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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县大成桥煤矿“10•24”运输事故

  一、概述

  1.事故单位:宁乡县大成桥煤矿。
  2.事故发生时间:2007年10月24日14时40分。
  3.事故发生地点:二水平西暗井落底车场岩掘头。
  4.事故类别:运输事故。
  5.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6.15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1. 大成桥煤矿属大成桥镇镇属集体煤矿,开办于1984年,位于宁乡县大成桥镇境内,距宁乡县约17Km。矿井所处井田为煤炭坝矿区五亩冲井田一部分,主要开采乐平组第2号煤层。该矿采用斜井开拓,井口地面标高+113.68M。该矿设计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2006年实际生产原煤3.5万吨。2006年12月,该矿由贺芝华、许福明、许建光、沈新明、欧文超、徐定良共6人组成矿委会,出资1060万元进行总承包,由贺芝华任法人代表、矿长,主持全面工作。实行矿长负责制,采用“三八”作业制,全矿现有职工220人,其中井下职工160人,共有6个采煤队、6个岩掘队、1个机电队和1个运输队。

  2.大成桥煤矿持证情况:“五证一照”齐全,采矿许可证(证号:4300000720137)有效期至2007年12月;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X181104044Y1)有效期至2008年6月2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湘MK安许证字〔2006〕0398G1号)有效期至2008年7月19日;工商营业执照证号4300001100800;矿长资格证(证号:湘煤-0500566)有效期至2009年3月;矿长安全资格证(证号:第07043010001711号)有效期至2008年7月8日。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情况:贺芝华任法人代表、矿长,沈新明任生产副矿长,许建光任安全副矿长,欧军任技术负责人,另有安全助理欧文超,组成矿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下设安监股,由8人组成,许德光任股长。同时配备了三名专轮损坏而不能正常使用。暗斜井井底车场宽4.0m,平均高度2.2m,沿下井方向从变坡点向前1.2m处右侧修建有躲避硐,左侧有水仓,落底后巷道笔直向前已掘进20米,轨道已安装至距掘进当头2米的地方,暗井和落底车场轨道在竖直方向上成一直线,掘进头左侧即为事故地点。

  大成桥煤矿编制了西暗井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了斜井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在暗井上车场变坡点以下15米处设安全门(即挡车栏);暗井提升时不准任何人在暗井和车场作业、逗留;暗井矿车插销必须牢固,交用小闩子拴好。

  (三)安全监管情况:事故当天,安全员欧再明到西暗井第1次检查是上午10:00,当头爆破员在打炮眼、机电队作业人员在铺轨道;第2次检查是刚吃完班中餐后,当头刚放完炮,炮烟未散尽,整个暗井无人作业。当日中班由这全副矿长许建光下井带班,中午放炮后就出班了,从许建光出班到事故发生时井下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过程

  1、事故发生经过:2007年10月24日11:00,西暗井岩掘队中班由队长贺文华组织召开了进班会,参加人员有作业人员欧志才、李命生、欧德清,中班任务是到井下二水平西暗井落底车场装运矸石。会后3人下井至暗井下车场装矸石,队长没有下井,也没有委派其他队员负责本队安全。该暗井上车场开绞车的是谢长桂(未经培训,没有绞车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班到14:30,暗井里已提出矸石2矿车,下部车场本班第3个矿车由欧志才、李命生2人正在装,上部车场欧德清在推走第2车矸石后,推来了第4个矿车(空矿车),准备下放到暗井下面去。14:40,欧德清由于疏忽大意,在绞车钢丝绳与矿车连接装置没有插好插销的情况下,按了3下信号铃,然后就直接把空矿车推过上车场变坡点,矿车失去控制往暗井下面直冲而去,此时他才明白出事了,“啊啊”地叫了几声。由于暗井井筒里挡车栏在10月23日已失去作用(滑轮损坏,在修)下放空矿车直接冲到下部车场尾部岩掘作业当头,将已装了20担矸石矿车向前撞出轨道,重矿车撞到正在矿车左前方装矸石的李命生头部,并把他挤到当头靠左边的岩帮上。

  2、事故抢救经过:事故发生后,绞车司机谢长桂及欧志才、欧德清立即进行抢救,但是3个人也不能把重矿车推开,无法把李命生救出来,便立即打电话向地面矿调度室汇报,要求赶快派人下来抢救。当班的安全矿长(在地面)立即组织生产矿长沈新明带4人下井进行抢救,7个人一起把矿车推到一边,把李命生救出来,但人已死亡。尸检头部左侧有血迹,手脚都没有受伤痕迹。

  3、事故发生后,西暗井上车场挂钩工欧德清下落不明,没有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 事故直接原因

  1.上车场运输工疏忽大意,违章操作,在绞车钢丝绳与矿车连接装置没有插好插销的情况下,就直接把矿车推过上车场变坡点。
  2.矿车运行时,作业人员违章在下车场作业,没有及时进入躲避硐。
  3.安全防护装置失效,暗斜井挡车栏滑轮损坏导致不能正常使用。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暗井延伸工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落实不到位。编制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没有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致使作业时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不能按规定操作和避险。

  2.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事故前1天发现暗斜井内挡车栏滑轮损坏,以致不能正常使用,不能起到防跑车的作用,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既未及时修复安装好,也未停止该暗井作业,在不安全的状态下继续进行提升。

  3.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下井带班的安全副矿长出早班,而且矿领导下井带班出现了空班现象,矿领导下井跟班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当班安全员现场检查没有尽职尽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挂钩工的违章行为;岩掘队没有队长及其他队干在场负责安全管理、督促检查本队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挂钩工的违章操作。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素质差。新职工进矿没有按规定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安全意识淡薄,操作时不专心,马虎大意;绞车工无证上岗,安全意识淡薄,互保意识不强;下车场作业人员自保意识不强,听到绞车运行信号后没有及时进行躲避,对违章行为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确认,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36.15万元。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1.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权限,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做到每项工作都有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形成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模式,消除安全管理上的漏洞,从制度上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冒险行为。

  2.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值班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严禁矿领导带班下井出现空班、晚进早出的现象,不安全的地方要立即进行处理,没有把握的要坚决撤人;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力度,要做好井下现场值班的工作,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及并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章行为,专职安全员要切实负起安全隐患检查的职责,对重点场所要重点检查;规范班队管理,做到每班有队长或队干在作业现场参与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

  3.强化培训和安全教育。配备足够数量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并要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三违”现象,杜绝违章操作和冒险行为。

  4.加强对暗斜井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管理和检查。立即更换、修复井下不合格的矿用设备、设施,安装好各斜井的挡车栏(挡车栏与阻车器应联锁)等防跑车装置,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对钢丝绳、绞车及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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