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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某住宅工程物料提升机吊篮坠落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1年4月3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技术经济开发区某住宅小区R栋工地,发生一起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吊篮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技术经济开发区某住宅小区B区R栋工程由某建筑公司总承包,其模板工程分包给湖北省安陆市某建筑公司。

  工程施工的垂直运输设备由某建筑公司提供了龙门架物料提升机,而该提升机未经国家规定的机构进行检测,又缺少必要的安全装置。2001年4月30日湖北省安陆市某建筑公司工人使用龙门架运送材料时,由于物料过长未采取绑扎固定措施,且作业人员图省事,违章乘坐吊篮上下,在龙门架多处隐患和无安全装置的情况下,突然发生吊篮坠落,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违章使用提升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规定,物料提升机严禁人员乘吊篮上下,物料不得超出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

  该提升机运送物料时未进行绑扎固定,造成吊篮在上升时物料散乱,卡阻吊篮上升,致使钢丝绳被拉断,因无断绳保护装置导致吊篮坠落。且因作业人员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违章乘坐吊篮,导致作业人员与吊篮同时坠落,造成伤亡事故,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某建筑公司虽为总包单位,并未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物料提升机不按要求,未经检验确认合格就投入使用,形成带病运行。安全装置不齐全,缺少断绳保护、限位等安全装置,当吊篮意外坠落时,由于没有任何保护措施,造成很大损失。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资质不认真审查且随意录用人员,架子工、卷扬机操作工都未经正式培训考核,对相关操作规程不清楚,对违章乘坐吊篮不加制止,无知蛮干,导致现场混乱。

  该施工单位领导疏于管理导致基层忽视安全。该住宅工程长期管理混乱,并未经上级检查管理,又不加以改进。该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采取了隐瞒不报的态度,由某建筑公司与湖北省安陆市某建筑公司协商自行处理,事后虽经有关部门查处,但由于该单位不积极配合,致使隐瞒事故长达80天,造成极坏影响。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作业人员违章乘座提升机吊篮上下,而提升机又未经检验确认合格,缺乏必要的安全装置,致使吊篮发生意外坠落时失去保护。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管理混乱引起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发生的责任事故。

  3.主要责任

  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负主要责任,对提升机不经检测就使用也应负主要责任。提升机由设备部门提供,该部门提供了一台不合格的提升机,也是一种失职,应负一定责任。

  某建筑公司主要领导应负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措施:

  1.提升机不得随意制作,其设计、制作必须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有关组织鉴定确认。

  2.提升机在施工现场组装后,应经有关部门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在提升机使用之前,项目经理应组织有关人员再次进行检查,并向操作和使用人员交底。

  4.提升机在使用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违章现象应停机进行教育。

  5.卷扬机手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必须具备使用保养知识,具备对提升机相关使用规定的正确理解,具备对违章行为的制止素质,具备发生意外情况时有紧急处理的能力。

  六、专家点评

  物料提升机目前尚未定型,多由企业自制,因此产生误区,一些企业不把物料提升机作为像塔吊、外用电梯等一类设备进行管理,从设计、制作、安装、使用、管理都存在问题,没引起重视,得不到彻底解决,因而事故仍然重复发生。施工单位应对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照《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CJ88—92)规定从设计制作到使用管理制定出检查表,逐项检查,淘汰不合格产品,对需要整修的列出项目进行整修验收,另外应更新制作一批,以适应生产需要。该事故也违反了此规范关于设计、制作、使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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