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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9.1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概述

  2004年9月10日13时20分许,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小河沿村个体司机赵德洪驾驶辽H-90752号箱式货车,行驶至北票市蒙古营乡南荒村路段(101线 578km+50m)与北票市蒙古营乡村民刘葵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会,由于刘葵明在会车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道路左侧,与箱式货车正面相撞,造成刘葵明及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张立国当即死亡。箱式货车为避让二轮摩托车驶入右侧边沟,撞在路树上,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案发后赵德洪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弃车逃逸。

  接到群众报案后,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经查实,赵德洪驾车事后未报案,弃车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理》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刘葵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驶入道路左侧,占道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原因分析

  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有关人员,在此事故讨论定责问题上,出现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刘葵明负责事故全部责任。理由是刘葵明无牌无证上路行驶,且驶入道路左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很显然刘葵明违反了以上三条规定,属于严重违章。赵德洪虽弃车逃逸,但原始现场能够勘察清楚,痕迹非常明显,不影响现场正常勘察。

  第二,刘葵明负主要责任,赵德洪负次要责任。理由是赵德洪弃车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这个意见中有关人员猜测赵德洪也许害怕也许是酒后驾车逃避酒精检测等其他情况,但赵德洪至今未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刘葵明主要责任,理由同第一种意见。

  第三,刘葵明、赵德洪负同等责任。交通事逃逸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赵德洪事后未及时报案、抢救当事人生命及财产安全,法律所不容,也是受害人及家属所痛恨的,是严打对象。

  最后全体意见是定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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