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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短陂桥煤矿运输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概况

2007年12月7日6时30分,邵阳市短陂桥煤矿发生煤矿运输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23.5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企业概况

  短陂桥煤矿为邵阳市属国有煤矿,位于邵阳市双清区境内,距邵阳市火车站2km,矿区位于长邵公路旁,交通方便。隶属邵阳市煤

  炭局,设计能力为9万t/a,核定为6万t/a,2006年实际采煤2.5

  万吨/年。全矿从业人员200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绞车司机大部分无证上岗。

  ㈡矿井基本情况

  该矿为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闭的瓦斯灾害非常严重的矿井,安全程度评估等级为D级,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于2006年12月到期,工商营业执照有3年未报年检,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均已过期。至事故前仍未取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和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对其实施停产整顿,该期间矿井处于整顿维修阶段。

  矿井开采短陂桥矿区,煤系地层含煤3层,Ⅰ、Ⅱ煤层为可采煤层,煤层平均厚度1.3 m,平均倾角45°。

  开拓方式及采煤方法:矿井采用多水平斜井开拓,主、副斜井均布置在井田中央。

  瓦斯: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地质构造带、石门揭煤突出强度较大,最大突出强度120t吨。相对瓦斯涌出量为39.89 m3/t,绝对瓦斯涌出量3.64 m3/min 。

  煤尘及煤的自燃性:煤尘具有爆炸危险;煤层具有自然倾向性。

  矿井安装了KJ90安全监测系统。

  矿井采用“三八”工作制,即早班0:00~8:00时;中班8:00~16:00时;晚班16:00~24:00时。

  ㈢事故地点概况

  矿井采用斜井-暗斜井开拓方式,生产水平在-100m,回风水平在+30m,上述2水平间布置有一斜长为271m、倾角28°的暗主斜井,

  担负-100m水平的综合提升任务。暗主井上部安装有一台1.2m单筒绞车,该绞车有过速、过卷保护和紧急制动装置,但其电机在事故前已烧毁,在等待维修期间,矿井临时使用备用的0.8m单筒绞车担任提升任务,该绞车未安装有过速、过卷保护和紧急制动装置。暗主井井筒中没有安设能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暗主井上下车场均为平车场,绞车司机协助上部车场推车和摘挂钩,井底车场安排一人推车和摘挂钩。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12月6日23时30分的进班会上,运输队安排唐树成到-100水平井底摘挂钩、推车,陆付安到暗主井开0.8m单筒绞车并帮助推车,岳双桂和禹全清负责主井底至暗主井上部车场间推车、挂钩、开水泵和人车跟车人。因212采区由于预测有突出危险性,没有安排作业,只安排防突队员朱跃武、罗建忠到212采区打措施孔排放瓦斯,安排另2人到212采区一上山往南掘平巷,当班未安排付万亮作业。会后上述人员至主井口等侯人车下井,此时发现付万亮擅自穿上工作服来到主井口,对别人说要去212采区作业,由于当班没有值班队矿领导带班,其擅自下井作业行为没有得到制止。

  12月7日0时20分左右,上述人员陆续到达各自岗位作业,5时30分左右,212采区作业人员付万亮、朱跃武、罗建忠、李仕林先后从暗主井上来至暗主井绞车房休息。6时30分左右,绞车司机协助其它运输人员去主井底车场推车而离开工作岗位,此时暗主井底打铃至暗主井绞车房要求绞车。付万亮听到铃声后,就立即擅自启动绞车,当矿车被提升至距暗主井口30-50m处时,付万亮听到运输大巷推来空车的声音,为防重车与空车在车场相撞,付万亮紧急

  按下断电按钮而忘记操作手动制动闸,由于绞车未安装紧急制动装置,被提重车在重力的作用下,加速下滑。待其它人员紧急帮助操作手动制动闸时,由于重车动量太大,手闸已无法制动,飞速下滑的3辆重车冲向井底。跑车事故发生后暗主井上部车场人员立即赶至井下,此时发现挂钩工唐树成被撞倒在井底车场变坡点5米处,人被挤压在第二矿车下,已无气息,下滑的重车将井底车场的多辆空车撞出掉道。井下人员将唐树成抬出,并送至地面,经医生检查发现唐树成因伤势过重已经死亡。

  至此,事故抢救结束。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㈠直接原因

  ⒈暗主井备用绞车未安装紧急制动装置;暗主井井筒中没有安设能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⒉作业人员违章擅自操作绞车,由于不懂绞车操作技术,紧急情况发生时,只断电而未同时操作手动制动装置,造成跑车。

  ⒊井底车场挂钩工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挂钩后没有进入躲避硐室,被跑车车辆撞击致死。

  ㈡ 间接原因 

  ⒈矿井安全管理混乱,机电运输等岗位的特殊工种未按规定配齐;违规安排暗主井绞车司机协助推车;作业人员未经安排擅自下井;非专职绞车司机违章开绞车。

  ⒉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

  ⒊安全意识不强。下井作业人员不具备基本的安全常识,没有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事故当班队矿、领导没有带班下井,没有管理人员有效监督和管理井下的安全生产。

  ㈢事故性质

  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㈠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⒈唐树成,挂钩工,农民。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挂钩后没有进入躲避硐室。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⒉付万亮,小工,农民。违章擅自操作绞车,由于不懂绞车操作技术,紧急情况发生时,只断电而未同时操作手动制动装置,造成跑车。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12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辞退。

  ⒊赵益华,中共党员,采煤队长。值班会上安排了4人到212采区作业,但未安排队干带班,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采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12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⒋赵康桥,生产副矿长,国企职工。负责采煤队和运输队的管理工作,对运输队违规安排暗主井绞车司机协助推车和采煤队未安排队干下井带班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12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⒌刘向阳,中共党员,党委书记兼安全副矿长,国企职工,事故当班值班矿领导。对未安排矿领导下井带班负有重要责任,对职工未经安排擅自下井作业行为没有有效制止。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12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其它相关责任人员,责成短陂桥煤矿根据违规责任事实,按煤矿有关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㈡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对该矿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该矿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任矿长无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⒈责令继续停产整顿。

  ⒉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六、防范措施

  ⒈倾斜井巷的提升绞车必须有防过卷装置、深度指示器、限速器和紧急制动装置。

  ⒉严禁安排绞车司机身兼数职;绞车司机工作期间,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按规定配齐摘挂钩人员。

  ⒊强化现场监督管理。井下每班必须安排矿领导及其它管理人员带班,及时发现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⒋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增强职工的自主保安能力,提高按章操作的自觉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只有在取得了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才能上岗。

  ⒌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证照之前不得组织生产。

  ⒍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⑴维修整改期间,必须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掘”的原则。

  ⑵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⑶加强通风系统管理,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各生产区域必须实现分区通风,严禁串联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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