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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野三关镇青龙桥村2.25山体滑坡事故

  1、滑坡地段基本情况

  (一)滑坡地段采石场情况

  自1984年青龙桥至上李坪的村级公路修通后,附近村民由于建房需要,开始在此处公路沿线开采石料。随着经济发展,周围农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逐渐增多,加之集镇建设石料需求量增大(该处距野三关集镇约2公里),此处逐渐形成一个沿公路长约200多米的石料场。至2003年12月21日,该地段共有李永共、邓国念.黄治炳、邓家龙、黄子玉、张世清、黄治碧等7人(分为6个采矿点)在该地段开山采石,其中只有黄治碧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其余均未办理任何证照。2003年以来,野下关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过程中,针对采石场"洞式开采"、"掏采"等安全隐患,对采石场的各业主先后下发了《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通知书》、《停采通知书》,但收效不大。

  2003年12月11日,野三关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黄治碧采石场下达了《停产整顿通知书》,对其他矿山下达了《关闭通知书》。此后,部分矿主停止了采矿行为,部分矿主在春节期间停了一段时间,春节后又陆续开工采石,至事故发生当天,该地段仍有3个采点作业。

  (二)崩滑处地质情况

  山体由大冶组中薄层灰岩组成,岩层倾向315度,倾角42度,为顺向坡地质结构,岩体中发育(l)1l0度<66度、(2)170度<65度两组裂隙,裂隙与岩层面的组合,使岩体切割成块体,具备产生顺层崩滑的基本地质条件。

  滑坡体长近20m,宽30-60m,厚3m左右,体积约2万立方米。产生崩滑的部分是因坡脚长期采石己形成高20m的临空面,加上采石放炮震动的影响,加快了地脚岩体的卸落松弛。经地质部门鉴定认为:顺层地质结构与裂隙地割体是滑坡体产生的基本条件,采石切脚是直接诱发原因,放炮震动加速了变形松弛。

  2、事故发生经过

  2004年2月23日,余昌宜(该处为余的自留山)找到与张世清合伙采石的黄志新,到张世清家商量2004年在余昌宣的自留山采石的和金事宜,余昌宜提出由2006年的年租金1000元提高到2000元.并要求张世清与黄志新优惠供应500车石头,每车只给三材费5元。为此事人一直商量到2月24日上午5时,没有达成协议。

  在张世清采石地段,去年停产后残留几十车泥石混杂的块石,2月25日,余昌宜请了黄家春一家三人上车,约定每车给6元上车费,请了向慧磺来拉石头,约定每车运费8元,为自家办的砂砖厂拉石头。大约17时左右,该地段上面垮了几个石头,还伴随着泥土,余昌宜便喊快跑紧接着上面发生大面积垮塌,将余昌宜、黄家春、张安新、黄义推下公路坡下,向慧磺急于想将停在滑坡下的拖拉机开走未果,被大而积汾山当场压埋,黄家春、黄义经抢救无效遇难,余昌宣、张安新受伤。州、县、镇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赶到现场后,组织了大量机械和人员进行施救,清除了大量崩塌的石方,于2月26日下午5时,将已经死亡的向慧磺的尸体从石堆中挖出。27日中午.死者的善后事宜处理结束,伤者得到有效救治。此次事故共造成三人死亡,2人受伤。

  3、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山体被长期大面积掏采,采石切脚形成临空面,诱发大而积山体浴坡。

  (二)间接原因

  此采石地段长期管理混乱,矿山无证非法开采,有关部门管理不严、制止不力,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措施不落实,对已关闭的非法采石场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此次事故是有关矿主在该地段长期非法采石,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执行关闭和停产规定,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非法采石场查处不力,监管措施不落实、不到位而导致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整改措施

  (一)巴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3]58号、60号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对非法开采的采矿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制关闭.并落实专人督办到位,加强监管,严防反弹。

  (二)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组建工作专班,定期和不定期对有证非煤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整改结束后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开工生产。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险区险段,要认真排查、建档建卡、加强监测,落实监控人员,制定防灾预案和防范措施,设立有关警示标志,搬迁险区居民,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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