告,并且与穆春智在黄运费不足,司机不予承运时,分别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运车主作了担保。8月1日下午6时,黄乐响乘雇用的解放牌货车(同车共4人)从集宁启程,车经110国道到北京后,上107国道,途经河北、河南、湖北、湖南等省到达江西。8月3日,车经河南确山、湖北武汉、湖南岳阳等地时均遇到降雨,遇雨累计达20余小时。8月4日上午9时许到达江西某县,停在某镇浏万中路68号黄乐响家门口。中午11时30分开始卸货,黄乐响将约300公斤的亮珠,混合药、硫磺和部分包装材料直接卸到自用的北京凯特牌小货车上,并加盖了蓬布将该车开到黄家门前方6.8米处,另将硝酸钾、氯酸钾、2袋礼花弹和其他几袋原材料卸到黄家的1层通道里。12时40分,解放牌货车离开某县。14时45分,凯特牌小货车上发生爆炸,又引发了堆放在通道里的药料爆炸。在小货车炸点东向约130米、南向约100米、西向约80米、北向约70米的范围内,房屋和玻璃窗均不同程度地被损坏。

  三、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黄乐响从内蒙古集宁市非法运回的亮珠等烟花爆竹药料长时间在雨中吸湿、受潮,产生化学反应,不断积累产生的热量,加之中午太阳直晒的温度较高,达到亮珠着火点,从而引发爆炸(详见技术调查报告,略)。

  (二)间接原因

  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从调查情况看,黄乐响之所以能够长期在内蒙古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充分反映了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严、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察右前旗政府批复同意旗供销社申请建厂的立项报告比较草率,,虽然批文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但黄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即组织非法生产活动。该生产厂被整顿查封时,副旗长赵沛生等个别领导曾以旗政府已批准为由进行干预,甚至让有关部门采取“先上车、后买票”,边申报、边生产的作法,这对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了保护作用,干扰了有关部门的正常执法,这是黄非法开办生产厂屡次被查封但仍没有被彻底取缔的重要原因。二是供销社以引进技术、人才、资金的名义申请建厂,而实际上是与既无技术又无资金的黄乐响个人联营办厂。三是旗政府及公安、技术监督、劳动安全等部门对屡次检查、整顿和查封工作,落实不到位。在黄乐响、阴向葵自1998年开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期间,旗政府办公室2次、公安机关5次、技术监督部门1次、劳动安全部门3次对该厂进行检查或查封,但都没有彻底关闭,特别是今年7月19日,盟、旗公安机关再次查封该厂后,阴向葵以封存的烟花及药料与民工住房只一墙之隔不安全为由要求倒库,经盟、旗公安局批准,7月24日,在察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刘光全、察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爆炸物品专管民警李天虎的监督下倒库,刘、李两人未等倒完库便离去,倒库后未再贴封条。7月26日,旗公安局作出彻底取缔该厂点,收缴销毁其所有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的处理决定,于7月28日印出决定,但刘光全因忙于旗交易会的保卫工作而未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致使取缔、销毁的措施未能及时落实。四是工商部门放弃管理,税务部门只收税、不管理。对黄乐响、阴向葵长期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多次检查,但检查都流于形式。1995年以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对其业执照既未年检,也没有及时吊销,实际上是放弃了管理。黄乐响开办的厂虽然是非法的,但1999处旗国税局收取了该厂增值税1500元,地税局也向该厂发出了征税通知,均未干预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四、 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1.黄乐响,江西省某县人。黄乐响违反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其生产窝点被查封后,未经公安部门许可擅自将被查封的烟花爆竹原材料及部分成品非法运回江西某,并在人口稠密区卸装转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情节特别严重,损失巨大。鉴于黄乐响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阴向葵,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公安局禁毒缉私大队负责人。阴向葵身为公安民警,长期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在任察右前旗治安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要并窃取大量爆炸物品运输证,阴为黄乐响提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执法犯法。在黄乐响将被查封的烟花爆竹及产品非法装车外运时,在现场的阴向葵不但不制止、不报告,反而为黄口头担保,使非法运输得以成行。建议给阴向葵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穆春智,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前旗医药公司离岗人员。穆春智为阴向葵、黄乐响所雇用,从1998年开始参与阴、黄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在黄乐响将被查封的烟花爆竹及产品非法装车外运时,穆春智不但不制止、不报告,反而借给黄运费,同时为黄提供担保,使非法运输得以成行。事故发生后,穆春智受阴向葵的指使,通知其他涉案人员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伙同阴向葵的司机转移非法经营的票据。建议给予穆春智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刘振英,中共党员,察右前旗供销社副主任(主持工作)。刘振英以引进资金和技术的名义,经旗政府打报告要求与黄合办烟花爆竹厂。该报告严重失实,骗取了旗政府的批准。在因建厂不符合规定,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刘支持黄乐响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在公安机关查封该厂时,刘振英多次出面疏通,成为黄乐响非法生产的靠山。建议给刘振英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刘光全,中共党员,察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刘光全明知阴向葵、黄乐响长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但一直没有采取断然措施,监督不力。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点被乌盟公安局查封后的启封倒库工作中。刘光全监督工作失职,对旗公安局取缔该点的处理决定未及时送达。建议给刘光全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调离公安机关。

  6.李天虎,中共党员,察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危爆物品专管民警。李天虎多次给阴向葵开具空白爆炸物品准运证,为阴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方便,所负责的危爆物品管理工作混乱。黄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点被乌盟公安局查封后,李天虎在监督倒库工作中失职。建议给李天虎行政降级、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调离公安机关。

  7.云茂雷,中共党员,察右前旗公安局分管治安副局长。云茂雷对所分管的治安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明知阴向葵、黄乐响等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虽然检查过,但一直未采取坚决取缔的措施;对旗公安局的强制销毁决定未能得到落实负有监督不到位的责任。建议给云茂雷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张建生,中共党员,察右前旗公安局局长。旗公安局治安大人几次查封黄乐响的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点,但局里都没有提出处理意见,更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虽然旗公安局7月份做出了强制销毁决定,但由于下属工作不落实而未得到执行,作为局长负有监督和领导不力的责任。建议给张建生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9.赵沛生,中共党员,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分管公安政法的副旗长。在黄乐响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手续时,赵沛生对黄乐响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不但不制止,反而干扰公安及技术监督部门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的查封,多次给乌兰察布盟公安局打电话为非法生产窝点求情,使有关部门无法正常行使监督职能,起到庇护非法生产的作用。建议给赵沛生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郭金宝,中共党员,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旗长。郭金宝将旗供销社关于联营建厂的报告提交旗长办公会前,未经认真分析和调查,使严重失实的报告被“原则同意”,在签署批准文件后,又未对开办烟花爆竹厂的情况做进一步了解,致使黄乐响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更加猖獗。建议给郭金宝行政警告处分。

  11.崔林,中共党员,察右前旗工商局局长。旗工商局对发给郑治祥(阴向葵之弟)的营业执照不审核、不年检,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点不监督检查,对过期未检的营业执照不收回。对工商局监督管理不到位,作为局长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崔林行政警告处分。

  此外,建议责成察右前旗政府、旗技术监督局、旗劳动局和税务部门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乌兰察布盟行政公署就此事故作出深刻检查,乌兰察布盟行政公署对与事故有关的其他责任人员作出进一步处理。

  在“3.11”爆炸事故后,江西某县政府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通过该事故反映出该县政府在宣传安全知识、提高民众对烟花爆竹危险性的认识方面还有差距,对在外地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个体人员回迁故乡、缺乏预测和防范措施。建议责成某县政府向江西省人民政府和萍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以进一步改进工作。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中,没有发现江西方面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此事故中有违纪违规行为。

  江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上述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抄送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和全国总工会。

  五、 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

  “8.4”事故触目惊心,暴露了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教训惨重而深刻。

  (一)安全工作有死角

  今年以来,江总书记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也作出了严密部署,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对清理整顿烟花爆竹提出了操作性很强的要求,在全国对烟花爆竹进行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但是,一些地区的安全工作仍有死角,中央的要求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其原因是:一些地区的领导在思想认识上没有把安全生产提到应有的高度,没有把“三个代表”思想与安全工作联系在一起,更没有认真研究如何落实中央的要求,而习惯于用文件传达文件、用会议传达会议,工作不落实、留有死角、作风飘浮,检查走过场等。

  整改措施是:要求各级干部必须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以社会安定为重,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要改进工作作风,狠抓落实工作。在全面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行检查责任制。要实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干部的政绩考核和经济利益挂钩,从组织上形成安全生产的保障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上级的要求,不能打折扣。

  (二)执法不到位

  有关执法部门对黄乐响在内蒙古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一直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检查走过场;对违规配方、装药量和尺寸超标准等现象无人过问,对此,许多花炮厂均未受到有效监管;对私自装运被查封的危险烟花爆竹药料无人阻拦等。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严,执法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这是“8?4”事故的又一个沉重教训。

  整改措施是:要全方位、全过程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烟花爆竹为例,从建厂办证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药料配方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规定、药料交易市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产品质量检验、原材料和产品的储存、药物和产品的运输、产品的销售,以及消费者如何安全使用,都应由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严加管理,做到职责分明、互相配合,严防互相推诿。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谁办证谁管理、谁负责安全,实行重大事故追究制度。只有管理到位,隐患才会逐步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安全意识差

  一些传统危险产品产区的群众对危险物品熟视无睹,对事故隐患麻木不仁,安全意识差,这是“8?4”事故血的教训之一。黄乐响在内蒙古集宁的烟花爆竹厂药料和半成品在清理整顿中被封存,7月31日下午装货,以及8月4日上午在江西某县城卸货,并滞留了3个多小时,当地均有人看到,但启运和到达地都无人制止,也无人举报。

  整改措施是:要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知识和法规知识,在社会上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的浓厚氛围,特别是在烟花爆竹的主产区,要深入宣传并普及有关安全知识,用事故案例教育群众,发动群众举报各类隐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腐败因素

  黄乐响在内蒙古的烟花爆竹厂,虽多次被有关部门查封,但生产经营依旧,这与公安等部门个别人利用职权参与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的腐败行为有关。这种执法犯法的问题,特别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整改措施是:对执法部门的人员加强反腐倡廉的教育,严肃党纪、政纪,及进清除腐败分子,依法严惩腐败,尤其是执法犯法造成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

  (五)缺乏技术且存有侥幸心理

  黄乐响并未经过专门技术培训,不掌握烟花爆竹的技术知识,但又未聘用科技人员,生产烟花爆竹仅靠传抄的不正规配方,凭经验进行生产。从事故发生的情况看,他对亮珠、混合药吸湿发热引爆的科学原理不甚了解,存在着盲目或侥幸心理。这是“8?4”事故又一血的教训。

  整改措施是:加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的技术培训,扫除科盲。凡开办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法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和考核发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更多资料请点击:事故案例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摆渡船夫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