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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厂续建工程高处坠落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2年2月20日,深圳市某电厂5、6号机组续建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深圳市某电厂5、6号机组续建工程由中建某局第二建筑公司承建,该工程主体为钢结构。6号机组东西(A~B轴)钢屋架跨度为27m,南北(51~59轴)长63m,共7个节间,钢屋架间距为9m,屋架上弦高度为33.2m。屋架上部为型钢檩条,间距为2.8m,檩条上部铺设钢板瓦。钢板瓦采用厚1.2mm钢板轧制成槽型,板与板可以咬合连接,每块板外型尺寸为9800×830mm,重92kg。

钢板瓦按长度平行屋架跨度(东西)方向,沿南北铺设,第1块板铺设后用螺丝与檩条进行固定再铺第2块。截至2002年2月20日前,已完成51~52轴1个节间的铺板。

2002年2月20日继续铺设钢板瓦作业,开始从52~53轴之间靠近A轴位置铺完第1块板,但没进行固定又进行第2块板铺设,为图省事,将第2块及第3块板咬合在一起同时铺设。因两块板不仅面积大且重量增加,操作不便,5名人员在钢檩条上用力推移,由于上面操作人未挂牢安全带,下面也未设置安全网,推移中3名作业人员从屋面(+33m)坠落至汽轮机平台上(+12.6m),造成3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在铺完第1块板后,没有用螺丝固定便继续铺第2块板,从而没有一个稳定的作业条件,给继续作业带来危险。且作业时又一次铺设2块,更增加了作业难度。

铺板是在33m高处的屋架上弦作业,为使作业人员挂住安全带,在52轴的钢屋架上弦处拉一条φ25的白棕绳作为安全绳,然而作业人员并没按要求将安全带系牢在安全绳上,因而失去了唯一的安全保障。

按高处作业规范规定在如此高处的钢屋架上作业,应在节间处设置安全平网,而此作业场所却未设置,因此,当发生意外坠落时,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死亡事故。

2.管理方面

承包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程序,以致安全防护措施过于简单。钢结构吊装是一项比较危险的高处作业工程,必须全面考虑防护措施。按作业条件和施32212艺,包括人员上下设施,高处作业中的临边防护等。高处作业规范要求,在铺设第一块屋面板时,作业人员不能站在屋架上弦作业,必须站在搭设的操作平台上操作;人员操作不允许在屋架和钢梁上行走,要求要在屋架下弦处张挂安全网等。而该工程只采用了拉一根安全绳为作业人员挂安全带,过于简单。当作业人员忽视或挂安全带后操作不便等情况下而未挂安全带时,因此,缺乏其他保护措施。

屋面铺板属屋面吊装作业范围,作业人员屑特种作业。该工程雇佣劳务工人,未经专业培训,也没特种作业操作证,因而作业中违章,又未能得到及时指正,导致发生坠落死亡。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①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不具备基本作业条件;

②高处作业的防护措施过于简单,未能按规定和施工工艺创造安全作业条件。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该施工企业既不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不进行作业前的培训,又不按施工工艺全面采取防护措施,方案过于简单,以致发生意外事故时失去防护。

3.主要责任

①施工项目负责人在编制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过于简单,未按施工工艺全面考虑,施工前又未对作业人员交底,强调作业程序及必须挂牢安全带和进行检查,致使铺设第二块板时便发生事故,应负指挥责任。

②中建某局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该公司管理上失误,方案编制后不经审批,作业人员不经培训,以及现场作业违章不能及时得以制止等违章行为负主要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并对照本企业的实际管理进行总结改进,必须提高法制观念,严肃认真的贯彻落实。

2.提高技术素质,学习相关规范。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并经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批,避免施工指挥的随意性;应将项目负责人的指挥行为纳入规范管理。

六、专家点评

轻钢结构工程由于结构重量轻、施工速度快,在城市建设中逐渐得到发展。从本工程施工当中看到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严重问题,以至不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其原因是:第一,由于轻钢结构构件的刚度差不便设置临时措施;第二,安全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而设计单位只考虑结构设计,未考虑结构安装过程中设置临时安全防护的设计,从而给设置安全措施带来困难;第三,由于钢结构施工速度快,施工单位怕麻烦,不打算花费更多时间更多材料搭设安全措施,至多发给作业人员一条安全带就是唯一的安全措施,因此,轻钢结构安装中的安全防护问题亟待解决。

本次事故虽然表现在工人违章操作,实质上是安全措施有问题。没有搭设操作平台,工人只能在钢梁上冒险作业;虽然每人发了一条安全带,但挂安全带处距离作业位置过远,即使挂了安全带,作业移动时还要解除安全带,来回往返挂安全带也不实用;另外,在高处作业的情况下(距地面33mm)不设置安全网,工人在钢梁上作业时完全依靠自己注意,钢结构屋面不像混凝土表面粗糙,随时都有坠落危险;再加上对作业人员没严格要求和训练,稍不注意必然发生事故。安全工作应该贯彻“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应该为作业人员提供——个最基本的安全作业条件。

本次事故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080—91)的第4.1.12规定“应预先在屋架下弦挂设安全网”,第4.2.3条规定“吊装第一块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第4.1.11条规定“当在梁上行走时,必须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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