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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温塘镇兴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顶板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概况

2007年8月8日13时15分,新化县温塘镇兴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472运输石门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45.3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煤矿概况

  兴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原名为支华煤矿)位于新化县温塘镇支华村境内,矿区距新化县城45km,距金竹山电厂30km,锡矿山至温塘公路横贯矿区,交通较为方便 。

  矿井于1994年建成投产,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t/a,实际产量达设计能力。煤矿为股份制企业,其证照齐全。采矿许可证号:4300000620317;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X181005020Y3G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MK安评证字[2006]1119G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300002201010,法人代表、矿长康金文,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编号:湘煤0501045;矿长安全资格证:湘煤安字第A06285号,上述证照合法有效。

  该矿由康金文任矿长,负责煤矿全盘工作;刘乐之担任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工作,段仲华任生产副矿长,负责生产管理,肖文负责技术工作。同时每班配备了值班矿长和安全员(兼瓦斯检查员)及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㈡ 矿井开采情况

  1、矿井开采地质情况:

  兴华煤业公司开采冷水江矿区王府田井田煤炭资源,开采范围在10勘探线以西420m至13勘探线之间,井田面积0.4588km2,开采标高为585m至275m,由12个拐点圈定其范围。

  矿井处于杨家山复式向斜中,井田呈单斜构造,地层走向NE10°~20°,倾向WS,倾角一般为20°左右。主要断层有王府田张扭性断裂(F5),童家院张扭性断裂(F6),但均位于矿区边界。生产过程中揭露了多条小断层,但对矿井开采影响不大。井田出露地层(由新至老)主要有第四系(Q)、壶天群(C2+3ht)、梓门桥组(C1Z)、测水组(C1c)、石磴子组(C1s),其中测水组为含煤地层。

  矿区内含煤5层,自上而下称为1、2、3、4、5煤层,仅3煤层为可采煤层,其它煤均不可采。

  3煤层厚度为1.03~6.31m,平均厚度为3.5m,平均倾角20°,煤层结构简单,赋存稳定。

  3煤层顶板为泥岩及碳质泥岩,含鳞木、芦木、羊齿等植物化石,厚0——24.51m。底板为砂质泥岩,灰黑色,薄层状,缓波层理,有时含植物化石碎片,局部为泥岩,厚0.8~12.32m,一般厚2.16m。

  煤质:煤层灰分17.58%,挥发分8.27%,发热量为28.61MJ/kg,属优质无烟煤。

  该矿为突出矿井,矿井绝对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分别为1.46m3/min、0.75m3/min,矿井相对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分别为19.71m3/t、10.13m3/t。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然倾向性为不易自燃。

  2、矿井开采情况

  兴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平硐暗斜井开拓。主平硐井口坐标:X=3079725.2,Y=37550236.489,Z=+550.2m,采用从煤层顶板穿层布置,平硐长160m,从平硐末端550.5m标高以29°的坡度布置了暗主井,落底标高472m。

  风井井口坐标:X=3079643.72,Y=37550283.84,Z=+579.06m,采用顶板朝底板穿层布置,从风井底+551m以23.5°的坡度向下掘暗副井,暗副井落底标高497m。

  通过暗主井472m与暗副井497m间以及+550m间的巷道连通,形成矿井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安全出口。

  2003年矿方已在平硐口以西75m处新开拓了一主斜井,用以开采矿井西翼的资源。主斜井井口坐标:X=3079694.435,Y=37550160.265,Z=+552.749m,主斜井坡度25°,落底标高+436.3m。通过473m南运输巷及436.3m其回风系统与暗副井497m连通,形成负压通风系统。

  矿方已从主斜井底+436m向下分别以25°、26°坡度布置102轨道上山,102回风上山至275.8m,作为接替矿井采区。现已形成通风、生产系统。

  矿井目前主要采用走向短壁式采煤法采煤。

  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风井房安装的主扇型号:4-72-11-NO16B,配套电机55KW,备用风机:YBF-NO10,配套电机30KW,4-72-11-NO12C,配套电机22KW。实测矿井总进风量1159m3/min,总回风量1218m3/min。

  矿井安装有KJ75型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工作制度为“四六”工作制,早班作业时间为8:00~14:00、中班14:00~20:00、晚班20:00~2:00、零点班2:00~8;00。

  ㈢事故地点概况

  +472m石门巷道总长150m左右,支护形式部分为裸体巷道,绝大部分为料石砌碹。巷净宽2.2m,净高2m,现大部分巷道已严重变形,断面缩小,不能通车运输,为此矿决定对其修复并制定了维修安全措施。

  7月中旬起安排劳力从+472m南运输大巷开始进行清理维修工作,每天安排一个班(早班)作业。至7月30日止,已将石门巷道清理了50.3m,该段巷道基本完好,未进行大的修理工程。前方巷道的墙帽大多垮烂,巷道左边的帽拱和墙基本已垮塌,而巷道右边的帽拱和墙基还完好,帽顶上冒落高约在1~1.5m,该段仍采用料石砌碹支护,并利用墙帽的完好部分。至8月6日已完成两次补碹工程,第一次补碹长1.4m,第二次补碹长1.6m,8月7日清基砌墙1.6m。此时,新砌好的拱顶(2-3m)上空顶约1m未填实,未砌拱的拱顶上也空顶1m 以上。

  砌碹施工的碹胎为11kg/m的旧钢轨加工成半圆拱形,共两个。碹胎板为长约2m,宽0.15m,厚0.035m的木板,碹胎两脚底部有四方带孔的铁板,用道钉将拱架脚钉在木板上,木板下面每边都用3根长约1m,直径0.12m~0.16m的圆木作支柱。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8日早班,安排8人去+472m石门进行维修,生产矿长段仲华主持召开进班会,值班长刘杰辉参加,在会上都强调要注意安全,搞好工程质量,在暗斜井上下不要搭矿车。

  会后刘杰辉和8人一同在井口装好4车料石,1车河沙,1车水泥,并将其从平硐推进至暗斜井上车场,然后留下2人,一人推车挂钩,一人开绞车,将其6车砌碹物料下放至+472m下车场,其余6人和值班长一同先下去摘挂钩和推车,物料下放完后,9人先后将其推至补碹施工点。分工为班长刘兆聪与杨青平戴帽,杨同心和刘标元推车,谢立明和刘臣军拌沙浆,谢新田装矸,杨春华倒矸。首先刘杰辉与班长清理了巷道顶部的松石,然后将巷道中的余矸清理出去(7车),约11点钟左右,班长刘兆聪和杨青平开始立碹胎,用道钉将碹胎钉在木板上,木板下面每边都用3根长1m直径0.12m的圆木作支柱,柱窝挖到硬底,本班补碹长1.6m,碹胎板外悬0.4m。大约11点多钟,生产矿长段仲华来到当头检查,说要注意安全,注意松石。刘杰辉看到段仲华来后就去+275掘进头了。约在12点多钟,帽已砌筑完,帽顶上空顶1m多,这时班长刘兆聪就安排杨青平、刘臣军、杨青华、谢新田四人清理垱头余矸,他就和其他人去推装矸石的重车。作业垱头由谢新田装矸,杨青华倒矸,另二人推车。13时左右,刘兆聪将第二车推出百多米远时,垱头的杨青平就跑出来喊刘兆聪,说垱头出事了。

  (二)事故抢救经过:

  刘兆聪当即安排刘标元去井底打电话汇报,自己进去垱头抢救。进去一看,所补砌的帽拱和拱架朝外垮塌,料石与矸石约2车(0.75m3矿车)将谢新田埋没,压在其身上的石块厚约0.3m至0.4m,段仲华从上车场闻讯立即赶到现场,一起参与抢救,安排人观察和控制顶板,搬的搬,扒的扒,不到10分钟,将伤员谢新田救出,伤员以装矸姿式躬身倒地,面朝底板,口内进水(当时巷道内有0.6m宽、0.07m深的污泥积水)。抬出伤员,段仲华即时对伤员口对口吸气,吸出几口泥水,伤员无动弹,无反应,立即将伤员背出井口就近送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抢救,在医院输氧苏生无效,医生诊断其为外伤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直接原因

  1、工程质量低劣,拱部空顶严重,空顶高度1m~3m充填不饱满;施工所用的料石规格、形状不一,难以保证工程质量。

   2、新砌拱地点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造成顶板局部冒落,击垮新砌拱帽,造成人员伤亡。

  ㈡ 间接原因 

  1、生产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工程质量检查要求不严,跟班管理人员发现空顶隐患未督促及时处理。

  2、生产技术管理不严,《+472m大巷维修安全措施》不完善 ,规定砌碹长度为2m,未根据顶板情况采取短拆短砌和控顶临时支护的施工措施,且施工时未按作业规程要求严密接顶。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差,砌拱后未接顶就违章冒险出矸,导致顶板冒落引发死亡事故。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刘兆聪,当班班长,负责当班作业地点安全管理工作。到事故现场后,对维修地点顶板破碎、空顶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予以辞退。

  2、刘杰辉,值班长,负责井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班到事故地点后,没有督促作业人员充填空顶和架设临时支架再砌拱,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7条规定,建议撤销值班长职务。

  3、段仲华,生产矿长,负责全矿生产安全工作,对工程质量检查要求不严,事故当班到事故地点未督促及时处理顶板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7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元。

  4、康金文,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工程质量和顶板管理不到位,对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38条规定,建议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的经济处罚。

  5、兴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8.8”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40条的规定,建议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处以10万元的经济处罚。

  六、防范措施

  1、加强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砌碹特别是修复砌碹巷道时,壁后和拱顶应及时充填和接顶。

  2、加强技术管理,提高作业规程的针对性,反修砌碹巷道应短拆短砌,每拱长度一般不应超过1m,空顶时要有临时支护措施。

  3、加强工人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防止违章冒险作业。

  4、加强工程质量检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落实矿领导现场跟班安全职责,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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