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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一毛纺织厂梳毛机致人死亡事故分析

  2008年1月22日7时45分左右,江都市毛纺织厂散纤制条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一、事故经过

  2008年1月22日7时45分左右,江都市毛纺织厂散纤制条车间,车间共有5台机器,其中3台梳毛机,2台正转机,车间实行三班制,白班8:00—16:00,中班16:00—24:00,大夜班0:00—8:00。出事当天,也就是2008年1月22日上午7:45左右,是大夜班即将下班前,工人都在清理现场、打扫卫生、准备交接班,当时车间共有5个人,其中2名梳毛机操作工,2名正转机操作工,1名机修工。操作正转机的刘红英、李晓红现场看不到毛国香,于是向梳毛机地坑中查看,发现毛国香衣服被梳毛机齿条钩住,人被吊在梳毛机上,发现后大家都很紧张,都吵了起来,立即呼救。这时已到上班时间,贺厂长已到现场,于是大家一起动手将毛国香从梳毛机上救下,一边打120急救,一边组织人员用厂里的轿车将毛国香送邵伯油田医院抢救,终因窒息时间过长,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主要原因

  梳毛机操作工毛国香安全防范意识淡薄,虽然关掉了梳毛机,但机器有惯性,她在梳毛机没有完全停止的情况下,就到地坑中清扫,被仍在转动的梳毛机齿条钩住衣服,窒息身亡,是导致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次要原因

  1、梳毛机存在事故隐患,没有即停、急刹、限位装置,机械传动的梳毛机齿条外部没有防护栏或防护罩,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

  2、管理不严,现场监护不力。企业没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安全科科长任元忠因病住院治疗,只是口头交代安全工作由工会主席石庆振临时负责,安全科形同虚设。

  (三)事故性质

  发生在江都市毛纺织厂散纤制条车间机械伤害窒息死亡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主要责任

  梳毛机操作工毛国香,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违章作业,违反梳毛机安全操作规程,在梳毛机没有完全停止的情况,就下到地坑中清扫,被梳毛机齿条钩住衣颈,造成窒息死亡。毛国香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这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鉴于毛国香在事故中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次要责任

  1.江都市毛纺织厂厂长及其蒋建平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督促、检查不力,梳毛机机械传动部位无护栏或护罩,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设备本身就存在着事故隐患。蒋建平作为厂长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设施齐全的作业场所,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2.企业工会主席石庆振临时负责安全,分管制条车间的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监督检查不力。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没有尽到自己的工作职责,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处理建议

  1.建议相关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江都市毛纺织厂给予经济处罚。

  2.建议相关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厂长蒋建平给予经济处罚。

  3.建议江都市毛纺厂依据厂规厂纪对石庆振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强化全体职工的岗位培训教育,举一反三,使企业干部职工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2.加强劳动保护组织网络建设,开展创建劳动保护合格示范工会,积极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3.组织职工学习并正确指导安全作业,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4.进一步完善安全组织网络,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各级安全责任制,修订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各个车间、各工种、各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在重要和危险岗位要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同时增设护栏或安全防护装置,杜绝重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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