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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盐田九径口“8.27”特大爆炸事故

一、 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2年8月27日17时35分,深圳南东鹏运输公司似下简称东运公司)在盐田九径口开山填海工地施工的峒室爆破工程,由于其中一药室发生早爆,造成15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0000余元。

东鹏运输公司是1988年2月11日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营运输企业,经营范围以承担盐田港港区开发的土石方运输为主。东鹏运输公司的上级管理单位是深圳市东鹏实业有限公司。1992年5月,东鹏运输公司决定筹建爆破工程队,委派工程部副经理任某组建爆破队。并从东倍石场调入爆破员黄某(已遇难)担任爆破工程队队长。黄队长持有爆破员和爆破安全监督资格证,负责施工队的全面工作。施工队的人员都是由黄队长负责临时雇用的,共雇用26人,其中只一人持有爆破员资格证。

由于东鹏运输公司没有能力和资格负责工程爆破,1992年7目8日,该公司又与深圳华海爆破工程公司签了协作合同,由华海公司负责有关爆破技术咨询服务与现场工作指导,7月23日,华海公司完成了盐田九径口工地爆破方量为6.85万立方的爆破设计方案、Ⅰ号导峒和Ⅱ号导峒挖完后,8月26日12时开始装药当天两个峒的十个药室装药完毕,总药量为 28.28吨。接着按 Ⅰ号峒和Ⅱ号峒回填,每峒十三人作业。

8月27日17时左右,盐田港区域上空,天气较晴朗,工地峒室回填工作继续正常进行。大约到17时20分到25分,天气突然变化。天空白云密布,云层较低,天色变暗。云层从东北向西南方向移动,并刮有大风。随即开始下雨,雨点大而稀疏,而后骤变为大雨。于是在工地进行回填工作的峒外作业人员以及爆破队黄队长,都分别跑到工地Ⅰ号、Ⅱ号峒内避雨。这时,在盐田港九径口开山工地2公里范围上空发生强雷爆。大约在35分左右,一声巨雷霹雳,随即Ⅱ号峒装有2.28吨炸药的3号药室发生爆炸,致使Ⅱ号峒内13人全部遇难。由于Ⅰ、Ⅱ号两峒室相距仅40余米,Ⅰ号峒口发生垮塌,其中2人遇难。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确认Ⅱ号峒3号药室的早爆是由于雷击引起的。

2.国家《爆破安全规程》中规定:“遇雷雨时应禁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但这次工程爆破施工没有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致使在天气发生明显变化后,爆破作业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能及时撤离现场,这是造成15人遇难的重要原因。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东鹏运输公司爆破工程队队长黄某,是工地上唯一的指挥人员,不但没有组织并指挥人员迅速撤离现场避险,反而随峒外人员一起进峒内避雨,对这一特大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触犯《规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但鉴于已在事故中遇难,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深圳华海爆破工程公司曾某等是这次大爆破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副指挥,对这起事故应负有技术上的管理责任,其过失行为已违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东鹏运输公司工程部副经理任某,对这起事故负一定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4.东鹏运输公司副经理倪某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撤销其担任的东鹏运输公司副经理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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