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述
2007年8月17日下午,雷某从樊某所开的顺驾租车公司租赁一小客车,租车时樊某未对雷某驾车资格进行审查。雷某无证驾驶该小客车从进贤往南昌方向行驶,行至316国道663KM+300M铁路口处,碰撞到铁路人工看守道口的工作人员王某,致王某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花去医药费11695.1元、鉴定费480元。事故发生后,雷某驾车逃逸,一直未归案。
王某起诉要求雷某和樊某赔偿本次交通事故损害的一切费用共计45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租车公司法人樊某在将车租给他人使用时应审查他人的驾车资格,在雷某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樊某将车租给雷某使用,应视为对驾驶人雷某的纵容行为,其行为亦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法院对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予以采信。被告雷某、樊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因原告未提交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据,误工费依法不应认定。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故作出判决:樊某承担原告王某的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546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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