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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坑洼埋存隐患酿事故 公路管理赔款

  事故描述

  2006年8月15日夜9时许,汝南县金铺镇退伍青年孟建伟(原告孟某、单某之子)骑摩托车沿该县张楼乡至金铺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任沟桥时,摩托车撞倒在路面沉陷的坑漕内,孟建伟当场死亡。发生事故路段为县级公路,属于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管理。该路段正处于维修期间,发生事故路段路宽7米,在22.5米长的事故地段尚有三处坑漕,其中一处深达0.45米、长6.8米、宽2.3米,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性的标牌。

  二原告孟某、单某认为,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仅2006年前后,发生交通事故十多起,其中重伤二人,死亡二人,一人摔成植物人至今未醒,汝南县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所作为管理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不予维修,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此次事故使中年丧子的二原告遭受巨大痛苦。请求判令汝南县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事故的桥东西两侧路面均是塌陷的坑漕,面积较大,又有一定的深度,存在安全隐患,该路段却一直处于使用中,且未设立任何警示性的标牌,被告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作为管理单位,未尽到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死者孟建伟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夜间行驶未尽到谨慎义务,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汝南县交通局与孟建伟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赔偿原告孟某、单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款55939.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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