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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乐平市座山采石场“7.30”特大岩体坍塌事故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我委会同省监察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就省政府办公厅转来你市《关于乐平市塔前镇山下村座山采石场“7.30”重大恶性岩体坍塌事故的处理报告)(景府文[2002]26号)进行了复核,征求厂省监察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和省总工会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经研究,我委向省政府呈报了<关于对乐平市塔前镇山下村座山采石场“7.30”特大岩体坍塌事故处理意见的报告)(赣安[2田2]60号)。经省政府同意,确定该事故结案。

现将事故结案情况批复如下:

2001年7月30日,乐平市塔前镇山下村村民开采的座山采石场4个采石工作画发生特大岩体坍塌事故,造成28人死亡。根据事故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为了严肃政纪、党纪和法纪,促使有关责任人员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依据调查事实,根据(矿山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座山采石场股东朱舂水、朱炳满,无证非法办矿,违章采用下部爆破掏空上部崩落方法开采,造成特大岩体坍塌事故的发生,严重违反了(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朱春水、朱炳满两人刑事责任。

2.占勇,原乐平市委副书记、乐平市人民政府市长,2001年7月26日调任中共景德镇市珠山区委书记。占勇同志任乐平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在工作上没有认真研究和部署取缔无证非煤矿山以及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时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占勇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3.孙艳峰,乐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孙艳峰同志原分管地矿、乡镇企业工作,对非煤矿山非法开采行为制止不力;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没有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和部署及采取整治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给予孙艳峰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4.童国火,乐平市地矿局局长。童国火同志对塔前镇座山采石无证非法开采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取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给予童国火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5.周建明,乐平市地矿局副局长。周建明分管全市矿山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放松了对非煤矿山的监督;对塔前镇座山采石场无证非法开采没有检查,也没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给予周建明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

6.徐志华,乐平市地矿局副局长。徐志华同志原任乐平市地矿局矿监股股长,2001年3月任该局副局长,分工协助副局长周建明同志分管矿山监管工作。徐志华同志放松对非煤矿山监管工作,对塔前镇座石采石场非法开采设有进行过检查,也没有提出和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国务院关于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给予徐志华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

7、汪水根,乐平市公安局政委。按照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建材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规定》,办矿单位需凭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发给的采矿许可证》,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而乐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作为办理该证的审批单位,在座山采石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严重违反规定,为该矿业主之一朱相初办理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使其购买了爆炸物品,对事故有一定领导责任。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给予汪水根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8、蔡克山,塔前镇党委书记。蔡克山同志对座山采石场无证非法开采、经营没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该采石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蔡克山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王晓蜂,塔前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晓峰对座山采石场无证非法开采、经营没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该采石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在下达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下,未采取断然措施处理,也未向上级政府书面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给予王晓峰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

10、黎火明,塔前镇党委委员、镇人武部部长。黎火明同志为全镇采石场监督管理主要责任领导人之一,对座山采石场经过检查发现存在不安全的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也没有制止非法开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给予黎火明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

11、黄定赣,乐平市公安局塔前中心派出所所长。黄定赣同志为镇采石场监督管理责任领导人之一,在工作中只对民爆物品进行过检查,对座山采石场存在的其他安全问题没有进行监督。2001年5月,在明知朱相初(座山采石场业主之一)仍在申请办理爆破员作业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证等有关证件手续的过程中,违反审批程序,同童本所教导员韩争舸提前在朱相初要求购买炸药的申请表上签署了同意意见。同时对所管辖区内其他部分无证非法开采的采石场主提交的购买民爆炸药申请,也多次违反国家四部、局《关于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规定,签署同意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给予黄定赣同志行政撤职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建议给予黄定赣同志党内撤职分。

12.韩争舸,乐平市公安局塔前中心派出所教导员。韩争舸同志明知朱相初<座山采石场业主之一)仍在申请办理爆破作业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证等有关证件手续的过程中,违反审批程序,提前在朱相初要求购买炸药的申请表上签署了同意意见。同时对所管辖区内其他无证非法开采的采石场主提交的购买民爆炸药申请,也多次签署了同意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给予韩争舸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

13.王俊军,乐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俊军同志是乐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作业证》的主要审批人。按照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建材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办矿单位需凭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发给的采矿许可证,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王俊军同志在座山采石插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情况下,违反规定,为该矿业主之—朱相初办理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使其购买了焊炸物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给予王俊军同志行政撤职处分。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乐平市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全省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府字【2001】235号)的精神,坚决贯彻执行“三关闭一整顿”,切实抓好整顿验收工作。同时,要按照《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非煤矿山达到证照齐全,合理布局,依法开采。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实行严格的非煤矿山安全动态监督,对矿山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提高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技术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对其他尚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石场一律停产整顿.并由各有关乡镇负责监控,将监控责任全部落实到人。各涉及非煤矿山的乡镇和市直有关涉矿单位要密切协作,对非法开采进行严厉打击。要按照行业规程的要求,通过控制采石场的阶段开采高度和选用合理的推进方向及爆破方式,杜绝“倒山崖”开采法。对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伞檐状岩体,要限期整改。

乐平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工产品发放和使用管理,防止造成事故隐患。要逐步全面全面规范全市采石行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从根本上做到依法办矿、安全生产,杜绝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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