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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冒险作业酿事故案例分析

2003年某月某日,昊某等6人所在的某乡镇煤矿露天矿场进行爆破时,共打炮眼8个,但装药引爆时只响了6个,其余2个炮眼未爆。10分钟后管理人员认为这2个未爆炸的炮眼不会再爆炸,即让吴某等6人进人采矿面作业。吴某等6人提出必须把瞎炮眼中的炸药排出来,否则不能证明是瞎炮。管理人员命令其马上采掘,吴某等6人坚决不进采矿面作业。为此,矿领导以昊某等6人不服从管理,未完成当天采煤任务为由,扣发每人当天工资和当月奖金计650元。昊某等人认为:其未完成当天采煤任务是因为采煤现场有未爆炸的瞎炮,他们不敢进人现场,无法进行采煤作业,因此请求煤矿补发工资和当月奖金每人计630元。

事故分析

“瞎炮”未经排除,管理人员就下令继续采矿作业是强令冒险作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所以依据法律规定,吴某等人“请求煤矿补发工资和当月奖金”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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