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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安平镇湘中煤矿运输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概况

       2007年6月28日7时47分,涟源市安平镇湘中煤矿副斜井发生运输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38.87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煤矿概况

  湘中煤矿位于涟源市安平镇四古村境内,属私营合伙企业,矿井所处井田地质单元为渣渡矿区东段梨子湾井田,矿区距涟源市城区北约15Km,涟源至古塘、田坪的主干公路经过安平镇和矿区,交通运输比较方便。

  矿井最低开采标高为+0m水平,现开采标高为-18m水平,因上部资源不足,需开拓下部资源,已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了《请求批准办理资源扩界手续的报告》,申请从±0m延深到-100m水平。

  矿井现有职工120人,其中井下职工98人。采用三班作业(早、中、晚班),八小时工作制。

  ㈡矿井基本情况

  该矿于1993年建井,1996年投产,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06年实际原煤产量4.1万吨。该矿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湘中煤矿由吴秀林任法人代表、矿长,由吴雄仪任生产副矿长、吴志威任安全副矿长、地面矿长吴志文、段晓华任技术负责人,配备安全员4名、瓦斯检查员6名。
   湘中煤矿原属村办集体煤矿,2002年3月改制为私营合伙企业,总股金为1180万元,主要有四大股东,分别为吴秀林、吴修治、吴理军、刘四平,其中吴修治任董事长。

  本矿区含煤地层为测水组,共含煤三层,从上而下分别命名为:3、5、6煤层,3煤层及其以上煤层,大部分被金盘仑断层断失,仅局部保留;5煤层是区内的主要可采煤层,其厚度一般厚2.36m;6煤层为不可采煤层,一般厚0.3m。煤层倾角23°左右。矿区内地层走向北东~南西,倾向北西,倾角23度,呈一单斜构造,地面未见褶曲,但断层较为发育,总体构造属中等。

  水文地质条件:矿井涌水量,雨季最大80m3/h,旱季最小30m3/h,正常涌水量50m3/h,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至中等。

  5煤层直接顶为砂质泥岩,厚11m,灰黑色薄层状,含结核状菱铁矿和植物化石,一般为中硬顶板(Ⅱ级)。老顶为细砂岩、石英砂岩,灰~浅灰色,薄~中厚层状,一般为坚硬顶板(Ⅲ级)。直接底为砂质泥岩、粉砂岩,灰色,薄层状,皱纹状层理,夹菱铁矿结核,含泥质较高,易发生底鼓现象。矿井工程地质条件为中等。

  根据湘煤行[2005]第303号文,该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32.72 m 3/t。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无自燃发火倾向。

  矿井开拓:矿井采用斜井-暗斜井开拓方式,共划分二个水平,一水平运输大巷标高+123.0m,已采完;用暗斜井延深开拓二水平,其运输大巷标高-18m ,矿井分南北两翼开采,现开采+45m~-18m水平的测水组下段5煤层。

  矿井采用走向长壁前进式采煤方法,爆破落煤工艺,机巷装有“V”型电溜子运煤,回采工作面选用金属磨擦支柱配绞接梁支护,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

  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采用边界式通风系统, 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风井安装有二台风机,工作风机为YBK56-№11型风机,电机功率30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矿井排水系统:矿井分南北两翼排水,北翼设有专用排水井,均为二级排水。

  矿井供电系统:矿井由安平镇35KV变电站架线10kv入矿,供电线截面积LGJ―3×70mm2,供电距离约3km。地面装三台变压器,其中S7-160/10/0.4中性点接地专供地面生产生活用电,S7-250/10/0.4和S7―200/10/0.4中性点未接地专供井下生产用电,专供井下局扇用电为S9―100/10/0.4型变压器;矿井装有250kw柴油发电机组作为的备用电源;采用380V低压下井。

  矿井运输、提升系统:水平运输大巷均采用人力推车;矿井采用二级提升,主井、暗斜井均使用JT0.8×0.6型绞车提升,电机功率22Kw,配用6×19-18.5-155型钢丝绳,单钩串车提升,轨距600mm,采用U-0.75型侧卸式矿车。

  矿井无挂钩工操作规程,地面未设专职挂钩工和信号工。副斜井人员下井规定:正常情况下,作业人员进班下井由带班长通知绞车房,最后一名作业人员到达井底时告知井底挂钩工;其它时候人员下井,由当事人告知地面绞车司机,到达井底后电话通知绞车司机。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该矿井配备有KJ-90型安全监测系统,部分采掘工作面安装了瓦斯传感器、总回风巷安装了风速传感器。

  ㈣事故地点概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副斜井,该井主要用于北翼排水、下放材料和提矸、通风、行人之用,地面标高+215.45m,落底标高+60.70m,坡度30°,斜长314m,为斜交顶板岩层布置,落底后掘大巷与北翼暗井贯通,构成矿井负压通风系统,副斜井井筒基本上采用砌碹支护,局部地段为裸体或木支架支护,该井因使用时间较长,巷道断面变窄,特别是井筒114m以下的断面,净高1.45m,净宽1.65m,井筒内右侧设置有6个躲洞,躲洞间距20~50m。

  三、事故发生与抢救经过

  6月27日晚班(0:00~8:00),井下作业人员于5:40至7:00陆续沿副斜井徒步出井,7:30分左右井底还留有6车矸石未提升出井,晚班井下值班长吴读冲要求挂钩工吴周文把剩余矸石提完后方能出井,并打电话到地面调度室,要求28号早班下井人员必须分批下井。

  6月28日早班(8:00~16:00),带班长吴保生组织当班人员召开了进班会,参加人员有生产副矿长吴雄仪、安全副矿长吴志威、放顶班长吴伟清及当班生产作业人员。在会上吴雄仪交待了有关事项,强调了要有组织有纪律的进班,要求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进工作面后先加固后放顶,注意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与值班长联系处理。

  当班安排下井36人,其中生产班14人,推车组6人,巷道维修5人,回柱班6人,井底挂钩工1人,另有带班员1人,放顶班长1人,暗井绞车司机2人。进班人员分三批下井:第一批是工作面小工、推车工和带班长共14人,第二批是回柱班、维修班及工作面部分大工共12人,第三批是大工师傅等10人。

  7:30分左右,由晚班绞车司机吴平贵放了三车材料下去,第一批13人跟随材料车下井(带班长吴保生因换衣服未一同下井),第一批最后一名人员到达井底后,挂钩工(吴周文)挂上二个矸石车打提升信号铃,早班绞车司机肖本文接班,并将二个矸石车提升出井,过了一会,绞车司机肖本文开始下放二车材料,约7:40分第二批12人先后跟随二车材料下井,材料车放到井底车场后,大约过了2~3分钟,挂钩工(吴周文)打了一声放铃,绞车司机又放了3~4m左右钢丝绳,然后挂钩工挂上两个矸石车并向地面绞车房发出提车信号(绞车司机和挂钩工都没有打电话询问职工下井情况),绞车司机就开始绞车。当第二批人行至距井口200m左右时,看到提升钢丝绳往上行,发现在提矸石车,因所处位置井筒断面太小,难以躲身,纷纷寻找躲避地点,其中5个人就近进入了躲避洞内,有的人俯卧趴在井筒两侧的水管上,有的人立即后退往上行走寻找躲身之处。走在最后的吴克凡与吴迪文沿井筒上行40m左右,发现两辆矸石车和他们相距只有10米左右,就没有继续向上走,吴克凡和吴迪文都趴在水管上躲避矸石车。吴克凡向吴建雄喊了一声:“莫走了,赶快躲”。吴建雄(死者)仍继续往上走,两辆矸石车从吴克凡和吴迪文身边经过,当矿车向上提升8米左右,吴克凡看到吴建雄的矿灯从上面滚落下来,不久两个矸石车掉道,停了下来。

  吴克凡就立即喊下面的人一起往上走,此时吴红文和另一名工人也上来了,在距吴克凡躲避的地点10多米处,看到吴建雄头部朝下仰倒在井筒下去的右侧轨道上,头部、左耳处流血,腰部以上躯干浮肿,当时吴健雄还有呼吸,发现二个矸石车停在吴建雄上方10m左右的位置,均已掉道侧倒在井筒的右侧(提升方向),其中前面的一个矸石车有半车矸石翻了出来,第二个矸石车有一个轮子也出了轨道。吴红文叫吴克凡立即出井喊人,其他人员在事故地点等候。吴克凡到达地面通知带班长吴保生,大约5分钟后,安全矿长吴志威、带班长吴保生和吴伟清等人赶到出事地点,由带班长吴保生背起伤者吴建雄,走了约50m距离,然后四个人把伤者抬到地面,此时约8:05,吴建雄已不能说话,但还有呼吸。生产矿长吴雄仪听到出事的消息,在地面立即打电话调车,同时地面矿长吴志文也打了120急救电话,立即用矿里的车将伤者吴建雄送往涟源市中医院。在运送医院途中,遇上了120急救车,经120医生检查后,发现伤者已经停止呼吸,约9:20分把伤者送到涟源中医院,经医师再次检查诊断,确定伤者吴建雄已经死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8.87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副斜井年久失修,井筒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的要求,下放材料时,行车又行人,提升矸石车时,行人又行车,结果导致下井职工在躲避矿车时,被矿车挤压致死。

  ㈡事故间接原因

  1.煤矿提升运输管理制度混乱:一是没有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二是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三是没有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四是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够,没有明确职工的岗位责任。

  2.煤矿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达不到要求:一是副斜井井口未设信号工,也未设信号铃和信号灯;二是没有按规程要求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3.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当班绞车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无证上岗,职工素质低,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自保、互保、联保能力差。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调查取证,本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㈠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吴健雄,大工。没有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㈡建议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吴周文,挂钩工。没有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章挂车,并打点发出提升信号。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比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2.肖本文,绞车司机。没有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没有确定下井人员到达井底前,违章提升绞车。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比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3.吴保生,带班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没有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事故调查时,不如实反应情况。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比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1.吴志威,安全副矿长。安全管理不到位,矿井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煤矿“三违”现象严重,行车行人现象普遍。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由涟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吴秀林,矿长、法人代表。对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不严,下井跟班制度执行不严,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由涟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湘中煤矿安全培训不到位,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不完善等重大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建议由娄底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给予全矿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㈠严格落实提升运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坚决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㈡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带班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与下井职工同进同出,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予以处理。

  ㈢井口、井底必须配备专职信号工和挂钩工,并设置声、光信号装置。

  ㈣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文化素质,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特殊工种不得禁无证上岗。

  ㈤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倾斜井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㈥煤矿必须立即停止回采工作面前进式采煤方法,严禁超能力生产。

  ㈦煤矿企业在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停止生产。煤矿应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项目、目标、时限、作业范围,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将整改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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