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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手占道致一人亡担责75%

  事故描述

  2007年6月6日下午6时,家住遂川双桥乡的黄玮华在县城购物后,驾驶外挂两桶油的二轮摩托车沿于新公路返回家里,当行驶至衙前镇洋金坑急弯路段时,其超速行驶、会车时占道,与迎面驶来的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辆摩托车损坏,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黄玮华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8月,死者刘某的母亲、妻子、子女等亲属将被告黄玮华、中国大地保险公司遂川营销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9.5万元。

  法院还审理查明,黄玮华于2006年12月8日,以180元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营销部投保了一年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摩托车定额保险。黄玮华在2007年1月左眼因故受伤,视力严重下降视力几乎为0。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肇事摩托车已经投保了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刘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定额赔偿。其余损失应由被告黄玮华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中,黄玮华明知自己视力严重受限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摩托车且在急弯路段超速、占道,故应适当提高赔偿的比例。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营销部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及医疗费811.5元,原告的其余损失4.4万元,由黄玮华赔偿75%即3.3万元,并单独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合计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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