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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单位无资质 伤者诉请赔偿被依法驳回

  2008年8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受害人赔偿请求被判决驳回。易安网交通事故栏目整理资料,希望更多的朋友在案例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事故概述

  2007年8月23日晚上19时,司机兼车主张华兵,江西省南昌市人,无业。驾驶小轿车在南昌市广兰大道玉屏路以南段由南往北行驶,遇打工妹王芳,江西省贵溪市人,无业。骑自行车由东往西横过马路,小车右侧与骑行的自行车左侧相撞,导致王芳被送往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发生的医疗费4000余元张华兵已支付。次日,张华兵向王芳书写协议,同意住院期间计算王芳二个人的护理工资和伙食费每天130元,张华兵支付了1500元。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张华兵承担全部责任。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大队委托,南昌市公安局法医临床学鉴定书,对王芳做出了十级伤残的鉴定报告。由于双方就残疾赔偿金等不能达成协议,故王芳诉讼法院,要求张华兵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

  法庭上王芳诉称:2007年8月23日晚19时,张华兵违章驾车,把骑自行车的王芳撞倒,导致王芳住院及伤残。要求判令张华兵支付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3万余元。

  张华兵辩称: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已经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另外还给付了1500元现金。原告主张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系没有资质的单位出具,该伤残等级应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人身受到伤害,有权要求侵害人予以赔偿。但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系无资质单位出具,因此,原告要求法院支持其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于法无据,原告可经过相关程序鉴定后另行诉讼。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及伙食补助费,被告已经自愿给付,该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告诉讼证据不足,其要求支持其伤残赔偿金以及误工费等,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芳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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