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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疲劳驾驶致6人死亡获刑案分析

  事故概况

  2007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何玉挺,布依族,驾驶一超载贵J03319号重型厢式货车由桂林市经柳州市往宜州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宜柳高速公路S323线84KM+240M路段时,因其疲劳驾驶,对前方路况观察不足,致使该车撞上同向因故障停在路边的桂B13650号中型厢式货车尾部及车边人员,造成韦绍锋、韦培胤、覃安辉、韦炳习、韦海英五人当场死亡、胡世力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洪小平受轻微伤、两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在事故中何玉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何玉挺主动打电话报警。在何玉挺家属的要求下,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南支公司将贵J03319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其处投保的114750元保险赔款汇到宜州市人民法院账户。

  法院一审判决

  宜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何玉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载、疲劳驾驶车辆,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属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何玉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何玉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其家属的要求下,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南支公司将贵J03319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其处投保的114750元保险赔款汇到一审法院帐户,作为对受害人的赔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何玉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何玉挺不服上诉称:1.桂B13650号故障车的驾驶员违章占道停车,任由车乘人员在行车道上停留,而未向应急车道安全地带转移,且未在相应的安全距离外设置障碍标志,故其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2.事故发生后尽速抢救伤员,尽力赔偿受害人损失达164750元,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3.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4.受到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无再犯能力,请求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终审判决

  河池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已经考虑了上诉人上诉所称的理由和事实及情节,程序是合法的,定性和量刑也准确得当的,应予维持。因而该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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